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新引擎!2025年合肥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和动态监测申报材料条件和好处时间指南!本次申报聚焦技术创新、产业融合与乡村振兴,重点支持具备全产业链带动能力的企业。动态监测将严格评估企业规模、联农带农成效及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确保龙头队伍质量。把握政策红利,助力农业现代化提速!蜀山区、包河区、庐阳区、瑶海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滨湖新区、新站区、长丰县、肥东县、庐江县、肥西县、双凤经开区、巢湖市各地需要咨询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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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肥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监测对象
1.市级龙头企业申报对象:合肥市辖范围内,工商登记满2年,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休闲农业、农业生产性服务等领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对于“双招双引”重点企业,投资额超过1亿元,在登记注册两年内年产值超过2000万元,升规纳统,可以申报市级龙头企业。
2.监测对象:2023年度下文认定的市级龙头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4)。
二、合肥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条件和材料要求
市级龙头企业的申报条件及标准按照《合肥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合农〔2025〕90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1.申报材料:
(1)2025年合肥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书(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等复印件;
(3)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企业资产与效益报表;
(4)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5)经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带动本地产业和农户的证明材料;
(6)近2年纳税情况证明;
(7)合肥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项目申报企业承诺书(附件3)。
2.监测材料:
(1)年度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
(2)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3)近2年纳税情况证明;
(4)年度质量安全情况。
三、合肥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程序
1.申报程序:企业向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报,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所报材料和生产经营现场进行初审,并征求发改、财政、商务、税务、市场监管、供销等部门意见,正式行文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
2.监测程序:列入动态监测范围的市级龙头企业向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送材料,由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提出监测意见,正式行文报市农业农村局复核。
四、合肥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工作程序组织开展申报与监测工作,于2026年1月20日前将企业申报、监测材料纸质版装订后一式一份报送,同步报送正式行文报告、《2025年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推荐情况汇总表》(附件1)(Word及PDF版)至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处。
合肥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龙头企业的培育扶持,壮大龙头企业实力,提高农业龙头企业整体经营素质和辐射带动能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安徽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皖农产〔2019〕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监测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市农业农村局、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税务局、供销合作社为市级龙头企业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市级龙头企业认定、监测的重大事项。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考察、评定和监测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业休闲旅游、农产品电子商务、农业生产性服务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农业增效,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级审核、认定的企业。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原则上直接认定为市级龙头企业,但需定期报送相关监测数据。
第四条 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加强日常动态监督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 经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市级龙头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申报市级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
1.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企业经营的产品中农产品经营额原则上须占企业经营总额的70%以上。
2.企业规模。农产品生产型和农业休闲旅游带动型龙头企业规模:总资产5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6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设有中央厨房,且中央厨房年加工产值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在适用范围之内)或流通型龙头企业规模:总资产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批发市场型企业规模: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年交易(经销)额1亿元以上;农产品电子商务型龙头企业规模:总资产5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农业生产性服务企业规模:总资产8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
3.企业效益。企业近两年生产经营正常,总资产报酬率原则上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4.企业信用。企业应守法经营,照章纳税,讲诚信,不拖欠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金。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5.企业带动农户能力。企业应通过订单、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方式与农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150户以上,特种养殖企业可适当降低要求;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企业在自建基地、订单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6.企业产品竞争力。在本市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
7.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未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未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食用类农产品已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的,相关生产经营主体及产品必须纳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
8.企业的生产和管理。(1)企业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2)企业的生产经营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9.农产品批发市场设施完善,建立电子监控系统,应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
10.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之比达到60%以上,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建基地或省级以上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直接采购的农产品占所销售农产品总量的比例达到70%以上,带动农户数量500户以上。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1、2、3、4、5、6、7、8款要求的农产品生产型、农业休闲旅游带动型、农产品加工型和农产品流通型企业可以申报市级龙头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1、2、3、4、5、8、9款要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型企业可以申报市级龙头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1、2、3、4、5、10款要求的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可以申报市级龙头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1、2、3、4、5、8款要求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企业可以申报市级龙头企业;本年度登记注册的大型招商引资企业和工商资本投入的企业,投资额不少于2亿元,符合相关条件的也可以进行申报。
第八条企业符合上一条规定标准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优先认定为市级龙头企业。
1.积极领办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利益关系紧密、带农增收致富表现突出的。
2.在吸纳和转移农村劳动力方面表现突出的。
3.在促进本地农产品生产销售、带动一村一品发展和产业化经营方面表现突出的。
4.在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维护市场价格稳定等方面表现突出的。
5.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表现突出的。
6.电商销售额占总销售额比重较大的。
第九条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1.填写《合肥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企业资产与效益情况;
4.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租赁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5.产品质量、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1)农产品原产地证书、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或农产品地理标志证书复印件;
(2)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证书复印件;
(3)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
(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
(5)科技成果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复印件;
(6)商标注册证或工商部门受理商标注册有关手续复印件;
(7)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以上材料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6、以下证明材料由企业出具告知承诺函、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查汇总上报:
(1)企业资信情况;(2)企业纳税情况;(3)企业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4)企业带动农户增收情况;(5)企业不拖欠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金情况;(6)企业环保达标情况。
第十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同时对申报企业的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充分征求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税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对申报企业的意见,按规定以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名义正式行文向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在各县(市、区、开发区)的中央、省和市属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申报。
第三章 认 定
第十一条市级龙头企业评审认定和运行监测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
1.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推荐上报的市级龙头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2.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汇总审核专家评审意见,并充分征求联席会议单位意见,提出拟认定市级龙头企业名单,经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公示无异议后,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三条 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对市级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四条 实行市级龙头企业运营信息统计年报制度。市级龙头企业应每年登录全国乡村产业监测和管理信息平台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企业规模、生产经营、带动农户等情况,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企业年报表认真审核后报送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企业所填报数据将作为市级龙头企业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实行市级龙头企业三年一次的监测评审制度,具体办法是:
1.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出监测评审通知。
2.被监测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合肥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年度企业资产与效益情况证明材料。
3.以下事项由企业出具告知承诺函、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查汇总上报:
(1)企业资信情况;(2)企业纳税情况;(3)企业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4)企业带动农户增收情况;(5)企业不拖欠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金情况;(6)企业环保达标情况。
4.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被监测市级龙头企业的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开展现场核查,征求发改、税务、供销、市场等部门意见,出具是否监测合格的意见,正式行文报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5.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审核意见汇总后提出审核意见,经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公示无异议后,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六条建立经常性的企业调查核实制度,对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发文淘汰的省级龙头企业及时调查核实,符合市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的继续保留市级龙头企业资格,不符合市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或企业已倒闭的同时取消市级龙头企业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对不在监测年份出现经营不善的市级龙头企业要及时采取预警措施,要求企业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市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或企业已倒闭的,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提出取消市级龙头企业资格的建议,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及时审定、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对已取得市级龙头企业资格后,因信誉不良或涉嫌违法等行为被取消龙头企业资格的,纳入黑名单管理,同时向市场监督、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通报。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一经查实,采取一票否决,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评审资格。
1.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税违法行为的;
2.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3.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质的;
4.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工商、质检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5.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6.不按要求准确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的;
7.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的参加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展示展销、培训等活动的;
8.不履行与基地、农户签订的订单合同,不能发挥带动作用的;
9.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10.企业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11.其他因素而导致监测评价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 市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级龙头企业的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予以审核确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主管机关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下发的《合肥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合农产办〔2019〕5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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