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央财政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申报条件范围和流程补助管理办法
江露 / 2025-12-23 09: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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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央财政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申报条件范围和流程补助管理办法整理,四川省立足 “筑牢生态屏障、推动绿色转型、增进民生福祉” 的核心目标,系统推进黄河流域水源涵养能力提升、生态修复治理、产业绿色升级、文化传承保护等重点任务。通过实施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湿地综合治理、水土保持、绿色产业培育等标志性工程,已构建起 “政府主导、市场参与、社会协同” 的生态保护治理体系,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绿色发展动能不断增强。本次申报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将聚焦短板弱项,进一步加大生态保护修复投入、强化绿色产业支撑、完善跨区域协同机制,推动四川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再上新台阶,为全国黄河流域治理贡献四川经验、彰显四川担当。需要咨询了解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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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财政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22〕16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财政厅、州县财政部门、州县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按照“管资金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项目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政策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等要求分工做好奖补资金管理。

(一)财政厅负责奖补资金预算管理,收集基础数据,拟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办理资金预算下达,督促指导州县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牵头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二)州县财政部门负责奖补资金细化分配下达,配合同级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筛选,组织实施本地区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三)州县主管部门是奖补资金使用管理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审核、筛选,指导资金使用单位管好用好资金、规范项目实施,具体开展本行业本领域奖补资金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等。

(四)资金使用单位具体承担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负责如实申报项目,具体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资金预算,加强内控管理,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实施绩效目标和绩效自评等全过程绩效管理,主动接受监督,严格落实整改等。

第四条 奖补资金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奖勤罚懒、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奖补资金支持范围为《四川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确定的阿坝州阿坝县、若尔盖县、红原县、松潘县和甘孜州石渠县(以下简称“黄河流域5县”)。

第六条 奖补资金由黄河流域5县统筹用于区域内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包括支持黄河流域水源涵养能力建设、水土保持和污染治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等,促进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二)全力保障黄河安澜。包括支持重点河段、险工险段治理,保障重要堤防水库和基础设施安全等,不断完善防灾减灾体系。

(三)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包括支持实施深度节水控水行动、节水产业发展和技术提升、再生水循环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发展等。

(四)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包括支持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建设特色优势现代产业体系,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等。

(五)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包括支持保护黄河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弘扬红色革命文化、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等。

(六)其他。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点工作任务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第七条 奖补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等中央、省明令禁止的项目支出,不得用于与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无关的其他支出以及财经纪律禁止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分配下达

第八条 奖补资金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进行分配。

(一)项目法。适用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确定的重点项目,按照明确的年度计划或者任务进行补助。

(二)因素法。适用于除按项目法安排外的资金,选取黄河流域面积、水资源量、GDP、全体居民可支配收入4项因素,各占25%权重测算分配。

第九条 奖补资金按照以下公式测算分配:

某地奖补资金=按项目法分配资金+按因素法分配资金

按因素法分配资金=按因素法分配数额×该地补助系数

某地补助系数=(该地黄河流域面积÷∑黄河流域5县黄河流域面积)×25%+(该地水资源量÷∑黄河流域5县水资源量)×25%+(该地GDP增量÷∑黄河流域5县GDP增量)×25%+(该地全体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量÷∑黄河流域5县全体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量)×25%

第十条 财政厅接到中央转移支付后,在规定时限内按规定程序将奖补资金下达州级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州级财政部门收到奖补资金后,应及时制定本州资金分配方案,在规定时限内分配下达县级财政部门。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管理,按规定办理用款计划申请、资金支付、收支对账等。

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资金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奖补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禁止拆分项目规避政府采购,不得超预算、无预算开展政府采购。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预留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第十五条 各类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应结合《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认真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购买服务项目,应当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坚持先安排预算、后购买服务,不得将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单位财政支出预算的依据。严禁将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或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严禁将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严禁将工程、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严禁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融资举债。

第十六条 奖补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应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核算,加强使用和处置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 绩效监督

第十七条 对奖补资金安排的支出,州县财政部门要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科学合理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估,动态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将根据需要对奖补资金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州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10日前,将上年度奖补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报财政厅备案。县级财政部门要提前将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报送州级财政部门汇总。

第十九条 州县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财会监督责任,严肃财经纪律,深化内部控制,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化解奖补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要聚焦项目审核、预算安排等关键环节开展事前监督,对执行中的突出或共性问题及时跟踪检查,实施重点项目穿透式监督。强化结果应用,将监督检查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奖补资金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等监督检查,对在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任单位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整改到位。

第二十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套取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相关州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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