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条氢能新政出炉!芜湖经开区打造未来能源高地申报补贴要求和兑付流程指南
江露 / 2025-12-30 09: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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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申报补贴要求和兑付流程解读!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布14条专项措施,全面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聚焦产业集群培育、核心技术攻关、基础设施建设和示范应用推广,通过固定资产投资补贴(最高1000万元/项目)、加氢站建设支持(最高500万元/站)及运营补贴等举措,破解产业化初期难题。同时设立产业基金(最高3000万元)强化金融支撑,加速燃料电池、储氢材料等关键领域突破。该政策标志着芜湖氢能产业从"先导布局"迈向"系统深化"新阶段,为长三角能源转型注入新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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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国家《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落实《安徽省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经开区氢能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工作部署,把握氢能产业发展关键窗口期与机遇期,加快培育和发展芜湖氢能产业未来先导区,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在经开区内实施氢能相关方面项目或运营的企业,氢能支持范围包含其衍生品—氨能、甲醇等。企业的符合性由经发局会相关部门报管委会予以认定。

二、资金安排

安排区级财政预算,统筹争取中央、省和市级未来产业相关财政资金,财政支持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三、政策内容

(一)加快推动集群发展

1.支持制造业项目落地。对在建、新建的氢能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含软件,不含土地购置费用,下同)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最高按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年度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支持企业集聚发展。加快吸引和促进一批氢能企业发展,支持各类优质的氢能企业集聚,对符合经开区氢能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经综合评估,可给予每年度不超过500万的综合性支持。

3.支持企业做大做强。聚焦育早育小,对氢能企业营业收入当年首次达到2000万元的,给予其管理团队及技术骨干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奖励。强化梯度培育,对氢能企业营业收入近三年首次突破5000万、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其管理团队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10亿元以后每新提升10亿元,给予其管理团队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二)加快自主研发创新

4.支持开展自主创新。支持氢能产业企业承担国家、省组织的重点研发计划任务,对通过芜湖市评审申报但未获国家、省立项的项目予以“递补支持”,每个已实施项目分别最高支持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30%),同一项目同时通过市评审申报但未获国家、省立项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递补支持、获省立项但未获国家立项的本条政策不予递补支持。推动氢能产业标准化创新发展,在《芜湖市支持知识产权和建筑业发展若干政策举措》奖励的基础上,区级对当年主导完成研制氢能产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单位分别再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单位每年奖励不超过2个项目)。支持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工作,具体奖励措施按《芜湖市支持知识产权和建筑业发展若干举措》(芜市监〔2025〕10号)、《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促进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开办〔2025〕11号)内容执行。

5.支持创新载体建设。对氢能领域新引进或新获批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工程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等资质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引进或新获批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工程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等资质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获批市级重点研发平台资质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对其它国家、省、市科技创新研发平台,分别按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

6.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发展。鼓励企业开展颠覆性领跑技术研发,推进氢能相关领域“三首”技术突破、应用示范和系统集成,推动重大创新成果实现产业化。对经开区获得省级认定的“三首”项目研制单位及应用企业,分别按最高不超过装备、产品单价(或货值)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合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7.支持加氢站建设。鼓励新建和改(扩)建符合经开区发展规划的加氢站,对在经开区范围内建成并投入使用(含改扩建),且日加氢能力(按照压缩机每日工作12小时的加气能力计算)500公斤及以上的加氢站给予建设补贴。其中,属于油(气)氢合建站、制氢加氢一体化综合能源站的,每站按最高不超过其固定资产投资的5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属于其余固定式加氢站的,按每站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予以一次性补贴,补贴资金不超过其固定资产投资的50%。本条政策可与上级相关支持政策同时享受,但不再加计奖励省级及以上奖补部分。

8.加快氢气规模化生产。加快推进区内氢气规模化生产项目建设,积极引导制氢企业以有竞争力的氢气资源参与全市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加氢站内采用多种方式制氢。支持企业利用低谷时段富余发电能力在厂区依法建设符合安全标准的各类制氢项目,鼓励符合有关要求的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在厂区内布置制氢储氢装置。对项目中涉及氢能的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最高不超过其固定资产投资的15%,单个项目年度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加快形成示范应用

9.支持燃料电池车辆示范运营。鼓励货运、客运等领域企业、单位采购燃料电池汽车参与运营,对企业、单位购买燃料电池汽车且纳入经开区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的予以补贴,中轻型氢燃料电池车辆(总质量小于4.5吨)、中型氢燃料电池车辆(总质量4.5吨及以上,小于12吨)、重型氢燃料电池车辆(总质量12吨及以上)三种车型,在每个自然年内行驶里程最高按0.5元/公里、1.0元/公里、2.5元/公里予以运营补贴,不足1公里的按1公里计算。上述三种车型每年每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4万元、10万元。

10.支持氢能向交通领域拓展。鼓励企业利用经开区产业生态多样、物流场景丰富等优势,推动氢能在燃料电池车辆、无人机、两轮车、游览车、游览船、轨道车辆等交通领域拓展应用。对通过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并获得补助资金的示范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上级资金20%的配套支持,如同时获批国家、省、市相关补助资金,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配套支持。对经开区管委会认定的示范项目,按照项目示范带动作用、投资额等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获得的区级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示范项目有序运营,对其运营期内产生的相关费用予以补贴,对运营成效予以奖励,每年补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1.支持开展多元化氢能示范应用。鼓励企业利用经开区厂房集聚的优势,开展光伏发电+氢储能、热电联供、备用电源等分布式能源示范应用或区域综合示范应用,打造“氢能园区”、“零碳园区”。对通过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并获得补助资金的示范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上级资金20%的配套支持,如同时获批国家、省、市相关补助资金,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配套支持。对经开区管委会认定的示范项目,按照项目示范带动作用、投资额等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获得的区级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示范项目有序运营,对项目所使用的燃料按最高不超过1元/kg的标准给予运营燃料补贴,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加强要素支撑保障

12.支持公共平台建设。鼓励聚焦氢能领域建设专业孵化器,开展高水平的创业辅导、早期投资、资源对接、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搭建等专业化服务,持续优化氢能产业创新创业生态,对相关领域孵化器,按其运营成效,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运营补贴。支持氢能产业“链主”企业、龙头企业和领军企业聚焦产业发展痛点,链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各类科技企业,牵头组建体系化、任务型的研发创新联合体,对实体化运作的联合体,按其运营成效,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运营补贴。支持建设综合性氢能展示中心,推广宣传氢能技术创新和产品应用,对经管委会认定的展示中心,每个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补助。支持建设氢能小试、中试平台,加强氢能先导区技术研发实力和成果转化能力,对经管委会认定的小试、中试平台,每个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补助。

13.强化金融领域支持。加快重点项目落地,对经管委会认定的氢能先导区示范重点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产业基金支持额度。坚持投早投小,对经管委会认定的氢能先导区示范培育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产业基金支持额度。上述产业基金实际支持金额由政府平台公司会相关部门与被投企业确认,且不超过企业实缴现金注册资本金。对氢能企业当年新融资过程中产生的贷款利息进行补助,按企业实际贷款年限计算,每年按最高不超过贷款利息的100%进行补助,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4.加强人才引领驱动。鼓励氢能领域企业引进国内外高端人才,将氢能产业领域人才作为重点人才纳入“紫云英”人才计划统筹安排。对入选“紫云英”工程的氢能产业领域符合条件的人才提供住房保障、子女教育、医疗保健等方面服务,在落实市级紫云英人才政策的基础上,可额外给予最高不超过20%的安家补贴等各类补助资金。加大氢能产业相关人才培养力度,支持高校开展氢能相关专业和课程建设。发挥新型储能与氢能人才联合会积极作用,进一步强化专家智力支撑、产业环境和人才高地建设。

四、兑付流程

本政策由经开区投资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负责申报受理和形式审查,符合形式审查的项目由投资服务中心根据各政策条款分解至政策主管部门作符合性审查,各政策主管部门根据审查结果交经发局汇总上报管委会审定,审定通过项目由经发局予以公示、财政局兑付资金。本政策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兑现。

五、附则

(一)本系列政策中,除特别说明外,政策内容与国家、省、市、经开区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国家、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并按省级及以上奖补资金的20%加计奖励。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

(二)本政策中涉及制氢的项目均需通过应急管理部门安全条件审查并符合环保要求。

(三)资金管理办法。参照《中共芜湖市委办公室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办〔2020〕2号)、《安徽省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皖财绩〔2020〕1126号)和《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2〕650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四)本系列政策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开始实施,试行期一年。本系列政策中具体产业政策由经开区政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本系列政策具体解释工作由经开区经发局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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