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秘籍!湖南省14市州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认定条件流程和补助扶持、好处费用
江露 / 2025-11-24 11: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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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湖南省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管理,确保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 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技能大师工作室在传技带 徒、技能攻关等方面的作用,推动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技能大师是指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 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 才。

本办法所指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是依据申报条件要求,  经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组织评审确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指项目资金包括省财政支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 项目的补助资金、地方政府安排的资金及行业支持资金、企业自 筹资金等。

第三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要与我省区域经济发展 密切结合,主要围绕二十条新兴工业优势产业链、战略性新兴产 业、先进制造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领域)组织实 施。

第四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依托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 国技术能手、湖南省技能大师获得者,部分在技术含量较高的行 业和大中型企业工作的高技能人才,以及部分掌握传统技能、民 间绝技的技能大师在企业或公共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各市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为本地区技能大师工作室与技工院校 开展教学合作搭建沟通交流的平台。

第五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主要功能是发挥高技能领军人 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 用,面向企业、单位职工及技工院校学生等相关人员开展培训、 研修、攻关、交流等活动,将技术技能革新成果和绝技绝活加以 推广。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 件:

(一)技能大师的条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湖南省技能大师 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以及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 能人才;

2. 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能积极开展技术技能 革新,取得有 一 定影响的创新成果,并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或对 技术发展具有引领作用;

3. 具有绝技绝活,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做出了较 大贡献。同时,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身体健康,能够承担 工作室日常工作。

4. 指导学生或徒弟在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取得第一名、世界 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的成绩。

(二)依托企业建立工作室,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拥有一支为技能大师提供必要支持  的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团队;技能人才比较密集;高度重   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   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用于高技能  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的费用不低于50%,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  室提供持续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工作条件。

(三)依托职业院校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职业院校应当具 备的条件:

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拥有一支为技能大师提供必要支持  的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团队;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制定了一系列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措施和制度;与企业联  系紧密,校企合作卓有成效;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持续的  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七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下发工作通知,明 确申报条件、名额及有关要求。

(二)地方初审推荐。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 政局根据申报条件要求,对本地区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申报材料 进行初审,确保申报项目单位符合条件,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初 审后加盖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章后报送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

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

(1)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

(2)申报报告。申报技能大师工作室职业(工种)、技能大 师工作室成立的必要性和现有优势、技能大师简介、技能大师工 作室计划目标等。

(3)技能大师工作室所依托的企业或公共职业技能实训基  地有关情况说明。包括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企   业职工教育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的费用不低于  50%的证明材料,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资金支持以及场所、 设备等工作条件的情况说明。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5)技能大师候选人的身份证,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 能手、湖南省技能大师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奖证书及 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参加国家级以上大赛任教练员资格文件 或证件以及指导对象获得名次奖项证书复印件。

(三)部门组织评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组织专家对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候选单位进行评审,确定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单位。

第三章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省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培训用品购置、技能交流 推广等费用。地方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对技能大师工作室技术技 能创新研发等活动给予补助,所需资金从地方政府安排的就业专 项资金中列支。行业、企业或公共职业技能实训基地为工作室提 供办公场所、实训设备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根据技能大师工作 室年度工作计划建立投入经费制度,设立技能大师带徒津贴、研 究(攻关)项目补贴以及日常工作经费等。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应按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定期对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资 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九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依托单位要做好项目资金管理工 作:

(一)根据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计划编制年度项目资金使用 计划,明确项目经费具体开支用途,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完善项 目经费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二)技能大师工作室依托单位要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和效益。

第四章  项目产出与评估

第十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应形成以下项目产出:

(一)技能大师工作室具备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定期开展活动;

(二)建立完善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制度、办法,规范运作;

(三)通过传、帮、带,使技艺技能得到传承,根据企业和 当地社会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培养一定数量达到相应技 术等级的青年技术技能骨干;

(四)将创新成果、绝技绝活、具有特色的生产操作法及时 总结推广。

(五)积极开展技术革新,形成一批有价值的技术成果或专 利,为企业或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相应贡献。

第十一条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技能大 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单位的日常指导,定期组织技能大师开展业务 研修、参观考察等技术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定期 对技能大师工作室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按照项目产出要求,对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对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已离开一线工作岗位或调离工作室所在单位,技能大师工作室缺少正常开展工作的场地和设施设备,技能大师工作室未按 工作计划正常开展工作等情况的,技能大师工作室有擅自挪用省 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专项补助资金的,将予以摘牌撤销且不得再 次参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其他项目建设申报;如发现相关 责任人员擅自挪用省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专项补助资金,违反财政相关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予以处理,涉嫌犯 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指 导过程中发现有项目运行存在的问题应要求限期整改,并将有关 情况及时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在技术攻关和技能人 才培养方面卓有成效的,追加扶持资金予以激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财政资金的拨付、使用、 管理和监督等,严格按照《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   财社〔2018〕25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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