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条件流程和补助整理,包括发明专利、专利、专利奖、知识产权贯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商标、知识产权转化等,详情如下,需要咨询了解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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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加快促 进区域科技创新进步和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专利法》《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 意见》《湖南省专利条例》《长沙市望城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设立知识产权补助和奖励资金,知识产权奖补资金 在年初财政预算知识产权专项中列支。
第二章 知识产权奖补资金适用范围
第三条 知识产权奖补资金适用范围:
( 一)知识产权补助;
(二)知识产权奖励。
(三)知识产权奖补资金,望城经开区已有政策奖补的相同 项目,该奖补资金在望城经开区领取。
第三章 知识产权补助
第四条申请知识产权补助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人为本区登记注册、纳税的企事业单位和本区居民,且该知识产权的通讯地址在本区;
(二)申请补助的知识产权应权属明确;
(三)申请知识产权补助原则上应自知识产权授权日起一年 内提出。
第五条 专利授权补助标准:
(一)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按照2000元/件给予一 次性补助。
(二)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按照官方规定费用的 50%一次性补助;同一个专利在多个国家授权的最多补助不超过 5万元。
第六条 同一补助对象每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申请专利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区知识产权 局提供下列验证材料。
(一)长沙市望城区专利补助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 个人身份证或居住证明材料;
(三)专利证书复印件。
第四章 知识产权奖励
第八条 申请知识产权奖励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人为本区登记注册、纳税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设立长沙市望城区专利奖,授予在专利创造和运用 中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本区专利权人。专利奖设专利金奖 和专利优秀奖(外观设计专利不得参评),每两年评选一次,设 专利金奖1名、专利银奖2名,专利铜奖3名。由区人民政府颁 发证书和奖金,专利金奖奖金10万元,专利银奖奖金8万元, 专利铜奖奖金5万元。
第十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给予30 万元配套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给予 20万元配套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 奖的给予10万元配套奖励;对获得湖南省专利特别奖、 一、二、 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配套奖 励。
第十一条 引导企事业单位全面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每 年培育一批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对被确定的知识产权试点、 示范(培育)单位分别给予不高于10万元/项、20万元/项的资 金支持。
第十二条 对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GB/T29490-2013), 并获得第三方认证的单位给予1.9万元奖 励。
第十三条 对运用知识产权创业并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对当年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给予年度内实际支付贷款利息50%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个企业同一笔融资 期限2年以上的,最多连续贴息补助2年。
第十四条 对新产品进行专利布局及预警分析,并有第三方 机构出具的专利布局及预警分析报告,经审核质量较高或者具有 行业参考及推广价值的单位给予不高于10万元资助。对开展知 识产权专利导航研究的企业给予不高于20万元资助。
第十五条 对本企业的专利无效诉讼应诉的奖励2万元;本 企业对侵权企业提出专利诉讼的奖励2万元;本企业对被诉专利 侵权应诉且胜诉的奖励2万元,均以收到法院或者行政管理部门 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第十六条 对新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包括证明商标和集体 商标)和对新获批的地理标志产品按每件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 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对企业通过马德里体系提出的国际商标申请,在 完成国际阶段审查并在WIPO 国际商标公告上公布的,每件给予 1万元奖励。对企业新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每件给予20万元 奖 励 。
第十八条 对认定为国家、省、市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 学校的,按照不同层级,试点或示范期间每年补助工作经费3万 元、2万元和1万元。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与高校合作,达成知识产权转化(含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作价入股)并实际运用,每转化一起,奖励 企业3万元。
第二十条 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开展知识 产权托管服务,每托管服务望城区内一家中小微企业并完成托管 任务的, 一次性奖励3000元。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中小微 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体检服务,每完成望城区内一家中小微企业体 检任务的, 一次性奖励5000-10000元。
第二十一条 其他知识产权工作经费包括知识产权战略研 究工作经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经费、宣传费、培训费、外 出培训交流费、专家评审服务费、法律顾问服务费、知识产权平 台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经费,根据实际情况纳入专项工作经费统 筹安排。
第二十二条 申报奖励资金的单位须向区知识产权局提供 下列验证材料。
(一)长沙市望城区各类知识产权项目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材 料;
(三)知识产权证书、获奖证书、认定文件、分析报告、诉 讼文书等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它证明材料。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审批与拨付
第二十三条 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公开申报。申报项目直接向区知识产权局申报。每年 区知识产权局将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申报指南在区知识产权局 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二)部门审核。区知识产权局应对项目单位进行实地勘察、 并上报项目进行汇总,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把关并进行 初步审查 。
(三)专家评审。根据部门初审结果,区知识产权局组织专 家对部门初审所确定的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分析、知识产权试点、 示范(培育)单位、知识产权体检分析项目等进行评审。由专家 组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四)会议复审。根据部门审核或专家评审意见,区知识产 权局召开局(长)党组会议,对评审合格的项目进行复审。审核 通过的项目,报分管副区长审定。
(五)提出资金安排计划。申报项目经分管副区长审批后, 由区知识产权局向区财政局出具专项资金申请拨付函,来函必须 明确单位前期对项目的详细审核情况,并承诺项目已达到资金拨 付条件。区财政局根据来函,与区知识产权局共同提出资金安排 计划 。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绩效评价和应用
第二十四条 区知识产权局依照本办法,对申请单位或个人 报送材料进行审查,办理知识产权补助、奖励。
第二十五条 知识产权补助、知识产权奖励实行公示制度, 正式补助(奖励)前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任何 单位和个人对补助(奖励)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区知 识产权局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区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的异议 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文件,并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 位印章。区知识产权局对异议材料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并作出 处理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 凡在申请知识产权奖补资金中弄虚作假的, 一 经发现,区知识产权局将全额追回已补助和奖励的款项,并追究 当事人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区知识产权局应当组织对项目的资金管理使 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绩效评价。区财政 部门在区知识产权局绩效评价的基础上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并向区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
第二十九条 区财政部门和区知识产权局要加强对绩效评 价结果的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 要依据,并视情况提请区政府对该专项资金予以暂停、调整、减 少或撤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省、市专项资金的管理,上级有明确规定的,从 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望城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沙市望城区 专利奖补实施办法》(望政发〔2017〕54号)到时间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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