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奖提名速看攻略!四川省21地市科学技术奖提名申报条件材料和流程奖励资助整理,详情如下,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应当加强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激励,鼓励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强化对重大科技任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的支持。成都市、自贡市、攀枝花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遂宁市、内江市、乐山市、南充市、眉山市、宜宾市、广安市、达州市、雅安市、巴中市、资阳市、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凉山各地想要咨询了解科学技术奖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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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国科发奖〔2023〕225号)《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3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相关规定的专家、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州)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以下统称提名者)提名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活动。
第三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奖励对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体现时代性、先进性和代表性,自觉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应当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加强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激励,鼓励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强化对重大科技任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的支持。
第五条提名者应当坚持以德为先,以学术水平为重要标准,秉持科学精神,弘扬良好作风学风,严格履行提名、异议和信访处理等责任。
第六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接受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负责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提名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提名资格
第八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具备提名资格的专家(以下统称提名专家)包括: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含外籍院士);
(三)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
(四)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年龄不受限制,院士年龄一般不超过75岁,其他提名专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提名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模范践行科学家精神,严守科研诚信。
第九条具备提名资格的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政府(以下统称提名单位)包括:
(一)省直有关部门;
(二)市(州)人民政府;
(三)中央在川有关单位;
(四)有关省属企业。
第十条具备提名资格的组织机构(以下统称提名单位)包括:
(一)省总工会、省科学技术协会、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
(二)熟悉学科或者行业领域发展态势、社会声誉良好、管理规范、持续运转的学会、行业协会。
第十一条具备提名资格的中央在川有关单位、省属企业、组织机构名单由科技厅在听取相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向社会公布,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由省直有关部门提名。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提名单位提名,不接受专家提名。
第三章提名程序
第十三条科技厅按年度公开发布提名工作通知,明确提名具体要求,并公布具备提名资格的提名者范围。
第十四条提名者应当就候选人政治、品行、作风、廉洁、科研诚信等情况听取其所在单位意见,候选人所在单位应当在征求相关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做好审核把关,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候选者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在本单位范围内对候选者情况等进行公示。专家提名的由科技厅组织公示,提名单位提名的,应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且不影响提名的,方可提名。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提名要求
第十六条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等提名专家,每人每年度可提名1项(人)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省科学技术奖。
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每年度可2人及以上共同提名1项(人)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省科学技术奖。联合提名时列第1位的专家为责任专家。联合提名时,与候选人同一法人单位的提名专家不得超过1人。
第十七条提名专家应在本人熟悉的学科领域内提名,责任专家应在本人从事学科专业(二级学科)内提名。
提名专家提名资格相关信息应当在项目提名前由第一完成单位报科技厅核实后方可提名。
第十八条提名专家不得作为同年度提名项目(人选)的候选人,不得参加同年度提名项目(人选)评审活动。
第十九条提名单位应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本学科、本行业内进行提名。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限额提名。
第二十条市(州)人民政府可指定其负责科技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开展提名工作。
第二十一条提名者应当提名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仅从事组织领导、行政管理或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首席科学家等领军技术专家的除外。同一提名项目的候选者应当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第二十二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保密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外,其他提名材料不得含有涉密内容。
第二十三条提名者应当遵守提名原则和程序,按照《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提名,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符合科技伦理相关要求负责,确保支撑提名的数据、指标、学术成果、候选者贡献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完整属实,并客观反映学术价值、应用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等。提名单位应建立规范的提名遴选机制,择优提名。
专家联合提名时,责任专家牵头负责相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省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于被立案审查调查期间的;
(四)被判处刑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等,并依规依纪依法被限制表彰奖励的;
(五)有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其他不适宜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人经连续两年提名未获奖的,须间隔1年方可再次提名。
第二十六条同一候选人或同一成果不得在同一年度被重复提名省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七条在异议和信访处理过程中,提名者负责进行调查核实,科技厅负责督办、处理结果审议和反馈。专家联合提名的由责任专家牵头承担相关工作。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核实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五章信用管理和动态调整
第二十八条提名者在提名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索取或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任何财物,不得利用提名者身份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不得进行任何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被提名者及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准确地向提名者提供相关材料,不得进行任何可能影响提名公平、公正的活动。对违反上述要求的提名者、被提名者及有关单位或个人,参照科研不端行为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第二十九条连续两年出现2项以上形式审查不合格项目的提名者,暂停一年提名资格。
第三十条连续两年未提名的提名单位,暂停一年提名资格。
第三十一条提名者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科技厅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提名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由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提名者被暂停提名资格后,申请恢复提名资格时需向科技厅书面提出,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恢复提名。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异议处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技奖)异议处理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异议处理办法》(国科奖字〔2025〕18号)《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36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异议,是指对省科技奖提名人选和提名项目的技术内容、候选人及候选单位、材料真实性等提出的质疑、举报或投诉的行为。根据异议内容分为学术类异议和纪律类异议。
对评审结果的不同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负责异议的受理、督办和异议处理结果审议和反馈;提名者负责异议内容的调查核实;省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并共同审议异议处理结果,经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授权,对有关重大问题组织专项调查。
异议审查、受理和处置情况,应报驻厅纪检监察组。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异议的调查处理,不得推诿包庇。
异议各方应当积极配合,如实说明问题,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得隐匿、销毁证明材料。
第五条参与异议处理工作的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异议有关内容及处理材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
第二章异议的提出及受理
第六条异议应当在《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的受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科技厅提出。异议者需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和证明其观点的必要证据材料。个人提出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单位名义提出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异议者不得擅自将异议材料直接提交评审专家。
异议者应当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经查实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对无法核实身份的署名异议,视同匿名。
第七条科技厅对收到的异议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予以受理。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匿名且仅列举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研究成果、项目拼凑包装等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二)假冒他人名义提出的;
(三)以不同意学术界公认的某项理论或事实为由,对涉及该理论或事实的项目提出异议,无法通过调查处理解决的;
(四)异议内容与项目(人选)提名材料内容无关的;
(五)异议内容与过去已经处理完毕的异议内容相同或相似,没有新的调查线索,无重复处理必要的。
第八条科技厅在收到异议后应及时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异议者受理情况,对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对受理的异议,向提名者发出异议办理通知。
第九条异议转办过程中应对异议人身份进行保密,转办材料上不得出现异议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确实需要出现的,应当先征得异议者的同意。单位提出异议的,以及个人提出涉及自身的侵权异议的,不适用异议人身份保密措施。
第三章异议的调查处理
第十条省科技奖受理的异议实行分类处理:
(一)学术类异议:反映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候选者排序及提名材料真实性等问题的,由提名者配合科技厅进行调查核实,由科技厅依规组织审核处理。
(二)纪律类异议:反映候选人、候选单位违反党纪政纪或存在其他违法违纪问题的,转交具有相应纪律管理权限的有关部门处理;涉及违反评审纪律的,由监督委员会组织调查处理。
纪律类异议调查核实程序,可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异议处理办法》纪律类异议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提名者接到科技厅转办的异议件后,应及时将异议内容转送被异议人所在单位和被异议项目第一完成单位,要求其就异议内容提供申辩材料。提名者对异议双方材料内容进行调查核实,组织专家咨询,按照以下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一)对异议者撤回异议或调查核实认为异议不成立的,提名者可以维持提名意见,但应对异议点进行逐条答复说明;
(二)对调查核实认为异议存在一定问题但不影响提名的,提名者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维持提名意见,并对有关情况做出说明。
异议调查处理的咨询专家应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较高的学术造诣,坚持原则,公平公正,不得与异议各方存在利害关系,不得是被异议项目(人选)提名单位、完成单位的专家。
第十二条以下情况,提名者应向科技厅申请撤回提名:
(一)经调查核实认为异议成立且影响项目提名的;
(二)被异议人单位和被异议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申辩材料的;
(三)存在知识产权争议且未妥善处理,或存在学术不端等科研诚信问题的;
(四)异议所涉事项正处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程序中的;
(五)因异议原因相关项目(人选)要求退出评审或存在其他情况影响项目(人选)继续评审的;
(六)提名专家无法完成异议调查处理的。
第十三条提名者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向科技厅报送调查处理结果。报送的异议调查处理材料应包括:
(一)异议调查处理情况报告;
(二)被异议人单位和被异议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申辩材料;
(三)专家咨询意见。
异议调查处理材料报送不齐的、提名者不提出明确处理意见的或提名专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视为未处理完毕,终止评审程序或不予拟奖。
第十四条提名者在异议处理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终止评审程序或不予拟奖:
(一)异议调查处理材料中不作出明确处理意见或仅转述相关各方意见的;
(二)规定期限内,未报送异议调查处理结果的。
第四章异议的审议
第十五条对受理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在收到提名者异议调查处理材料后,由科技厅会同监督委员会进行审议。异议不成立的,进入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对拟奖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在收到提名者异议调查处理材料后,由科技厅会同监督委员会组织专业(学科)评审组成员或者有关专家进行审议,形成专家组书面意见及异议处理决议。
第十七条依照第十三条规定,撤回提名的项目,如再次以相关技术内容提名省科学技术奖时,须一并提交异议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及相关处理材料。
第十八条对异议期外提出的反映项目问题来信或由信访转办的信件,科技厅商监督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处理的,参照上述异议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异议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学术不端等科研诚信问题的,由科技厅按照科研诚信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五章奖励的撤销
第二十条对项目授奖后收到的反映获奖项目或单位、个人存在问题的信函,如确有证据表明问题严重,符合《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的撤销奖励事由的,相关受理及调查处理参照异议处理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受理的撤奖事项,由科技厅会同监督委员会组织专家组调查处理,形成调查处理情况报告,提出撤销奖励建议。
第二十二条科技厅向奖励委员会报告有关异议调查处理情况及撤销奖励建议,奖励委员会进行审议。
第二十三条科技厅根据奖励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撤销奖励建议,报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并向社会公布,原奖励证书宣告作废。
第二十四条科技厅将撤销奖励的决定通知提名者,并责成提名者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对失信行为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按规定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等,由相关责任人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程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程自2025年1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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