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及资金申报解读!各区县三新申报奖补补助和条件程序规划
江露 / 2026-01-07 10: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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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及资金申报解读!各区县三新申报奖补补助和条件程序规划!成都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整理,为激发消费活力,成都市推出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重点支持文旅体融合、跨境便利化等新场景,如地标性商业体和数字文创项目。资金使用将结合市场化原则,通过补助与奖励机制促进可持续运营。办法要求项目具备可复制性,并禁止资金用于基础设施新建。诚邀社会各界建言献策,共塑成都消费新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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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为高质量开展成都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规范试点项目和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341号)《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试点任务要求和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试点项目定义。本办法所称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是指《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341号)《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2025〕)要求,通过申报、评审、公示等程序确定,按照有关要求备案并给予一定资金补助支持的项目。其中,“以奖代补项目”是指根据项目有效投资额按比例获得支持的项目;“定额奖励项目”是指达到支持条件后获得定额资金奖励的项目。

第三条专项资金。本办法所称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成都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建设的补助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以绩效为导向,以项目为载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资金和项目管理依照市级统筹、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市级部门。成都市商务局负责编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确定项目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储备试点项目,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评价、抽查复核和跟踪检查,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等。成都市财政局负责配合成都市商务局办理资金拨付下达,指导成都市商务局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涉及成都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的其他市级部门负责配合开展项目实施和管理。

(二)区(市)县。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项目初审、跟踪促建、项目验收、资金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区(市)县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合主管部门做好资金拨付、指导开展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涉及成都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的其他区(市)县部门负责配合开展项目实施和管理。

(三)项目主体。负责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及时报送项目实施方案、绩效目标表等材料,涉及项目备案的应按备案的方案组织项目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和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有关文件对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合商务部门统计报送业务数据,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实现各项绩效指标。

第二章支持方向和支持标准

第五条支持方向。围绕《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341号)明确的支持方向和要求,重点支持:

(一)支持健全首发经济服务体系。支持打造一批首发中心、首发经济集聚区,在重点商圈商街、创意园区、文化场所等打造多层次的新品发布平台载体,集聚一批传播、传媒、广告、策划等专业服务机构。支持具有引领性的国内外品牌开设高能级首店、旗舰店、概念店,并推动首店向总店、总部提升发展。支持时尚服饰、消费电子、美妆、潮玩、家居、汽车、智能终端、运动潮品以及服务消费等领域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的产品和服务举办首发首秀首展活动。支持有关展会开设首发专区、专场,集中展示新产品新服务新技术。

(二)支持创新多元化服务消费场景。支持业态创新、模式创新,推动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数字技术在文娱、旅游、健康、体育等领域的深化应用,打造一批商旅文体健融合的消费新场景。推动形成服务消费集聚区,支持重点商圈商街、文旅集聚区、传统购物型商超、废旧工业厂区向多元消费场景升级,拓展增加文化时尚、健康体育、艺术展览、主题社交、休闲娱乐等服务消费功能,推动重点赛事活动及演出“进商圈、进街区、进景区”。发展夜间经济,打造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服务“一老一小”。支持培育汽车后市场服务、旅居服务、演出服务、冰雪经济、体育赛事、旅游列车等服务消费新增长点领域,发展艺术展览、沉浸体验、数字艺术、房车露营等消费场景。促进家政等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三)支持优质消费资源与知名IP跨界联名。围绕推动全球知名IP、国潮IP、历史文化IP、本地特色IP联动开发系列周边产品。支持围绕本地特色文化,联动国潮动漫影视知识产权(IP)及文博场馆、非遗机构、历史文化名城等传统资源,推出一批影响范围广、社交属性强、创意新颖的综合性消费场景。支持老字号企业、新消费品牌企业依托本地优质消费资源,开设新店、旗舰店,开发推出“老牌新品”“国货潮品”。

第六条支持标准。已经享受过其他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一)支持健全首发经济服务体系

1. 首发中心、首发经济集聚区

(1)支持内容:在重点商圈商街、创意园区、文化场所等打造多层次的新品发布平台载体,集聚一批首店和传播、传媒、广告、策划等首发经济专业服务机构,举办一批高能级首发活动。

(2)支持条件:A.商业综合体类:有统一运营主体,商业面积不低于3万平方米,2025年10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落地西南级及以上首店不少于8家,举办首发活动10场以上。

B.商业街区类:有统一运营主体,2025年10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落地西南级及以上首店不少于8家,举办首发活动10场以上。

(3)支持方式:定额奖励

(4)支持标准:给予项目最高80万元奖励。

2.开设首店、旗舰店、概念店

(1)支持内容:支持国际品牌在成都开设首店、本土企业打造旗舰店/概念店,推动首店拓展功能,推动首店向区域总部升级。支持首店、旗舰店、概念店配备智能化设备(如数字化导购设施、互动展示专区等)或创新业态、拓展区域总部功能(如设立采购中心、物流配送中心、设计中心、结算中心等),推动与本土文旅、非遗等资源联名开发限量产品,强化品牌本地化融合与可持续发展能力。

(2)支持条件:2025年10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知名品牌在成都开设的中国(内地)级及以上首店(快闪店除外)。一类项目为亚洲级及以上首店、旗舰店、概念店,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二类项目为中国(内地)级首店、旗舰店、概念店,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

(3)支持方式:定额奖励

(4)支持标准:给予一类项目最高150万元奖励;给予二类项目最高80万元奖励。

3.首发活动

(1)支持内容:支持时尚服饰、消费电子、美妆、潮玩、家居、汽车、智能终端、运动潮品以及服务消费等领域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的产品和服务举办首发首秀首展活动。

(2)支持条件:2025年10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在国际国内具有影响力的知名品牌、行业协会,在成都首发新品,举办时尚秀场、国际展会等。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80万元。

(3)支持方式:定额奖励

(4)支持标准:给予项目最高60万元奖励。

4.展会开设首发专区/专场

(1)支持内容:支持有关展会开设首发专区、专场集中展示新产品新服务新技术。

(2)支持条件:2025年10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举办的展会,展会面积不低于4万平方米,首发专区、专场面积不低于500平米(不累计),首发新品数量不少于20个,参展商数量不少于50家,有6家市级及以上媒体宣传报道,观众超5万人次,有相应的配套宣传措施及成效。一类项目:展会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二类项目:展会面积4万—10万平方米。

(3)支持方式:定额奖励

(4)支持标准:给予一类项目最高100万元奖励;给予二类项目最高50万元奖励。

(二)支持创新多元化服务消费场景

1.打造商旅文体健融合的消费新场景

(1)支持内容:支持业态创新、模式创新,推动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数字技术在文娱、旅游、健康、体育等领域的深化应用(如数字景区、VR展馆等),打造商旅文体健融合的消费新场景,以及融合文化体验、健康养生等的复合型消费空间。

(2)支持条件:融合商文旅体健不少于2个业态;应用人工智能、元宇宙等前沿数字技术,具备创新性;有明确的运营主体及年度活动计划。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元,且项目有效投资额不低于300万元。

(3)支持方式:以奖代补

(4)支持标准:对项目有效投资额,按不超过30%给予补助,原则上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2.推动服务消费集聚区建设

(1)支持内容:推动服务消费集聚区建设,支持重点商圈、特色商业街区、文旅集聚区、会展场馆、传统购物型商超、废旧工业厂区向多元消费场景升级,推动空间重构,拓展文化时尚(如艺术展览、国潮品牌店)、健康体育(如各类室内外运动场馆)、艺术展览、主题社交、休闲娱乐等服务消费功能。

(2)支持条件:有统一运营主体,试点期间具有3种及以上服务消费业态,聚集市场主体不少于50家。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项目有效投资额不低于300万元。

(3)支持方式:以奖代补

(4)支持标准:对项目有效投资额,按不超过30%给予补助,原则上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3.推动重点赛事或演出活动

(1)支持内容:推动重点赛事或演出“进商圈、进街区、进景区”,激活场景消费流量。

(2)支持条件:试点期间有持续的赛事或演出且不少于6场(每12个月内),能带来相关消费额的增长或吸引一定客流,有配合赛事、演出开展一定配套活动。其中:一类项目为赛事或演出场数不低于12场(每12月内);二类项目为赛事或演出场数不低于6场(每12个月内)。

(3)支持方式:定额奖励

(4)支持标准:给予一类项目最高100万元奖励;给予二类项目最高50万元奖励。

4.发展夜间经济

(1)支持内容:围绕夜间消费场景及业态融合,聚焦社交型、减压型、体验型消费需求,优化夜间消费环境,对商圈商街、文旅体育项目的夜间照明、景观提升等进行升级改造,打造具有示范性、代表性、地域性的“夜购”“夜食”“夜娱”“夜游”“夜运”等夜间消费品牌。

(2)支持条件:有统一运营主体,聚力发展“夜购”“夜食”“夜娱”“夜游”“夜运”等业态,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400万元。

(3)支持方式:以奖代补

(4)支持标准:对项目有效投资额,按不超过50%给予补助,原则上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5. 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

(1)支持内容:支持培育汽车后市场服务(如房车、老爷车、无人驾驶汽车体验、共享汽车等)、旅居服务(如城市民宿、乡村民宿等)、演出服务、冰雪经济(如室内滑雪场、冰雪主题乐园等)、体育赛事、旅游列车、低空旅游等服务消费新增长点领域,发展艺术展览、沉浸体验、数字艺术、房车露营等消费新场景。

(2)支持条件:有统一的运营主体,有明确的消费群体定位及市场推广计划,能提供创新、融合等特点的消费体验。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元,且项目有效投资额不低于300万元。

(3)支持方式:以奖代补

(4)支持标准:对项目有效投资额,按不超过30%给予补助,原则上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6.服务“一老一小”

(1)支持内容:打造适老化消费场景,包括智慧康养服务中心、老年学校、健康养生、老年旅行、养老服务等,为老年人配备无障碍设施、健康监测、辅助治疗、自助学习等公共设备,进行场景改造、设施采购与服务升级等。建设亲子友好空间,场景改造、设施采购与服务升级,包括儿童主题乐园、普惠托育机构、亲子手工坊等,引入安全类、教育类等业态。

(2)支持条件:优化养老、托育等服务设施,符合适老消费、亲子消费新需求;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如养老护理员、儿童教育顾问)。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元,且项目有效投资额不低于300万元。

(3)支持方式:以奖代补

(4)支持标准:对项目有效投资额,按不超过30%给予补助,原则上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7.家政业态模式创新

方向一:

(1)支持内容:支持企业、行业协会搭建智慧家政服务线上平台,推动家政服务标准化。

(2)支持条件:家政服务线上平台入驻家政服务企业不少于100家,服务品类应包含母婴护理、居家养老、家庭清洁、家务服务、整理收纳、家电清洗等项目类别中至少三类,运营管理体系完善,具有在线咨询、在线下单(签约)、服务评价、信用查询等功能。

(3)支持方式:定额奖励

(4)支持标准:给予项目最高50万元奖励。

方向二:

(1)支持内容:支持家政服务企业创新服务模式,打造“社区+”家政服务新场景,推动家政服务进社区。

(2)支持条件:家政服务企业打造“社区+”家政服务连锁网点不少于10个,网点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3年(含)。

(3)支持方式:定额奖励

(4)支持标准:项目打造10个“社区+”家政服务连锁网点,给予50万元奖励,每增加1个网点增加5万元奖励,原则上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优质消费资源与知名IP跨界联名

1.联动知名IP,开发城市周边产品

(1)支持内容:推动全球知名IP、国潮IP、历史文化IP、本地特色IP联动开发系列周边产品,如文创手办、IP联名服饰、主题盲盒等,强化IP价值转化与消费转化。

(2)支持条件:IP授权清晰(需提供官方授权文件);周边产品具备独特性(如限定款、文化融合设计);无侵权盗版问题。

(3)支持方式:定额奖励

(4)支持标准:给予项目最高150万元奖励。

2.联动国际知名IP和国潮动漫(IP)开发综合性消费场景

(1)支持内容:联动国潮动漫、影视知识产权(IP)及文博场馆、非遗机构、历史文化名城等传统资源,实施IP元素植入、主题装置、软硬件设备购置升级等,推出一批影响范围广、社交属性强、创意新颖的综合性消费场景,如“动漫+非遗”主题街区、“影视IP+博物馆”等

(2)支持条件:引入国际知名IP或国潮动漫IP官方授权(提供合作协议)。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元,且项目有效投资额不低于300万元。

(3)支持方式:以奖代补

(4)支持标准:对项目有效投资额,按不超过30%给予补助,原则上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3.联动老字号(IP)开发推出“老牌新品”“国货潮品”

(1)支持内容:老字号企业、新消费品牌企业依托成都优质消费资源,开设新店、旗舰店并开发推出“老牌新品”“国货潮品”。

(2)支持条件:老字号须提供经认定的资质;“老牌新品”需保留核心工艺(如非遗技艺),“国货潮品”需融入现代设计。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3)支持方式:定额奖励

(4)支持标准:给予项目最高50万元奖励。

4.推动优质消费资源与知名IP融合发展“人工智能十消费”应用场景

(1)支持内容:推动优质消费资源与知名IP融合发展,对AI技术研发、场景硬件(如智能终端等)及场景运营(如数据收集、分析、维护、内容更新等)设备及服务购置,建设“人工智能+消费”应用场景,如AI互动导览/导购、IP虚拟代言人直播、智能推荐系统等。

(2)支持条件:应用场景需结合IP特色;AI技术需实现具体功能。其中:一类项目由全国性优质消费资源与知名IP融合;二类项目由区域性优质消费资源与知名IP融合。

(3)支持方式:定额奖励

(4)支持标准:给予一类项目最高100万元奖励;给予二类项目最高50万元奖励。

(四)其他要求

1. 试点项目应于2027年6月30日(含)前完结或竣工并投入使用。

2. 有效投资额须为2025年10月1日(含)后项目建设实施发生的投资额,不得晚于2027年6月30日。

3. 有效投资额不得包括:(1)土地购置与使用、土地出让、征地拆迁等土地相关费用;(2)办公楼、住宅、楼堂馆所等建设费用;(3)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费用;(4)一般性装修,即非专门服务于申报项目效果体现、优化提升等的基础性装修;(5)员工工资、物业管理费、日常水电、公共设施维护等日常运营费用;(6)企业可抵扣增值税部分。其中:申报“(二)支持创新多元化服务消费场景”的项目,其有效投资额在前述所明确的要求外,还不得包括:(1)企业宣传推广费用;企业举办促销推广活动发生费用。

4. 各支持方向补助奖励名额、支持金额、资金规模可根据专项资金规模、项目申报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七条项目储备。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试点相关工作要求,储备一批消费拉动效果好、示范引领作用强、创新特点突出且未获得过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优质项目。

第八条项目申报评审。成都市商务局分类分批次按程序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等工作。

(一)项目申报。成都市商务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支持方向、申报条件、申报要求、时间节点等内容,组织各区(市)县开展申报。申报单位按照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向项目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二)项目评审。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主体资格;项目真实性;申报材料完整性、规范性;申报条件相符性等开展初审后,汇总报送至成都市商务局,作为试点储备项目。成都市商务局组织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论证,在储备项目中确定拟支持项目名单并公示。

(三)项目备案。经公示后的拟支持项目名单按要求报上级单位备案。

第九条项目变更。

(一)项目调整。以奖代补项目应当按申报时备案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实施方案一经备案,原则上不得自行调整。确需调整的,相关情况由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程序上报、备案。

(二)项目退出。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存在重复享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终止实施或以下情况的,取消试点项目资格,获得的专项资金全额退还财政:

1. 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行为;

2. 项目进度严重滞缓;

3. 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或投资额(变动比例超过5%);

4. 因项目变化不能达到项目申报要求的;

5. 因项目变化而致使项目投资总额低于申报时备案投资总额50%的项目;

6. 验收未通过,且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验收要求的及项目验收未通过,但拒不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的;

7. 主动申请退出;

8. 项目业主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且在项目验收前没有完成信用修复的;

9.违反项目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

10. 其他应当退出的情况。

(三)项目递补。试点结束前,当项目调整或项目退出而造成专项资金收回时,成都市商务局可启动项目递补程序。递补项目从未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试点储备项目中产生,根据项目评审评分排序,依次纳入递补支持名单。递补项目名单确定后,成都市商务局根据相关要求完成社会公示、资金分配调整等工作。若试点储备项目无法完全满足递补要求,经申报评审,非试点储备项目可依次纳入递补支持名单。

第十条项目验收。以奖代补项目主体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试点项目建设,商务主管部门及时开展项目验收。

(一)验收程序。项目主体在项目完成后,向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并提交验收申请资料;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初验,出具初验意见;成都市商务局组织开展终验。项目验收未通过的,责成项目主体在整改时限内完成整改,再次按程序提出验收申请。试点结束前未整改完成的,则验收不予通过。

(二)验收内容。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投资完成情况,项目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项目和资金管理情况等。

(三)验收标准。被验收项目应完成预期建设任务和绩效目标,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其中:验收组专家评分80分以下的,不予通过验收;验收组专家评分80分(含)—90分的,按比例扣减奖励资金;验收组专家评分90分(含)以上的,全额拨付支持资金。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1. 项目核心建设任务未完成。

2. 项目实际投资比例(实际完成投资总额/计划投资总额)低于50%,或实际投资总额低于支持条件;

3.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4. 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

5. 其他不予通过验收的情况。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资金分配。专项资金预算采取项目法分配,通过竞争性评审分配至具体项目,其中:以奖代补项目资金全额下达到项目属地,由属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分批次拨付到实施主体;定额奖励项目资金由成都市商务局分批次拨付到项目主体。

第十二条资金拨付。以奖代补项目,各区(市)县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项目开工可拨付拟补助金额的30%,后续资金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项目投运后、终验前拨付比例不低于80%且不高于90%,通过终验后开展专项资金清算。定额奖励项目,待项目评审等程序完成后,成都市商务局一次性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资金清算。以奖代补项目,项目验收通过后,成都市商务局根据验收核定的实际有效投资额清算支持资金。其中:对实际有效投资额低于备案有效投资额的,按验收核定的实际有效投资额重新确定资金支持额度;对实际有效投资额超过计划有效投资额的,按计划有效投资额计算确定资金支持额度;最终补助资金可根据专项资金规模按比例调整。定额奖励项目,无需重复开展项目清算。

第十四条使用要求。下达至区(市)县的资金,各区(市)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拨付,严禁挤占挪用和统筹,资金被挪用的区(市)县将取消后续相关项目申报资格。试点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交回市级财政统筹。

第十五条禁止用途。专项资金应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1. 平衡本级财政预算,支付罚款、赞助、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等;

2. 新建、扩建基础设施;

3. 新建商业综合体,以及各类古镇、纪念馆、博物馆等设施建设;

4. 一般性装修。

5. 政府部门主办、承办的活动,任何党政机关主办、承办或承担部分活动费用的展会、节庆、论坛活动。

6. 土地开发、征地拆迁、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支出项目

7. 其他《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341号)《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的负面清单事项。

8. 不符合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要求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日常监管

第十六条项目监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监督管理机制。

(一)过程监管。市区要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进行定期检查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二)项目调度。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项目调度,通报项目建设进展与资金拨付进度。

(三)后期监测。项目实施完成后,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做好后期项目监测评价工作,为改进项目管理提供依据。

(四)配套支持。各区(市)县可根据财力情况,建立项目建设后续财政资金支持机制,支持项目持续运行,发挥效益。

第十七条资金监督。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审计和财政监督机构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实施主体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绩效管理。专项资金在分配时,同步分解下达绩效目标。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资金执行进度开展“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项目实施完成后,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后续资金分配的参考因素。

第十九条违规处理。有关单位或个人在项目管理和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进度报送。项目主体应主动配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进度检查、评估验收、绩效评价、指标统计等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及时总结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推进情况,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商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信息公开。成都市商务局可根据工作要求在官网公示项目信息,利用各类媒体宣传报道成都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建设成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施行时间与解释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成都市商务局、成都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上级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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