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发布:商圈改造、支付优化、品牌入驻均可获补贴
钱洁 / 2026-01-12 1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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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成都市商务局与财政局联合印发《成都市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试点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明确2025年10月至2027年7月期间,对商圈改造、支付便利化、本土品牌培育等项目提供最高1000万元的财政支持。本文将详细解读申报条件、支持标准与资金拨付流程,助力企业把握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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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试点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为高质量开展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试点,规范试点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支持作用,根据《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试点城市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5〕451号,以下简称“《工作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试点任务要求和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试点项目定义。本办法所称成都市国际化消费环境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是指根据《工作通知》要求,通过申报、评审、公示等程序确定,按照有关要求报备并给予一定资金补助支持的项目。其中,“以奖代补项目”是指根据试点期内投资额按比例获得支持的项目;“定额奖励项目”是指达到支持条件后获得定额资金奖励的项目。

第三条试点资金定义。本办法所称成都市国际化消费环境试点建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试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成都市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试点项目的资金。试点资金的使用应当以绩效为导向,以项目为载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资金和项目管理依照市级统筹、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市级部门。成都市商务局负责编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确定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储备市级试点项目,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抽查复核和跟踪检查,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等。成都市财政局负责配合市商务局办理试点资金拨付下达,指导市商务局开展试点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等。涉及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的其他市级部门负责配合开展项目实施和管理。

(二)区(市)县。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辖区内试点项目建设工作。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项目的申报、过程验收、资金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核实等工作。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配合主管部门做好资金拨付、指导开展绩效管理和监督核实等工作。

(三)项目主体。负责及时报送项目实施方案,按备案的方案组织项目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对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合商务部门统计报送业务数据,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监督核实,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实现各项绩效指标。

第二章支持重点及标准

第五条丰富高品质消费供给。围绕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聚焦知识产权(IP)、数字、绿色、智能、文旅、体育、国潮等主题,支持重点商圈改造提升,创新具有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旅文体健多元融合消费场景,打造国际消费集聚区、入境消费友好型商圈以及地标性消费项目。支持培育一批富有时尚引领度和国际影响力的本土品牌。大力发展免退税经济。重点支持方向:

(一)支持商圈、商街、特色场景、标杆消费项目建设和提升。支持重点商圈、重点特色商业街区、特色消费场景及其区域内的标杆项目、离境退税商业综合体,以及全市范围内免税店,实施硬件改造、氛围打造、标识标牌和导视系统建设、数字化设施建设、业态迭代更新等项目,丰富高品质消费供给,打造更具吸引力的消费地标。

支持对象:项目投资主体

支持方式:以奖代补

支持标准:申报项目须有明确运营主体和管理机制,在重点商圈、重点特色商业街区、特色消费场景内的经营面积分别达到1万平方米、3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的标杆消费项目或统一收银的离境退税商业综合体;免税店达到500平方米;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对达到上述要求的,给予试点期内投资额40%的支持,单个项目奖励最高1000万元。

(二)支持扩大离境退税商店规模。支持在重点区域开设离境退税商店,推动离境退税商店集聚发展。

支持对象:离境退税商店所在的项目运营主体

支持方式:定额奖励

支持标准:在重点商圈、重点特色商业街区内,经营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有明确运营主体的商业项目,每新增5家离境退税商店给予10万元奖励,新增不足5家的,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100万元。

试点前存量离境退税商店数

每增加1家的奖励金额

<20家

5000元

20家≤商店数<50家

1万元

≥50家

2万元

(三)支持本土品牌进商圈、进商街、进口岸(站点)、进景区。支持在世界级商圈、重点特色商业街区、国际机场、节点性火车站、4A级和5A级景区内新开设“国货潮品”销售门店或巴蜀文化体验场景,着力培育一批富有时尚引领度和市场影响力的本土品牌。

支持对象:开店主体

支持方式:定额奖励

支持标准:门店须具备外卡收单功能,商品销售门店须成为离境退税商店。一类项目为开设门店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上的项目,给予20万元奖励;二类项目为开设门店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上的项目,给予50万元奖励;三类项目为开设门店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项目,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六条优化涉外支付服务。完善多层次、多元化支付服务体系。优化境外银行卡使用环境,提升商圈、旅游景区、旅游休闲街区、酒店、餐厅、机场、车站等涉外人员重点场所外卡P0S机覆盖率,支持商户安装或升级外卡POS机设备。优化现金使用环境,支持涉外人员重点场所增设外币兑换点、外币兑换机等设施及多币种兑换服务。推进商户现金备付工作,做好零售、餐饮、文旅、交通等场景全覆盖。重点支持方向:

(一)支持完善入境消费支付方式。支持各类机构推出入境消费支付服务产品(涉及设备和软硬件投入)、服务中心,支持增加外卡取现点位,为入境消费客群提供更加多元、便捷支付方式。

支持对象:投资主体

支持方式:以奖代补

支持标准:项目投资在20万元(含)以上,有显著成效或社会效益,给予试点期内投资额40%的支持,单个项目奖励最高500万元。

(二)支持商户受理外卡刷卡支付。支持一定期限内商户在消费场所新增布设受理外卡的POS机设备。

支持对象:新增布设外卡POS机的商户

支持方式:定额奖励(免申即享)

支持标准:对考核期内(2025年10月1日—2026年7月31日)首次开通受理外卡消费功能的商户,根据开通时间,按照1000元/户的标准,根据实际使用效果和先后顺序给予不超过2000户(含)奖励。

第七条提升国际化服务水平。支持完善重点商圈、旅游景区、酒店、机场、火车站、地铁站、体育场馆等重点场所多语种标识增设行李寄存、境外旅客引导服务台等便利服务设施,投放多语种翻译工具。丰富入境旅游产品供给,支持餐饮、住宿、零售等重点商户提供多语种产品及服务清单。联合高校、培训机构增加小语种志愿者服务,组织重点场所工作人员开展外语接待、支付指导、旅游咨询、购物指引等业务培训。重点支持方向:

(一)支持打造国际化消费示范项目。支持重点商圈、重点特色商业街区、特色消费场景内的商业项目,通过国际品牌聚集、双语标识完善、外卡收单机具点位增配、国际化接待能力提升、餐饮双语菜单覆盖率提升、行李寄存和便利服务设施完善等系统性提升改造,着力打造国际化消费示范项目。

支持对象:项目的运营主体

支持方式:定额奖励

支持标准:项目须有明确运营主体,经营面积在2万平方米(含)以上。国际化消费品牌集聚,公共区域双语标识标牌清晰且全覆盖,具备行李寄存设备和境外游客引导服务设施,餐饮门店双语菜单覆盖率不低于80%,统一收银项目需具备外卡收单功能,非统一收银项目外卡收单商户占比不低于30%;上述相关内容较试点前有所提升或改善。对达到上述要求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支持提升涉外公共服务水平。支持在各类消费场所投放具有公益性质的多语种标识、翻译机具、提供多语种服务、打造境外游客综合服务中心、增加行李寄存设备等,支持建设城市候机厅,多维提升涉外消费公共服务水平。

支持对象:投资主体

支持方式:以奖代补

支持标准:项目投资须在50万元(含)以上,具有一定公共属性,且除服务自身之外具有一定社会覆盖面。对达到上述要求的,给予试点期内投资额60%的支持,单个项目奖励最高500万元。

(三)支持开展国际化消费服务培训。支持聚焦文商旅体健展等消费领域,面向行业服务人员开展外语接待、支付指导、旅游咨询、购物指引等业务培训,强化国际化消费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支持对象:培训实施主体

支持方式:定额奖励

支持标准:2025年10月1日—2026年7月31日或2026年8月1日—2027年7月31日,培训人员在200人次(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培训人员在500人次(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培训人员在1000人次(含)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

在上述重点支持方向的指定区域外,对于通过数据、案例等凭证证明是外籍人士消费热点的项目,不受指定区域限制,可按对应支持方向申报。

第八条其他要求。

(一)试点项目应在2025年10月—2027年7月之间完成并投入使用。

(二)试点资金按照定额奖励项目、公共服务类以奖代补项目、支付类以奖代补项目、其他以奖代补项目的顺序依次安排保障。单个支持方向奖励名额、资金规模根据试点资金总规模、项目申报情况进行适度调整。

(三)试点期内投资额指2025年10月至试点项目完成且符合支持方向的投资额。

(四)对获得过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试点资金不予支持;对获得过省、市、区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试点资金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差额补足。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九条项目储备。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试点相关工作要求,聚焦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储备一批带动示范作用强且未获得过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优质项目。

第十条项目审核。成都市商务局分类分批次按程序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等工作。

(一)项目申报。成都市商务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支持方向、标准、支持方式、时间节点等内容,组织各区(市)县开展申报。申报主体按照通知要求,向项目所在地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同一主体实施的涉及多个区(市)县的打捆项目,通过申报主体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

(二)项目评审。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主体资格、项目真实性、申报条件相符性以及申报材料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初审后,汇总报送至成都市商务局,作为试点储备项目。成都市商务局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择优确定拟支持项目名单并公示。

(三)项目备案。经公示后的拟支持项目名单按要求上报备案。

第十一条项目变更。

(一)项目调整。试点项目实施方案一经备案,原则上不得自行调整,确需调整的,相关情况由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程序上报、备案。

(二)项目退出。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存在重复享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行为;项目终止实施或进度严重滞缓;项目建设期满,验收未通过;主动申请退出;或其他不符合项目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情形的,取消试点项目资格,已获得的试点资金全额退还财政。

(三)项目递补。在试点结束前,当项目调整或项目退出等造成试点资金收回时,成都市商务局可启动项目递补程序。递补项目从未获得试点资金支持的试点储备项目中产生,根据项目评分排序,依次纳入递补名单。递补名单确定后,成都市商务局根据相关要求完成社会公示、资金分配调整等工作。

(四)项目增补。试点期内,如符合条件的试点储备项目全覆盖后试点资金仍有结余,可适时启动储备项目增补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验收。项目实施主体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试点项目建设,商务主管部门及时开展项目验收。

(一)验收程序。实施主体在项目完成后,向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并提交验收申请资料;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初验,出具初验意见;成都市商务局组织开展终验。终验未通过的,取消支持资格,已拨付的试点资金按原拨款渠道予以收回。

(二)验收内容。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与绩效指标完成情况,项目投资完成情况,项目运行管理、资金管理及文档管理情况,项目产生的经济、社会影响等,主要依据包括备案的项目实施方案、绩效目标表、项目投资明细表及相关凭证等可反映项目情况的印证资料。

(三)验收标准。被验收项目应完成预期建设内容和绩效目标,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其中:对存在实际投资额度低于支持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切实解决或作出说明等情形的,不予通过验收;验收组专家评分80分以下的,不予通过验收;验收组专家评分80(含)—90分的,按比例扣减奖励资金;验收组专家评分90分(含)以上的,全额拨付奖励资金。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资金分配。试点资金预算采取项目法分配,通过竞争性评审分配至具体项目,其中:以奖代补项目资金全额下达到项目属地,由属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分批次拨付到实施主体;定额奖励项目资金由成都市商务局拨付到实施主体。

第十四条资金拨付。以奖代补项目,各区(市)县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项目开工可拨付拟补助金额的30%,后续资金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项目投用后、终验前拨付比例不低于80%且不高于90%,通过终验后开展试点资金清算。定额奖励项目,由成都市商务局待项目验收后一次性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使用要求。下达至区(市)县的资金,各区(市)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拨付,严禁挤占挪用和统筹。鼓励各区(市)县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探索采取“四方监管”等多种形式,提高资金拨付进度。试点项目验收完成后,结余资金按原渠道交回市级财政统筹。如遇项目调整、项目退出、上级监督检查要求等情况需要收回资金的,已拨付的试点资金按原拨款渠道予以收回。

第十六条禁止用途。试点资金应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1.新建、扩建基础设施等,例如新建、扩建楼堂馆所、各类古镇、纪念馆、博物馆、道路等(但不涉土方工程的提升美化环境、增设便利设施、增加国际化元素等项目可予以支持);

2.支付罚款、赞助、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等;

3.土地开发、征地拆迁、场地租赁、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支出项目;

4.物业管理费、日常水电、公共设施维护、人员工资等日常运营费用;

5.软件研发、举办活动、开展宣传;

6.其它不符合国际化消费环境试点建设相关工作要求的情况。

第五章日常监管

第十七条项目监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监督管理机制。

(一)过程监管。市区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核实监督,进行定期核实或专项核实,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原则上享受第一批试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于2026年3月前开工且2026年7月达到预期进度,享受第二批试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于2027年3月前开工,且2027年7月项目进度达到100%。

(二)后期监测。项目竣工验收后,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做好后期项目监测评价工作,为改进项目管理提供依据。

(三)配套支持。各区(市)县可根据财力情况,建立项目建设后续财政资金支持机制,支持项目持续运行,发挥效益。

第十八条资金监督。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资金拨借、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审计和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核实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实施主体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绩效管理。试点资金在分配时,同步分解下达绩效目标。市、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资金执行进度开展“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项目实施完成后,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后续资金分配的参考因素。

第二十条违规处理。有关单位或个人在项目管理和试点资金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进度报送。项目实施主体应主动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开展进度核实、评估验收、绩效评价、指标统计等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核实工作的正常进行;及时总结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推进情况,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商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信息公开。成都市商务局可根据工作要求在官网公示项目信息,利用各类媒体渠道做好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成效宣传报道。获得试点资金支持的对象,应按照相关要求,报送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支付进度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成都市商务局、成都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上级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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