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企业必看: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条件+补贴流程)
钱洁 / 2025-12-22 1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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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正式印发,有效期至2027年。办法明确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技术改造、企业创新、产业链提升、主体培育等方向,其中工业技改项目最高补助1000万元,未来产业研发项目最高支持500万元,专精特新企业技改门槛降至1000万元。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通过竞争性方式遴选支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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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新型工业化打造制造强国高地战略部署,夯实制造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主支撑战略地位,推动我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打造制造强国高地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围绕我省推进新型工业化打造制造强国高地的主要目标,以智能化、数字化、高端化、绿色化为导向,重点用于支持企业技改创新、重点产业链群提升、优质企业培育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实行年度总额控制,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权责明确、规范执行、绩效优先的原则,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经信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专项资金管理。
省财政厅的职责是:会同省经信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根据省政府批准的资金安排方案,下达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指导省经信厅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省经信厅的职责是: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需求;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和范围;按竞争性方式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年度项目申报、遴选工作;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案,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市(州)、县(市、区)财政、经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监管和资金拨付,指导经信部门做好绩效管理。经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具体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项目跟踪管理和业务指导。
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按照项目建设内容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绩效目标,主动接受资金及项目管理监督。
第三章 分配方式、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用奖励、补助等支持方式,主要采取项目法进行分配。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由省经信厅组织实施项目遴选,主要采取认定、评审等方式确定拟支持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支持标准如下:
(一)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围绕新型工业化大推进战略,坚持市场化推进、标准化引领、软硬件一体化更新,支持以高端化跃升、智能化数字化改造、绿色化转型、安全化提升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等项目。
1.采取竞争择优方式重点支持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和设备更新项目,按照项目生产设备购置额的10%予以支持,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不超过1000万元。获评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申请技改补助,总投资门槛由2000万元调整为1000万元,取消设备投资下限。
2.围绕开展6G、量子科技、人形机器人、氢能、人工智能等未来产业领域原创性研发,支持以软硬件开发为核心的数字产业化发展。对研发周期不超过3年,研发费用总计500万元以上的创新研发项目,按研发费用的8%给予支持,单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
3.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开展省级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加快推进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升级,促进设备更新。对单个入选城市分批次给予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奖励,具体支持方式由试点城市确定。
(二)企业创新发展。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等产业创新平台建设、技术攻关以及“三首”产品研制和应用、产业创新平台成果转化、工业公共服务平台等,提升产业基础能力。
1.支持创新平台建设。鼓励省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湖北实验室等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和重点产业链供应链平台面向制造业开展公共服务,支持规上工业企业自建的公共服务平台、创新研发中心、中试平台,开展技术和智力外溢性服务,对2年内建设或服务费用总计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创新平台,按照平台建设或对外服务费用的10%给予支持,单个平台不超过500万元。
2.支持“三首”应用。对纳入省级及以上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以下简称“三首”)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拥有知识产权、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三首”产品,按产品购置单价或研发投入的15%,分别给予研制生产单位和示范应用单位一次性奖补,双边奖补不超过1000万元。
(三)重点产业链群提升。针对制约重点产业链供应链发展的突出瓶颈,攻克解决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夯实产业基础能力、打通产业链断点堵点,支持重点制造业产业链建设,加快打造国家级产业集群。
1.采用竞争立项、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等方式,遴选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链供应链关键重大项目,对项目总投资的10%予以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
2.鼓励链主企业积极承担国家制造业重点产业链攻关任务,对完成相关任务并验收合格的链主企业,按照企业对项目资金投入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市场主体培育。支持争创国家级试点示范,形成优质企业梯度培育机制。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家服务型制造企业、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零碳工厂、5G工厂、工业设计中心奖励50万元;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基地)、“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制造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10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单位奖励1000万元。
(五)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相关重大事项和重点项目。
第七条 除另有规定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只享受本专项一个方向的资金支持。同一项目、同一投资内容不得在本专项中重复申报。
第四章 资金申报
第八条 省经信厅结合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每年12月底前发布次年度申报指南或通知,明确次年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申报指南或通知应以规划为引领,优化技改投资比重、调整产业结构为目标导向,以分年度实施为抓手,细化支持范围、年度工作重点及支持比例权重等。
第九条 申报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申报项目在省内实施,财务管理合规,申报期内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在绩效评价、审计监督、财政检查中未出现整改未完成事项,近3年未发生较大安全、质量等事故,未发生较大(3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企业或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根据职责要求分级负责,逐级把关。申报单位承担项目申报和建设主体责任,负责提供项目原始资料;县(市、区)经信部门承担项目审核责任,负责项目真实性审核,确定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确认申报投资内容与实物是否对应;市(州)经信部门承担项目监管责任,负责根据项目申报要求进一步核实项目和申请报告真实性、合规性,统筹项目推荐。
第十一条 除另有规定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国家级或省级同类专项资金支持。同一投资内容不得在国家级、省级专项中反复、多头申报。
第十二条 对拟支持的项目,省经信厅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方可组织实施。
第五章 资金下达
第十三条 省经信厅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按竞争性分配原则进行综合评估,核定项目投资内容、投资强度和投资进度,确定项目综合绩效指标。省经信厅根据项目评估情况,在年初预算批复的专项资金额度内,合理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准方案,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下达资金,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绩效目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资金文件,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提前下达、结余结转和信息公开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及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整体绩效目标由省经信厅设置,区域绩效目标由市(州)经信部门组织制定,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时,同步下达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单个项目绩效目标由申报主体负责填报,经省经信厅确认后另行发布,并作为项目跟踪管理的依据。按照“谁负责项目监管、谁落实绩效目标”的原则,省经信厅统筹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目标的审核,做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各市(州)经信部门负责项目后续绩效跟踪和验收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内容与资金申请报告是否相符、资金项目绩效目标是否实现。
第十八条 省经信厅负责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自评,提交自评报告。省财政厅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专项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加大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力度,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资金预算、政策调整和优化完善的重要依据。省经信厅负责组织和监督指导各市(州)经信部门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存在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并追回财政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实施期限至2027年。到期前,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我省制造业发展工作形势需要,由省财政厅按规定牵头组织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原省财政厅、省经信厅印发的《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产规〔2021〕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信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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