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区会展企业必读:办公租金、营收、国际认证补贴细则
钱洁 / 2025-11-25 10: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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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关于加快会展博览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已于2024年1月17日正式施行。本次政策覆盖展览、会议、会展企业、专业场馆四大主体,提供包括举办补贴、租金补贴、营收奖励、国际认证奖励在内的全方位资金支持,单项展览最高补贴可达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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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关于加快会展博览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关于加快会展博览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川天管规〔2023〕2号,以下简称“政策”),进一步明确支持条件、支持标准和申报、审核、拨付流程等,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中所称“产业发展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在文创会展局产业发展资金中列支,从支持举办重大展会活动、支持会展产业聚集发展两方面进行扶持。
第三条产业发展资金使用遵循聚焦重点、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采取事后补助方式给予扶持。
第四条文创会展局负责产业发展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负责编制绩效目标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绩效自评。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认定条件
第五条支持对象
在直管区专业会展场馆举办的展览、会议项目;在直管区工商注册、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纳统的会展上下游企业。
第六条认定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近三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司法、行政执法部门(税务、市场监管、社保等)查处。
(二)展览项目应按规定完成备案。同一个项目只能由主办方或承办方提出申报,有多个符合条件的主体须协商推选一家申报;同一个项目如有多个主题,只对符合条件的主题进行奖励补贴;同一个项目中既有会议又有展览的,可就高申报其中一种奖补,不能两者同时申报;同一主体一年内举办多届同类题材展会的,只补助其中一届。
(三)有下列任一情形的,不予扶持。
1.备案信息与现场执行不符,或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再受理申报;
2.申报单位或申报项目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司法、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以及存在其他失信行为;
3.申报项目发生群体性事件、安全生产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因知识产权纠纷或投诉举报案件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扶持类别和标准
第七条展览项目
(一)支持展览项目举办,对展览面积达到1.2万平方米的专业型展览项目,给予10万元的基本补贴,展览面积每增加1万平方米,补贴增加不超过10万元,单个展览项目最高补贴200万元;对展览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的消费类展览项目,给予10万元的基本补贴,展览面积每增加1万平方米,补贴增加不超过5万元,单个展览项目最高补贴100万元。
(二)支持展览项目国际化,对境外展商比例达到20%以上的国际性展览项目,可在本条第(一)项补贴资金的基础上给予30%的上浮补贴;境外展商比例每增长5%,上浮补贴可再增加5%,单个项目上浮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流动展览长期举办,对连续举办三年(届)以上的外来流动展览项目,在三年(届)举办完成后,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本地展览扩大规模,对直管区企业举办的符合补贴标准的展览项目,展览总面积较往年(届)最大展览面积每增长1万平方米,给予10万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五)支持国际认证,对取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项目,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会展业绿色发展,对举办符合《成都市绿色展会认定办法》认定的展览项目,可在本条第(一)项补贴资金的基础上给予20%的上浮补贴。
1.支持条件
展览项目实际展期不低于3天(不含布展期和撤展期),专业型展览面积不低于1.2万平方米,消费类展览面积不低于3万平方米,采取市场化方式举办,集展示产品和技术、拓展销售渠道、传播品牌理念、投资洽谈交流为一体。展览项目综合评分低于60分不予扶持,综合评分由文创会展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按照《展览项目绩效评价表》(附件15)予以评定。
(1)展览面积:包含室内展区和室外展区面积,不包括餐饮区、办公区和仓储区等区域,室外展区面积按照0.5系数折算计入展览总面积。
(2)专业型展览项目:以促进贸易成交、技术交流、经济合作、项目投资、服务推广等为主要目标,以专业生产商、供应服务商、采购商为主体,不以现场交易为主的展览会。
(3)消费类展览项目:以个体消费为主,面向社会大众的消费类展销、展览,以现场交易为主的展览会。
(4)国际性展览项目:是指境外展商比例达到20%以上的展览,境外展商为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展示产品、技术和服务的国际性机构、企业或组织,包括使领馆、国际商协会在境内的分支机构等。
(5)外来流动展览项目:是指直管区范围外已举办的具有品牌知名度的展览项目移师直管区举办。外来流动展览项目应与直管区专业会展场馆签订三年(届)及以上合作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成功举办;以首次在直管区举办为第一届,每年举办两届及以上的,当年只按一届计算。
(6)UFI展览项目:是指在直管区举办的获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项目,且举办当年UFI认证仍有效。
(7)绿色展览项目:是指获得《成都市绿色展会认定办法》(以最新认定办法为准)认定的展览项目,认定指标体系包括筹备、布展、展出、撤展以及垃圾处理阶段中绿色展会运营方案、环保展台、搭建施工方式、餐饮服务、垃圾分类处理等方面。
(8)展览项目绩效评价:是指从项目完成、满意度、效益指标等方面综合评审展览项目,包括但不仅限于展览面积、参展商数量、参观展人数、项目能级、举办届数、展产融合等方面。展览项目绩效评价指标根据每年度直管区会展产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2.支持标准
(1)专业型、消费类展览:补贴额度与展览面积和综合评分挂钩,若综合评分<60分则不予以补贴;若60分≤综合评分<80分,补贴金额=10万元+(补贴标准上限-10万元)×得分率,得分率=综合评分/100分×100%;若综合评分≥80分,按补贴标准上限给予补贴。补贴标准详见《专业型展览项目补贴标准》《消费类展览项目补贴标准》(附件2)。
(2)国际性展览:根据项目类别,可在展览项目第(一)项补贴资金基础上给予30%的上浮补贴;境外展商比例每增长5%,上浮补贴可再增加5%,单个项目上浮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3)外来流动展览:根据与直管区专业会展场馆签订的合作协议连续成功举办三年(届)后,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本地展览扩大规模奖励:注册在直管区的会展企业在直管区专业会展场馆长期举办的展览项目,展览总面积较往年(届)最大展览面积每增长1万平方米,给予10万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当年度奖励不超过50万元。
(5)UFI展览: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不再叠加享受展览项目第(二)项国际性展览项目上浮补贴。
(6)绿色展览项目:根据项目类别,可在展览项目第(一)项补贴资金基础上给予20%的上浮补贴。
3.申报材料
(1)基本资料
①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社会组织机构代码证;
②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申报单位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④申报单位须提供其他举办单位同意其申报补贴的证明材料(若涉及多个举办单位);
⑤产业发展资金申报承诺书;
⑥展位规划图、参展商列表(含展商名称、展位号、主要展示内容);
⑦费用结算明细清单(展览场地租赁合同、结算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⑧总结资料(举办情况和获得的效果、媒体宣传报道资料、5张及以上现场照片);
⑨绩效评价报告(应反映拟申请补贴所需的数据、结论及相关佐证)。
(2)专项资料
①与直管区专业会展场馆签订的连续三年(届)及以上的合作协议;项目资料(举办情况和获得的效果、媒体宣传报道资料、5张及以上现场照片)(申报外来流动展览一次性奖励需提供)。
②境外参展商名单(含国别、单位、地址、展位合同)(申报国际性展览需提供)。
③在直管区举办最大规模当年展览面积结算清单(申报扩大规模奖励需提供)。
④UFI认证材料、会费转账记录、相关票据(申报UFI认证奖励需提供)。
⑤“成都市绿色展会”认定证书及评审相关资料(申报绿色展览项目上浮补贴需提供)。
⑥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会议项目
(一)支持会议项目落户,对规模达到200人的国家级、专业型会议,按照会议场地租赁费用给予50%的资金补贴,单个会议项目最高补贴100万元。
(二)支持举办国际性会议,对参会人员来自5个以上国家或地区、规模达到200人、境外参会代表人数比例达到20%以上的国际性会议,可在本条第(一)项补贴资金的基础上给予40%的上浮补贴。
(三)支持举办特大型会议,对参会人数首次达到5000人、8000人、10000人及以上的特大型会议,额外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以会带展,对符合补贴标准的会议项目,同期在直管区专业会展场馆配套举办与会议主题相关联的专业展览活动,展览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的,可在本条第(一)项补贴资金的基础上给予25%的上浮补贴。
(五)支持国际认证,对纳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统计的国际会议项目,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支持条件
会议项目实际会期在1天(含)以上,会议人数不低于200人,采取市场化方式举办(政府性工作会议、联欢联谊会、个人表彰会等会议不在扶持范围内);会议项目综合评分低于60分不予扶持,综合评分由文创会展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按照《会议项目绩效评价表》(附件16)予以评定。
(1)国家级会议:由国家级行业学会主承办的重要会议。
(2)专业型会议:①由中央直属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服务业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美欧日500强企业、新经济500强企业、民营经济百强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知名会展企业等主承办的重要会议;②具有带动、促进省、市、新区重点产业发展的重要会议(须取得相关部门证明);以上条件符合任意一项。
(3)国际性会议:是指参会人员来自5个(含)以上国家或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或国际性组织,且国外参会人员占比20%(含)以上,以服务产业、技术研讨等经济、科技、文化交流为主要目的的重要会议。
(4)特大型会议:参会人数首次达到5000人、8000人、10000人及以上,参会代表在直管区酒店入住间夜数不少于1000间夜。
(5)会议场地租赁费用:是指会议举办单位实际产生的会议场地租赁费,不含VIP活动室、休息室等非会议场地租赁费以及餐饮费、设备租赁费、宣传费等相关服务费用。
(6)会带展项目:配套展览活动应在直管区专业会展场馆举办,展览展示内容应与会议主题相符合,展区由标准展位或特装展位构成。
(7)ICCA会议:是指在直管区举办的纳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统计的会议项目;且举办当年ICCA统计仍有效。
(8)会议项目绩效评价指标:是指从项目完成、满意度、效益指标等方面综合评审会议项目,包括但不仅限于项目能级、参会人数、邀请嘉宾、配套展览、媒体宣传、举办届数等方面。会议项目绩效评价指标根据每年度直管区会展产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2.支持标准
(1)国家级、专业型会议:按照会议场地租赁费的50%给予补贴。
(2)国际性会议:可在会议项目第(一)项补贴资金基础上给予40%的上浮补贴。
(3)特大型会议:参会人数首次达到5000人、8000人、10000人及以上,额外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会带展:可在会议项目第(一)项补贴资金基础上给予25%的上浮补贴。
(5)ICCA会议奖励: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不再叠加享受会议项目第(二)项国际性会议上浮补贴。
3.申报材料
(1)基本材料
①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社会组织机构代码证;
②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申报单位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④申报单位须提供其他举办单位同意其申报补贴的证明材料(若涉及多个举办单位);
⑤产业发展资金申报承诺书;
⑥会议代表名录(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联系电话)、会议资料或会刊;
⑦费用结算明细清单(会议场地租赁合同、结算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⑧总结资料(举办情况和获得的效果、媒体宣传报道资料、5张以上现场照片);
⑨专业机构绩效评估报告(应反映拟申请补贴所需的数据、结论及相关佐证)。
(2)专项材料
①境外参会人员名单(含姓名、国别、单位、联系电话等)以及证明材料(申报国际性会议需提供)。
②展区规划图、参展商列表(含展商名称、展位号、主要展示内容)、5张及以上现场照片(申报会带展需提供)。
③会议签到系统和门禁系统人数统计、直管区专业会展场馆提供的人数证明、酒店提供的项目间夜数证明(申报特大型会议需提供)。
④ICCA认证材料、会费转账记录、相关票据(申报ICCA奖励需提供)。
⑤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会展企业
(一)鼓励企业入驻载体,对在直管区新注册落户的会展上下游重点企业,租赁直管区楼宇载体作为自用办公用房并开展实际业务,按照第一年100%、第二年50%、第三年20%的比例,给予每年最高50万元的租金补贴,租金补贴按照“先缴后补”原则执行。
(二)鼓励企业注册落户,对在直管区新登记注册并实际办公的会展企业(机构),自注册之日起两年内在直管区专业会展场馆举办1万平方米以上展览或1000人以上会议,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贴。
(三)鼓励企业办展办会,对直管区会展上下游重点企业在直管区专业会展场馆办展办会或提供展会服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奖励15万元;每增长500万元奖励5万元,最高奖励50万元。
(四)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直管区会展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度营业收入不含本条第(三)项年度营业收入,奖励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对直管区的经济贡献。
(五)鼓励企业加入国际组织,对直管区会展企业新加入全球展览业协会(UFI)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加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支持条件
企业在直管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统计关系在直管区;近三年内企业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被国家机关或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1)新注册落户的会展上下游重点企业租金补贴:①企业自2024年1月1日起在新区注册落户或从区外迁移至新区,并在直管区开展主营业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②企业租赁直管区楼宇载体作为办公用房自用,员工社保缴纳地在直管区,纳入补贴面积人均不超过15平方米;③租金补贴不含自用办公用房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不含物业费、车位费和服务费等。
(2)实际办公:是指企业实际办公地、员工社保缴纳地在直管区。
(3)年度营业收入:是指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申报主体(含注册在直管区的下属全资子公司)的营业总收入;年度营业收入以企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计算;企业年度营业收入由直管区税务部门予以协助认定。
2.支持标准
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评审认定后,按照政策标准给予支持。
3.申报材料
(1)基本材料
①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社会组织机构代码证;
②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申报单位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④产业发展资金申报承诺书;
⑤企业统计关系证明;
⑥费用结算明细清单(含费用开支说明、相关合同协议、支出凭证、发票复印件等);
⑦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2)专项材料
①载体相关资料、员工缴纳社保证明、5张及以上办公场地照片(申报租金补贴需提供)。
②员工缴纳社保证明、5张及以上办公场地照片、展会项目举办资料(含项目方案、总结报告、媒体宣传资料、绩效评价报告)(申报开办补贴需提供)。
③专项费用审计报告、直管区税务部门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等资料(申报租金补贴、年度营业收入奖励需提供)。
④UFI、ICCA会员认证材料、会费转账记录、相关票据(申报加入国际组织奖励需提供)。
⑤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专业会展场馆
鼓励提高场馆出租率,对直管区专业会展场馆在历年最高场馆出租率的基础上每增长1%,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支持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直管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负责场馆实际运营的机构、组织或企业;本实施细则中直管区专业会展场馆是指中国西部国际博览城、天府国际会议中心。
(2)场馆出租率按照《中国展览经济发展报告》中出租率计算公式:出租率=∑(展览会面积×实际租用天数)/(展览馆室内可租赁面积×365天);展览会面积以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面积为准,若无合同或补充协议,以结算单面积为准;实际租用天数为单个展会项目进场第一天到该展会撤展结束最后一天。
2.支持标准
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评审认定后,按照政策标准给予支持。
3.申报材料
(1)基本材料
①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社会组织机构代码证;
②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申报单位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④产业发展资金申报承诺书;
⑤费用结算明细清单(含费用开支说明;相关合同协议或证明材料、支出凭证、发票复印件等)。
(2)专项材料
①历年场馆最高出租率佐证资料。
②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特别重大项目
对经四川天府新区管委会批准举办的特别重大展会活动,可另行研究支持政策。
1.支持条件
(1)经管委会批准举办,符合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方向;
(2)对产业发展、城市营销、对外开放、服务民生以及拉动消费等作用明显。
2.支持标准
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核验后,按照批准金额给予支持。
3.申报材料
(1)根据项目情况,提交申报承诺书、总结报告、绩效评价报告等要件资料。
(2)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申报、审核和拨付流程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
(一)展会项目
1.提请申报。申报单位原则上在项目举办前10天向文创会展局提请申报,提交申请报告、项目实施方案和产业发展资金申报表;未在规定时间内提请申报的,视为主动放弃资格。
2.项目受理。由文创会展局开展项目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3.现场验收。对已受理的展会项目,申报单位在项目举办前3天向文创会展局提请项目验收申请。由文创会展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验收,若申报单位拒不配合或不予确认验收结果,视为主动放弃申报。
4.资料提交。申报单位在项目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申报材料(盖章纸质版和扫描电子版),补充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整;逾期未完整提交申报资料的,视为主动放弃申报。
(二)会展企业
1.提请申报。会展企业原则上在满足支持条件后向文创会展局提请申报,提交申请报告和产业发展资金申报表。
2.项目受理。由文创会展局开展项目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3.材料提交。申报单位在审查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申报材料(盖章纸质版和扫描电子版),补充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整;逾期未完整提交申报资料的,视为主动放弃申报。
第十三条审核拨付
(一)专家评审。由文创会展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或核验,并出具专家意见。
(二)审核程序。项目评审或核验结果经文创会展局会议审议后,报请管委会分管委领导审定。
(三)项目公示。对审定通过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期间,如发现申报单位有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等情况,经查实后取消补贴资格。
(四)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文创会展局依法依规进行拨付,如遇特殊情况,兑付时间相应延迟。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产业发展资金使用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财务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执行,申报主体应自觉接受文创会展局、财政金融局、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非因不可抗力因素不按协议约定或违规使用产业发展资金的,文创会展局将责令申报主体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已拨付的产业发展资金。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产业发展资金。对有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产业发展资金以及挤占挪用产业发展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与直管区其它产业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文创会展局负责解释,文件执行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文创会展局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工作要求和结合直管区实际,适时修订完善本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政策一致。2024年1月1日至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相关支持政策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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