盘点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奖补资助材料和流程速递,包括滨海新区、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等地,详情如下,申报高企不仅可以获得补贴资金,还可以企业减税,详情如下,需要咨询了解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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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和平、河东、静海、宁河南开区等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奖补资助
市级奖励:
对当年首次认定通过且符合奖励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市级财政给予 10 万元支持;重新认定(含断档后再次认定)通过且符合奖励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市级财政给予 8 万元支持。整体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市财政给予 10 万元支持。
滨海新区: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规模小于 5000 万元(含)、5000 万元至 2 亿元(含)以及 2 亿元以上三个档次,分别给予 30 万元、4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 50%。对资格期满当年内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 50%。外省市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该区的,按照首次通过认定给予奖励;部分迁入的,实行过渡期政策,过渡期限为在该区注册日起 365 天,企业在过渡期后 365 天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首次通过认定给予奖励,并对企业过渡期内未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部分给予相应补贴。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对首次通过认定及由外省市整体迁入本市的高企,按照规模大小给予 30 万至 50 万元支持,其中上一年度销售收入≤5000 万元,奖励 30 万元;5000 万元<上一年度销售收入≤2 亿元,奖励 40 万元;上一年度销售收入>2 亿元,奖励 50 万元。对资格期满当年通过重新认定的高企,给予 20 万元支持;资格到期未重新认定,其后再次申报认定并通过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此外,对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重新认定的企业发放高企服务券,用于向服务机构购买高企申报服务(不含专项审计),高企服务券额度最高不超过 4 万元。
静海区:
根据《静海区落实〈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对新落户静海区的领军企业引进的核心研发人才,由区政府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的奖励。但未明确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直接补贴奖励政策。
天津市滨海新区、和平、河东、静海、宁河南开区等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流程要求
一、高企申报要求
企业申请认定前无严重失信行为、未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各区科技局负责对申报企业进行宣传指导和服务工作,并对区内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汇总、推荐。
(一)申报范围
1.2023年认定,2026年应重新认定的高企(证书编号以GR2022开头);
2.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二)时间安排
常态化受理,企业当年只能申报一次,各区科技局分两批次审核推荐,并统一报送“XX区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荐表”(附件1)至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河东区新开路138号512室)。
(三)材料受理
企业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组织申报材料。
1.滨海新区以外申报企业:市高企认定办2026年度采取电子化评审,认定前不再受理企业纸质材料。
系统申报要求: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注册及申报工作,务必保证材料完整、准确、清晰。
纸件材料要求:通过认定的企业(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为准)请在系统中下载申报材料,并装订成册,参考格式见附件2,书脊位置注明新认定/重新认定、企业名称、所属领域、所属区,于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1份纸质高企申报材料至所在区科技局,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各区科技局汇总后提交至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2.滨海新区内企业:按经开区、保税区、高新区、其他区域进行划分,分别由所属地区科技局进行受理,具体申报要求以滨海新区高企认定工作安排通知为准。
3.各区科技局地址及联系方式见附件3。
4.企业可以选择告知承诺方式或非告知承诺方式申请。
申请方式一:告知承诺方式
企业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参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文件执行(适用证明事项包括“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登录系统选择告知承诺制,打印系统生成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上传管理系统,认定后,随企业申报材料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原件,不再提供适用证明事项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方式二:非告知承诺方式
企业选择非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要求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二、高企更名或重大变化
(一)申报范围
高企有效期内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的企业,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所在区科技局和市认定机构报备,按照《认定办法》规定执行。2025年高企重新认定又涉及更名或重大变化的,应先完成更名和重大变化程序。
1.简单更名
(1)《高新技术企业简单更名信用承诺书》(样式见附件2);
(2)《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
(3)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4)企业更名前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2.重大变化(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
除提交上述简单更名所需的相关材料外(提交材料(2)—(5)),其他同认定提交材料。
(二)时间安排及要求
1.时间安排
常态化受理,分批次办理,在5月到11月份期间申报
2.受理要求
(1)滨海新区外企业更名及重大变化纸质材料上报至所在区科技局,各区科技局对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并填写汇总表(附件4),同企业纸质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智能科技处。
(2)滨海新区内企业按经开区、保税区、高新区、其他区域进行划分,分别由所属地区科技局进行受理。
三、高企迁入
(一)申报范围
证书在有效期内、在外省市已认定的高企整体迁移至我市的企业。
(二)时间安排及要求
外省市已认定的高企整体迁入我市的,采取常态化受理,分批次办理,由企业向所在区科技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企业迁入前、迁入后营业执照;
(3)企业简介(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及搬迁情况说明);
(4)企业原所在地清税证明;
(5)企业迁入前一年度的纳税申报表及年度审计报告。
各区科技局对迁入情况进行核实,提交关于企业迁入高企资格继续有效的申请,与企业申报材料一同报送至市高企认定机构。
四、关于财务中介机构
高企认定专项审计(鉴证)报告应由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财务中介机构出具,如实出具承诺书(样式见附件2)。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
(一)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二)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三)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按财政部《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15号)、《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财办〔2022〕32号)要求,2022年10月1日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须上传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并申请赋码;按中国税务师协会《税务师行业涉税业务报告报备管理办法(试行)》(中税协发〔2023〕16号)要求,2023年7月1日起,经行政登记设立并加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业务报告,报告首页须带有经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备案的二维码。
五、关于评审专家
高企认定评审专家应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的专家条件,在系统注册,并经过培训后,方可参加高企认定评审。
(一)系统注册
符合条件的专家,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用户注册,填写专家信息后提交至单位审核(“专家技术信息”务必选择“高新技术领域”),单位管理员使用单位用户进行审核推荐,通过后提交至市科技局,高企专家库将实行常年受理申请、定期分批公示。
(二)专家培训
市高企认定办每年组织评审专家培训会,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六、公示公告
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由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核发证书编号,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认定机构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由认定机构核实处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备企业可进行随机抽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交由认定机构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天津市滨海新区、和平、河东、静海、宁河南开区等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参考格式清单
一、材料清单
1. 封面(应有企业名称并加盖公章)
申报企业要进行诚实守信承诺,对合规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封皮并上传系统的企业,即视为对提交的材料做出了诚实守信承诺声明。
2. 总目录(见附件1)
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在线填报、打印(PDF)并签名、加盖公章。
4.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近三年企业名称变更的,需提供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
5.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企业获得的知识产权汇总表(见附件2);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反映知识产权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提供专利说明页(含摘要);通过受让、受赠、并购获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参与制定标准的证明材料,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等;知识产权装订顺序与在线打印的申请书“二、知识产权汇总表”须一致。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的构成有关事宜的公告》(第257号),对于授权公告日在2018年4月24日之后(含当日)的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授权公告日之后颁发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将取消专利单行本。同时,自授权公告日起,专利权人、社会公众可以从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中国专利公布公告系统查询和下载专利单行本。
6. 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材料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提供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见附件3)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 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相关材料
提供总体情况及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见附件4),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 企业技术创新、实力证明材料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9.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企业当年(2024年)职工、科技人员月度情况统计表;企业员工花名册(见附件5)。
10. 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经具有资质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报告须包含审计(鉴证)内容、中介机构责任、审计意见、相关表格(见附件6),以及编制说明等。提供财务中介机构承诺书(见附件7)、营业执照、执业证书(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和会计师近一年的年检登记,并附研发活动说明材料(须包含企业近三年研究开发活动的经费使用情况、科技人员情况、研发条件、取得成效等),及立项报告(立项报告须提供预算页、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页、盖章页)等证明材料。
11. 年度审计报告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须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见附件8),需提供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税务师事务所提供行政登记证书)、会计师近一年的年检登记。
12.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
13. 申报材料自查表
企业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自查,签字、盖章。有咨询服务机构提供高企申报服务的,还需经咨询服务机构签字、盖章(见附件10,须扫描上传至申报系统中“认定机构要求上传的其他附件”)。
二、装订要求
1. 报送一本纸质高企申报材料;书脊位置注明“新认定”或“重新认定”“重大变化”字样、企业名称、所属领域、所属区域(见附件9)。
2. 根据档案管理规定,所有申报材料按总目录顺序装订成册,用胶装装订(请勿用铁钉、塑料条装订),单本厚度不超过6厘米,双面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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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省、市各类政府资助类项目申报;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专利软著知识产权申报;
三、国家、省、市各类企业荣誉资质申报;
四、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成果评价、工业设计中心、非遗、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绿色工厂、大数据企业、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各类标准、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科学技术奖、规上、老字号、新产品等研发平台创建辅导、申报:
五、资金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项目建议书、等各类报告编制;
六、科技成果转化中介、公司注册注销、工商办理、股权、科技项目投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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