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总部企业申报指南认定标准+奖补兑现+年度复核全解(附市区联动流程)
钱洁 / 2025-12-30 14: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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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各区政府、各目标总部企业及专业服务机构请注意!为将《武汉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一份清晰的《工作指引》正式发布。其核心明确了“市区联动、以区为主”的工作机制:企业的引进、培育、认定和日常服务,责任主体是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负责统筹与复核。政策兑现每年集中进行一次,企业只需与所在区对接,即可完成从认定到获得市、区两级奖补的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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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21]16号)规定,为加快推动我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各项政策措施落地实施,进一步吸引、培育和壮大总部企业,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本工作指引所指武汉总部企业,是指根据武政规(2021]16号文相关标准认定为总部的企业。
第三条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行市区联动、以区为主的工作机制。各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是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总部企业的引进、培育及服务工作;负责依据武政规(2021]16号文和本工作指引,制定印发区级实施细则,报市发展改革委存档;负责组织实施总部企业认定和奖励兑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协调和督促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总部政策兑现
第四条总部企业认定和政策兑现工作应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按照区级实施、市级复核的程序开展。
第五条根据本区制定的实施细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负责开展本辖区注册企业的总部认定及政策兑现工作。
第六条各区原则上每年9月中旬前完成年度总部企业认定和奖补资金审核工作,将年度总部企业认定情况、区级奖补资金计划及市级财政需兑现奖补资金的报告以区政府名义报市发展改革委,同步报送企业资料。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贵汇总各区年度总部企业认定情况、区级奖补资金计划及市级财政需兑现奖补资金的报告,依据武政规(2021]16号文和各区制定的实施细则,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复核。
第八条根据第三方复核结论,市发展改革委征求各行业部门意见后,负责形成全市年度总部企业认定及市级奖补资金计划建议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九条市政府审定后,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发布年度武汉总部企业入选名单和市级奖补资金计划。各区负责将企业应获得的市、区奖补资金全额拨付至企业。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市级奖补资金纳入下一年度市级专项资金预算,市财政局负责将资金转移支付各区。
第三章总部企业管理
第十条享受武政规[2021]16号文各项支持政策的总部企业,在本市经营期不少于10年。
第十一条建立年度复核机制,每年在兑现总部政策同时,各区要依据武政规[2021]16号文规定的认定条件对全部已认定总部企业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按政策规定给予支持;复核未通过的,应及时上门跟踪服务,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和困难,帮助企业加快发展。对连续两年复核未通过的企业,各区应提出处理意见反馈至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收到各区意见后应及时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十二条总部企业涉及更名、变更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重组、解散、清算、股权转让、迁入迁出等重大事项,应在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15天内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区人民政府通报,各区视情提出处理意见反馈至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收到各区意见后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市级总部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统筹安排。各区负责区级总部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统筹安排,统一拨付和管理市区两级总部经济奖补资金。
第十四条享受落户奖励和增资扩股奖励的企业5年内不减少实缴注册资本。享受购建补助的办公用房,自获得补贴年度起5个自然年内其享受补贴部分应用于总部企业自用;享受租房补贴的办公用房应在享受补贴期间用于总部企业自用。凡在上述规定期限内转租、出售的,退回所享受的办公用房补贴资金。
第十五条企业获得的各项奖补资金的涉税支出,由受奖企业承担。
第十六条市委、市政府通过“一企一策”方式重点引进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总部企业,不重复享受武政规[2021]16号文规定的各类政策。
第十七条各区要加强对总部企业的跟踪服务,对经查发现企业提供资料不实的,或未按期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协议的,各区应及时研究处置,并将处置情况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备。需追回的市级奖补资金由企业所在区负责追回,按原渠道返还市级财政。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我市巳认定且享受政策尚未期满的总部企业,其未兑现完的奖励政策按本工作指引执行。
第十九条符合武政规[2021]16号文规定的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支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本工作指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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