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即将开启,对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湖北企业而言,汇缴前的自主自查是规避税务风险、确保申报准确的关键环节。为帮助企业精准把握自查方向,本文聚焦研发项目合规性、费用归集准确性、申报数据一致性三大核心要点,梳理湖北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自查核心指引,助力企业高效完成汇缴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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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检查研发项目及费用合规性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前提,是企业开展的项目属于研发活动。因此,年底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首先须检查研发项目的合规性——只有研发活动产生的研发费用才能加计扣除。
具体来说,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市场调查研究、产品测试分析、社会科学方面的研究以及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技术改变等均不属于研发活动,相关费用不能纳入加计扣除范围。对于研发项目存在争议的企业,建议在汇算清缴前向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鉴定意见,避免因项目定性问题引发税务风险。企业若误将非研发活动产生的费用进行加计扣除,在预缴申报时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则需要在检查时调减A107012表多填报的研发费用,并调减A200000表第22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22.1+22.2+…)”对应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确保表间数据一致。
同时,企业还必须重视检查研发活动费用归集的准确性。具体来说,未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如财务人员、后勤人员)的人工费用,不属于加计扣除范围;生产经营和研发活动如果共用人员、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等,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要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已经正列举的5项研发费用外,“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企业财务人员可以通过A107012表中第28行“(六)其他相关费用(29+30+31+32+33)”和第34行“(七)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核对是否填报准确——第28行填报的是实际发生数,第34行填报的是归集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的其他相关费用。正确的填报应是第28行的数值大于或等于第34行。
检查A200000表与A107012表数据一致性
企业若在7月或10月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年末需要重点检查A200000表和A107012表数据的一致性。正确的表间勾稽关系是:A200000表中的第22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22.1+22.2+…)”下的明细行次对应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应与A107012表中的第51行“九、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填报的金额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明确,企业可在当年7月份预缴、10月份预缴以及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预缴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举例来说,假设A企业(按100%加计扣除)在2025年上半年、前三季度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的研发费用分别为70万元、10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A企业选择在7月预缴、10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分别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那么,在7月预缴、10月预缴时A200000表中的第22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22.1+22.2+…)”明细行次对应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分别为70万元、100万元,A107012表中的第51行“九、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也分别为70万元、100万元。在预缴时,A107012表无须报送,只需要留存备查,年末A企业财务人员注意核对A200000表和A107012表数据的一致性。
此外,企业在办理第一季度和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因此,企业如果在2025年10月预缴时申报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2026年1月预缴申报时,A200000表中的第22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22.1+22.2+…)”的明细行次对应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填报的是前三季度累计额;即使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已完成归集,也不包含其中,而是将对应的加计扣除金额与前三季度累计额合并,在汇算清缴时填报。
检查主表与A107012表数据一致性
在办理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也需要注意检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第22行“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22.1+22.2+…)”明细行次填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的本年累计金额,与A107012表第51行“九、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填报的数据一致性。
企业如果在预缴时选择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
举例来说,B企业为集成电路企业(按120%加计扣除),2025年开展的研发活动未形成无形资产,前三季度无法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在预缴时选择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假设2026年办理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的研发费用为1000万元,那么,B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第22行“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22.1+22.2+…)”明细行次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的本年累计金额,与A107012表第51行“九、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均为1200万元。
此外,11号公告明确,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因此,企业还应注意检查备查资料的完整性。企业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包括: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研发支出”辅助账等。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将其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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