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广元出台知识产权“黄金十条”申报奖补扶持,激发创新活力
江露 / 2025-12-30 11: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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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广元出台知识产权“黄金十条”申报奖补扶持,激发创新活力!申报补贴要求解读如下,包括专利奖、高价值发明专利、地理标志、商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知识产权示范、知识产权贯标、标准、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等,该办法聚焦“1345”发展战略,以“1+3+3”工业主导产业为核心,通过奖励高价值专利、支持地理标志运用、培育植物新品种等举措,激发源头创新活力;同时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业专利池建设,加速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政策还强化公共服务与人才支撑,优化创新生态,为广元市转型升级注入强劲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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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四川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2—2035年)》等,促进全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四川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知识产权,是指符合《四川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所列举的八个方面,即: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如数据知识产权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常住地或主要创造活动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且近三年无非正常专利申请或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等违法违规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第四条 市级财政参照《省级财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每年安排适当的一般公共预算作为市级财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全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知识产权项目促进措施

第五条 聚焦“1345”发展战略,以“1+3+3”工业优势主导产业体系为核心,围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通过实施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的方式,扬长补短,加强知识产权强市建设。项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支持知识产权规划。包含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政策、重要部署、重点攻坚任务,知识产权规划制定与推进,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创新探索,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知识产权服务,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分析研判等。

(二)支持知识产权运用。包含重点产业专利数据库建设、专利导航、标准必要专利培育、专利转化运用、区域公共品牌培育、地理标志产业发展促进、知识产权金融生态建设等。

(三)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包含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体系建设、知识产权跨区域跨部门保护、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设项目等。

(四)支持知识产权管理。包含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知识产权强企培育、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知识产权贯标、重点产业园区知识产权能力提升等。

(五)支持知识产权服务。包含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四川省(广元)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正常运转,支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建设;支持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知识产权宣传普及、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培训等。

第六条 由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

每年度市级财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的支持方向、实施项目的数量,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目标考核、营商环境评价等工作需要,结合该年度知识产权预算额度、工作轻重缓急程度等因素予以确定。

第七条 市级财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通过公开申报、竞争择优方式确定拟支持项目,面向社会公示7天后(涉密项目除外),项目申报单位与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年。

已申报省级财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市级同类项目。

第八条 一般市级知识产权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专利导航、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培训、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分析、区域公共品牌培育等,每个项目支持幅度为5万元;重点市级知识产权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转化运用、地理标志促进与保护等,每个项目支持幅度为10万元(根据知识产权专家评审结果,支持幅度从高到低可控制在8万—10万元之间);特别重要的市级知识产权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重点产业专利导航、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知识产权服务等,每个项目支持幅度为20万元;知识产权领域的改革创新探索,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金融生态建设、数据知识产权等,可视其工作量,支持幅度为10万元或20万元。

每年度计划实施的知识产权项目,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在该年度《广元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中提前明示,引导相关单位申报。

第三章 知识产权奖励补助措施

第九条 支持争创专利奖。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支持培育高价值发明专利。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新认定的高价值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专利权人0.3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植物新品种事业发展。对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已获得农业农村部认可的,给予10万元/个的奖励;对完成一般性的植物新品种育种,取得品种审定或者登记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0.3万元/个的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地理标志运用。对获准使用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专用标志,用标企业首次超过30家、50家的,一次性分别奖励地理标志持有人1万元、2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对新注册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且名称中含有广元市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或地名简称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支持其规范运营。

对被新认定为地理标志产品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支持其规范运营。

第十四条 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利用专利权、商标权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质押登记文书为依据,企业当年度按期还本付息后,按实际已支付贷款年利息,市级财政贴息补助30%,年度内同一主体的贴息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且同一笔贷款只能享受一次贴息补助。对未按期还本付息的不予贴息。

第十五条 支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

(一)对新获批的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县,给予20万元补助。

(二)对新获批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全国民间文艺版权保护与促进试点地区,给予5万元补助;对新获批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给予10万元补助。

(三)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其他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等,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补助。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贯彻知识产权国家标准。

(一)对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类国家标准认证且管理体系有效运用的企事业单位,给予2万元补助。

(二)对首次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评价认定的企业,按评价认定等级给予补助,其中一级、二级或三级给予3万元补助,四级、五级给予5万元补助。同一个企业只补助1次。

第十七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支持我市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对在我市连续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3年以上,取得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的,分别按0.2万元/人、0.3万元/人、0.5万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在我市连续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3年以上的专利代理师,按0.5万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人同一职称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第十八条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对连续2年以上持续为广元市内经营主体提供知识产权托管服务达50家、100家、200家以上,县(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托管服务实绩认可的服务机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的补助。

第十九条 支持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或龙头企业、产业园区管委会等单位牵头建设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或组建产业链上下游贯通、产学研用结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参与的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工作富有实效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按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根据实际给予20万元补助,支持其规范运营。

鼓励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遵循市场规则,立足产业链核心专利资源,构建重点产业专利池,降低专利许可交易和技术推广成本,增强重点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奖励补助的申报时间与方式:

知识产权奖励补助的申报时间,一般在每年三季度进行,并在市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面向社会公开。

涉及企业的奖励补助事项,统一通过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惠企政策兑现专窗和助企惠企“广圆享”平台申报。

涉及个人或其他单位的奖励补助事项,采取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书面申报的方式进行。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在安排每年度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时,一并明确知识产权奖励补助具体申报事宜。

第四章 专项资金使用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市县财政部门、市县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按照“管资金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项目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政策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等要求分工负责。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对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办理资金预算下达。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开展专项资金定期清理评估,指导县(区)财政部门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工作。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重点支持计划,组织项目申报,收集审核有关基础数据,拟定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负责建立项目储备库、评审专家库,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相关资金分配标准。督促指导本级资金使用单位和县(区)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实施、资金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县(区)财政局:负责配合同级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对同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拟订的本地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负责专项资金分配下达、及时拨付资金,牵头组织实施本地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县(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储备和组织申报。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加强项目实施、监督、指导和管理,指导资金使用单位管好用好资金和规范项目实施,开展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如实申报项目,确保申报资金真实、完整,具体实施项目。负责合规使用资金,加强内部控制,做好财务管理,实施绩效自评,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建立问题台账并整改落实。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不得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基本建设支出。

(二)在编在职人员工资性或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支出。

(三)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维、公务接待、外事费等支出。

(四)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奖金(专门用于知识产权的激励措施除外)等支出。

(五)国家禁止列支或与知识产权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 凡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原渠道予以追回;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取消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类型资金。

第二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申请、拨付及使用过程中,因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公共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期间如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与市内其他重点产业知识产权激励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因地制宜制定本地知识产权激励措施,重点加大对知识产权转化运用、行政保护和公共服务的支持。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广元市财政局、原广元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元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广财教〔2014〕216号)和《关于停止适用〈广元市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广财教〔2018〕1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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