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市州企业申请湖北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科技型企业申报条件+操作指南一文读懂
钱洁 / 2025-12-26 14: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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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科技型企业“轻资产、缺抵押”导致的融资难题,湖北省正式推出创新解决方案。根据《湖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实施办法》,企业无需提供实物抵押,仅凭自身的创新人才、研发投入、知识产权等“知识价值”,即可获得最高1000万元的纯信用贷款,并可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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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全会部署,完善科技金融融资体系,探索建立符合科技型企业“轻资产”特点的知识价值信用评价体系,缓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题,着力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以下简称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工作按照“政银合作、上下联动、风险分担、企业受益”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部门协同、银行市场化操作,依法依规、积极稳妥推进。
第三条湖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评价指标体系),是指根据科技型企业科创属性设计,涵盖创新人才、研发投入、研发活动、知识产权、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品牌等创新要素,并给予不同权重赋值的评价体系。
第四条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是合作银行以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评价结果为重要参考,向科技型企业发放为期三年(含)以内的信用贷款(不包含不动产、准货币等资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的贷款),同时财政给予适当贴息支持。
第五条科技型企业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明确的五类科技产业分类标准进行归类,将各类产业所属的法人企业划型为科技型企业,由湖北科创企业“智慧大脑”平台(以下简称“智慧大脑”平台)归集入库。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建立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定期会商制度,成员单位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湖北金融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税务局。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定期会商,适时提请省委科技委专题研究推进。
(一)指导各市州研究制定落实举措并开展相关工作;
(二)审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实施办法及评价指标体系;
(三)审定年度工作报告及计划;
(四)建立月调度、季通报、年评价工作机制;
(五)研究其他未尽相关事项。
第七条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省科技厅负责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工作牵头组织和统筹协调,会同省财政厅提出省级风险补偿资金需求计划,会同相关单位对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二)省财政厅负责省级风险补偿资金预算管理,按规定下达资金,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省知识产权局、省税务局根据省科技厅提供的科技型企业名单按照评价指标体系表实时提供知识价值信用评价所需数据;
(四)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湖北金融监管局根据职能对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提供合作银行推荐意见,监测合作银行业务进展。
第八条各市州职责:
(一)出资参与组建风险补偿资金池;
(二)确定市州运营管理机构;
(三)与省科技厅共同确定合作银行,支持和协调合作银行开展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工作。
第三章运营管理机构
第九条运营管理机构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相关管理监督工作的机构。省级运营管理机构为湖北省高新技术发展促进中心。
第十条省级运营管理机构职责:
(一)建立湖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评价体系,收集汇总知识价值信用评价数据,按照A、B、C、D、E共5档开展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评价,并推送知识价值信用评价结果;
(二)推进科创供应链体系建设,依托“智慧大脑”平台建设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管理服务平台,提供知识价值信用评价、贷款和风险补偿等相关服务;
(三)受理风险补偿备案,并组织对市州运营管理机构进行监督评价;
(四)开展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相关数据信息统计、分析和报告等工作;
(五)受理企业政策咨询、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市州运营管理机构职责:
(一)受理本地科技型企业贷款资料备案;
(二)受理、审核风险补偿资金申请;
(三)向省级运营管理机构报送补偿审批备案资料;
(四)按规定向合作银行拨付风险补偿资金;
(五)督促合作银行依法开展追偿工作;
(六)开展本地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相关数据信息统计、分析,并报送省级运营管理机构;
(七)配合省级运营管理机构开展监督评价。
第四章合作银行
第十二条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认可本实施办法及知识价值信用评价结果,构建了针对科技型企业的专属信贷审批和信用评价机制,有正常发放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渠道;
(二)资产状况良好,管理机制完善,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合作银行职责:
(一)合作银行应建立相关容错纠错机制,细化和明确相关尽职免责条款;
(二)合作银行应建立专门针对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授信体系、审贷流程和绿色审批通道,出台相关激励措施,加大对科技型企业首贷、信用贷和无还本续贷支持力度,简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贷款效率;
(三)合作银行按照知识价值信用评价结果,分层分类向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给予贷款额度、利率差异化支持,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银行采取“基础利率+共赢利率”业务模式,按照“前低后高”方式执行浮动利率,其中基础利率结合知识价值信用评价结果给予LPR减点优惠;
1.评价结果A级的科技型企业,授信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2.评价结果B级的科技型企业,授信额度不超过800万元。
3.评价结果C级的科技型企业,授信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4.评价结果D级的科技型企业,授信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5.评价结果E级的科技型企业,授信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四)贷款发放后,应报送贷款数据;
(五)贷款发生风险后,应报送需补偿数据;
(六)合作银行在贷款逾期,经连续6个月催收并录入银行业务系统后,依然无法全部收回时,向市州运营管理机构提交贷款风险补偿申请,向省级运营管理机构提交贷款风险补偿备案;
(七)风险补偿资金先行补偿后,应继续依法进行追偿,并向运营管理机构报送其依法尽责追偿的工作进展情况。
第五章贷款企业
第十四条贷款企业是指向合作银行申请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科技型企业,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情形的企业除外。
第十五条贷款企业获得的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投资理财等;贷款到期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合作银行申请无还本续贷,同步纳入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范畴,无还本续贷年限不超过原贷款年限。
第十六条贷款企业应当按合同还本付息,配合合作银行开展贷后检查,向所属市州运营管理机构及贷款银行报备重大事项变更情况。贷款企业应严格遵守信用,并主动披露风险。
第六章风险补偿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省级和各市州按1:1比例共同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池,对企业信用贷款进行风险补偿。
第十八条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由省财政安排,纳入年度预算。市州风险补偿资金参照省级方式安排。
第十九条风险补偿资金承担不超过贷款本金损失的80%,由省级风险补偿资金与市州风险补偿资金按照1:1比例进行分担。
第二十条省级运营管理机构日常运营管理及信息平台建设维护经费通过年度部门预算统筹保障。市州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省级执行。
第二十一条在一个合作年度内,单家银行在单个市州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累计不良率达到5%时,市州运营管理机构应立即向该合作银行提出风险警示;不良率达到8%时,市州运营管理机构应对该银行新增风险补偿资金申请予以熔断。该银行持续开展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业务,不良率降到5%以下,可恢复风险补偿资金申请受理。
第二十二条发生风险补偿的不良贷款,其追偿所得在扣除银行承担风险比例后,按照省级、市州所承担风险比例进行分配,退回风险补偿资金池。
第七章相关程序
第二十三条评价程序:
(一)数据汇集。各相关部门按照评价指标体系明确的数据来源,实时提供评价所需数据至“智慧大脑”平台;
(二)企业赋分。省级运营管理机构通过“智慧大脑”平台,按照评价指标体系为科技型企业实时赋分;
(三)结果推送。省级运营管理机构通过“智慧大脑”平台实时更新知识价值信用评价结果,并推送至各成员单位及合作银行。
第二十四条贷款程序:
(一)贷款申请。贷款企业通过“智慧大脑”平台提交贷款申请;
(二)贷款审批。合作银行为符合要求的企业签订贷款合同,运用信贷产品提供支持,放贷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智慧大脑”平台反馈融资办结情况;
(三)资料审核。市州运营管理机构根据各合作银行反馈的预授信、放款数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资料核查,作为后续享受风险补偿、合作资格延续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风险补偿程序:
(一)银行催收。贷款本金逾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合作银行启动催收工作并书面通知两级运营管理机构;
(二)补偿申请。合作银行在贷款逾期,经连续6个月催收并录入银行业务系统后,本金仍未全额收回的,可向属地运营管理机构提出补偿申请,向省级运营管理机构进行补偿备案;
(三)补偿审批。市州运营管理机构对补偿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按规定拨付风险补偿资金。市州运营管理机构应将审核结果和资金拨付情况报省级运营管理机构备案;
(四)补偿结算。市州风险补偿资金先行补偿,省级运营管理机构逐月对市州补偿情况进行调度监督,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按季度与市州进行结算,省财政厅按年度会同省科技厅等部门对风险补偿资金进行审计清算;
(五)追偿。风险补偿后,合作银行应该依法积极开展追偿工作,追偿所得由风险补偿资金与合作银行按所承担风险比例进行分配;
(六)核销。经尽责清收1年后仍无法全部收回的不良贷款,合作银行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有关规定对该不良贷款作核销处理,核销情况报运营管理机构备案。省财政根据工作安排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等相关部门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年度评价。
省科技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湖北金融监管局对合作银行开展的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增长率、企业首贷率、不良率、科技型企业客户增量等情况进行年度评价。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市州风险补偿资金到位率、运营管理机构建设情况和服务能力等进行年度评价。
笫二十七条在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过程中,政府部门、合作银行、贷款企业及运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串通作弊造成风险补偿资金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对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办法有效期内按规定备案的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业务,后续产生的风险补偿申请,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本实施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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