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管理办法!巴中市各地技术转移机构申报认定条件程序和补助、评估指标!该办法明确技术转移机构的核心功能,包括技术集成、投融资服务及成果转化全链条支持,推动形成“研发-转化-产业”一体化生态。通过优化机构布局、强化政策扶持(如资金倾斜与税收优惠)及动态绩效评估,促进技术要素高效流动。巴州区、恩阳区、通江县、南江县、平昌县、经开区各区县需要咨询申报技术转移机构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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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成果流动和技术转移,促进巴中市技术转移机构健康发展,规范技术转移机构管理,推动全市技术转移机构发展,依据《四川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川科政〔2024〕11号)和国省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巴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第三条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济、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或法人的内设机构。
第四条 技术转移机构是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的关键环节,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巴中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省和我市关于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二)研究制定技术转移机构的管理办法和支持政策等,指导技术转移机构的建设与运行。
(三)负责市级技术转移机构认定、管理、变更与撤销、绩效评价及统计等。
(四)负责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机构。
(五)建立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专家库,为技术转移机构的发展和管理提供支持。负责技术转移机构认定与绩效评价专家的遴选工作。
第六条 县(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是技术转移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与发展有关政策规定。
(二)指导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管理。
(三)协助并落实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所需的配套经费等相关保障条件。
(四)向市科技局推荐技术转移机构,配合市科技局对技术转移机构进行绩效评价与统计等,协调解决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建设单位是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方案,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建设保障,解决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聘任技术转移从业人员并开展培训,组建专业技术转移人员队伍,开展技术转移活动。
(三)完成技术转移机构的统计和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四)加强技术转移机构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
第八条 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业务范围是:
(一)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四)提供概念验证、中试放大、工程化验证等方案设计服务、技术标准制定、测试分析、成果评价服务等。
(五)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知识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六)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
(七)提供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服务。
(八)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九条 高校和科研机构应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或机制,将其形成的科技成果,尽快转移和扩散到企业。
第十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学会、行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和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各类科技创业孵化机构建立技术转移机构。
第十一条 现有的综合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发挥区域技术转移枢纽的作用,利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提供覆盖技术转移全程的一站式、网络化的技术转移公共服务。
第十二条 支持现有技术转移机构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围绕一个或几个特定技术领域开展技术转移服务。鼓励开展国际技术转移。
第四章 备案条件
第十三条 市级技术转移机构采用备案制,申请备案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独立法人机构的,需在巴中市内注册运营满1年,经营纳税及信用良好,主要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申报主体为内设机构的,其依托建设单位需为在巴中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经营纳税及信用良好,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内设机构运营满1年,且内设机构要获得其法人单位授权。
(二)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有符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的经营理念、商业模式、技术转移主营业务和核心竞争力。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专职的技术转移从业人员,独立法人机构需有6人以上专职人员;内设机构需有3人以上专职人员。人员结构及部门设置合理,从事技术转移人员不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80%,接受过专业化教育培训的技术经理人比例不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不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60%。
(四)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的规范性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员工奖惩机制。
(五)独立法人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1000万元,年均促成技术转移成果转化项目不少于5项;内设机构上年度促成技术交易额不低于200万元,年均促成技术转移成果转化项目不少于3项。
(六)独立法人机构年均服务企业数量不低于15家;年均组织交流活动不低于3次,技术培训不低于150人次。内设机构年均服务企业数量不低于10家;年均组织交流活动不低于2次,技术培训不低于100人次。
(七)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促成技术交易额每年递增10%以上,技术转移服务收入每年递增10%以上。
(八)近两年无投诉、无诉讼,或有投诉但机构无责任,有诉讼但未败诉。
第五章 备案程序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备案通知。
第十五条 县(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当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申报,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实地核查,将审核同意后的技术转移机构推荐函和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县(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评审和实地核查,经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市级技术转移机构。
第十七条 已评选为省级及以上技术转移机构的,可直接备案为市级技术转移机构。
第六章 评估与管理
第十八条 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实行年度评估制度,我市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机构一并纳入市级评估范围,国家级、省级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市科技局可直接采用评估结果(以通报时间为准,两年内有效且不重复采用)。
第十九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评估结果为“优秀”的,按照相关规定优先给予财政支持。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一年整改。
第二十条 已备案的市级技术转移机构,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取消资格,且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一)未按要求报送评估材料的。
(二)备案信息及佐证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三)连续两次考核评估为“不合格”的。
(四)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重大安全、生态环保事故、质量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五)主动申请撤销备案等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发生更名或与备案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三个月内经归口单位审查后向市科技局报送变更申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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