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占高企红利新赛道!江苏省13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流程材料和补贴奖补条件攻略
江露 / 2025-11-20 16: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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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13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范围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条件的居民企业。

二)2022年经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2022年经外省( 市)认定机构认定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江苏省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至2025年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江苏省13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流程程序

(一) 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企业选择具有资质且符合《工作指引》第一条第( 三)项有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下同),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 鉴证 ),并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本通知要求自主编写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

1.  中介机构条件

工作指引》第一条第( 三)项中,对出具专项审计( 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进行了规定:( 1 )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2 )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 ,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其中第( 1 )点所称“不良记录”包括:①因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税收优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受到处罚;②因执业情况受到财政部门、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③受到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自律惩戒(含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④受到注册税务师协会自律惩戒(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年检不合格、取消会员资格);⑤因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被税务部门列入涉税服务失信或严重失信主体;

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的其他不良记录。

2.  企业查询中介机构方式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 网 站信息查询—行业管理信息查询—公众查询栏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网站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行业管理—事务所/税务师查询栏 目,查

询相关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等信息,重点关注注册会计师人数及比例、中介机构不良记录情况以及出具报告的签字会计师或税务师的处罚和惩戒情况等。

各申报企业要审慎选择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 鉴证)工作,避免因中介机构及出具的审计( 鉴证)报告不符合《 工作指引》规定影响认定结果。

3.  财务资料报备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10月1 日起,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应附有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验证码,申报企业支付审计报告费用的发票备查,其中,审计报告正文、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每页均须赋码。

税务师事务所:省内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应在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江苏省税务师行业信息化管理服务系统进行报备。报备打印的报告封面会生成二维码,扫描该二维码可显示报告相关核验信息;也可在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官网输入报备号进行报告防伪查询。

4.  中介机构纪律

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在胜任能力范围内据实出具报告,保障执业质量和会计信息质量,提高高企财务申报资料质量。认定机构将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

在高企申报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将根据《工作指引》有关规定,由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网上申报

1.  注册登记。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采取“ 一网通报” 的方式开展,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以下简称“高企工作网”,按要求填写注册信息( 已注册的无需重新注册),待ju中心统一审核并激活账号后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2.  网上申报。企业登录系统后点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进入高企认定申报—新建申报材料,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并按要求提供附件材料(具体材料要求见附件1 ,须原件扫描),通过网络提交材料至所属地区科技部门。企业主要负责人须认真检查填写上传的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真实有效、清晰完整、签字盖章齐全。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自行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3.  告知承诺制。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国科发火〔2021 〕362号)有关要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证明事项、证明内容、承诺效

力、不实承诺责任、核查权力等详见附件6。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承诺已经知晓协调小组办公室告知全部内容,登录“高企工作网”,进入高企认定申报—新建申报材料—告知承诺制,勾选已阅读并同意《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系统自动生成带申请企业名称等信息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本,下载打印( 系统默认A4纸,正反打印)。 申请企业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相应位置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将签字盖章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扫描上传至“高企工作网”后,不再需要提供适用事项证明材料。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须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合规性。

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地方汇总

1.  各地科技部门要指导企业登录“高企工作网”做好相关数据的填写、告知承诺制办理和附件上传工作,并按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内容见附件7 ),对现场核查中发现与申报材料不一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等情况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

2.  对通过现场核查的申报企业 ,地方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对企业在“高企工作网”上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地方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按以下分工开展审核工作:

1 )各地科技部门做好审核申报企业的知识产权等情况,对申报当年集中取得知识产权、参保人数小于等于1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申报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点核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新申报企业知识产权全部为申请当年授权软件著作权的,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各地科技部门要加强审核,对存在此类情况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各地科技部门应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以及经现场核查企业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出具意见。

2 )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条件的审核,对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

3 )各地税务部门依据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官网公布的“符合出具高新技术企业专项报告税务师事务所名单(2025年度)”对省内税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要求出具意见;对申报材料中销售收入、总收入与纳税申报系统数据进行对比并出具意见。

以上材料经各有关部门确认无误、符合要求后,各地科技部门在“高企工作网”上将正式推荐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提交到协调小组办公室。本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评审工作将依托新建的“江苏数字科技平台”组织实施,企业申报材料将由“高企工作网”传输至“江苏数字科技平台”,地方科技部门审核后,在“江苏数字科技平台”导出《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和《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审核汇总表》。

《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由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加盖公章,《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审核汇总表》由科技部门加盖公章,《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 由财政、税务部门加盖公章。

)材料报送

各地科技部门须正式行文出具推荐函(模板见附件2 )。推荐函、《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审核汇总表》各一式一份,统一报送至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协调小组办公室委托受理单位),同时地方科技部门将上述文件扫描上传至“江苏数字科技平台”。协调小组办公室收到上述材料并审核无误后,适时集中开展专家评审工作。县( 市)、省级高新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须将《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分别抄送设区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

江苏省13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要求

一)各地科技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积极开展高企申报培训工作,加强高企认定相关政策解读,指导企业把握申报条件、完善申报材料、提高申报质量。为进一步优化对申报企业的服务,协调小组办公室将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面向全省各设区市开展高企申报巡回培训,提高企业政策把握水平,解决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设区市科技部门要主动对接协调小组办公室安排好培训工作,充分发动辖区内各区、县( 市)和高新区申报企业参与。同时,各地科技部门要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等政策宣传,做好相关信息咨询,积极推进和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主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协调机制,确保申报工作有序开展,并逐级开展高企申报培训工作,对重点企业开展专项辅导;加强与同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对申请认定前一年内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鼓励各地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重点加强培育企业的辅导 ,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培育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进一步提高申报质量;扎实做好企业创新管理服务工作,加大政策落实力度,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二)各地科技部门在组织申报时要切实落实廉政风险防控要求,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决把好关键环节和重 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关 口。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 业服务和监督管理的通知》( 苏高企协办〔2023〕17号)文件要 求,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各地科技部门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 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不得直接受理非申报单位报送的材 料。各地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应按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审查工作,强化责任意识,把好审核关,杜绝审核流于形式、走过场。

三)企业在“高企工作网”上填报的数据和上传的材料是后续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的依据,企业须严格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标准及要求编制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杜绝错报、漏报材料的情况。企业须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核查和申报材料审查工作,若提供虚假承诺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将按照《认定办法》和《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 苏科技规〔2022 〕3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各地应指导企业合理安排申报时间进度,防止因申报过于集中造成网络拥堵。企业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政策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如在网络系统使用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与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系;如对各地申报及培训工作安排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各地科技主管部门联系。

(五)协调小组办公室从未指定或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等事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各环节均不收取任何费用。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办或我办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进行承诺、收取费用的均属违法违规、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各地相关部门应提醒申报企业谨防上当受骗,遭受损失。

上述通知未尽事宜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我省相关要求办理。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如对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工作提出新要求,将另行通知。

江苏省13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清单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在线填写,从系统中打印出封面,由企业法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后扫描上传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2.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提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选择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知识产权相关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

3.  参与制定标准情况。

4.  科研项目立项证明( 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5.  科技成果转化( 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相关材料。

6.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 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相关材料。

7.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8.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9.  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 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应包含:近三年研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比重、研发费用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财务会计报告中相关数据差异的说明(无差异的可省略);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应包含: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对应的企业申报的增值税征税项目及税率,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

10.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不一致的,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当年末与次年初不一致的,建议企业提供专项说明。

11.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基础信息表、主表及附表)。

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自行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江苏省13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历经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法,获取对其主要商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用途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商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用途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附和如下要求:

1、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我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商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江苏省13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补贴奖补

南通市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上年度应税销售收入情况给予最高45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入选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扬州市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分三年拨付,每年拨付10万元;对经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分2年拨付,每年拨付10万元;对入选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自入库起3年内具备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并首次申报的,根据市入库奖励资金拨付进度,给予15万元奖励。

常州市

(一)市高企培育库内企业

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首次入库企业,经所属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共同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的企业,奖励5万元(已经享受过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奖励的企业除外)。

(二)高新技术企业

1. 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0万元。

2. 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0万元。

武进区

1. 新进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奖励10万元。

2. 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45万元。

3. 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0万元。

钟楼区

一是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引育

对区外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从注册当年度起分两年度拨付,每年度奖励5万元;市级以上创业孵化载体(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内每新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最高奖励运营机构3万元。

盐城市

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对进入市高企培育库并首次达标申报的企业每家最高给予8万元“高企服务券”补助,对获批认定出库的高企每家最高奖励10万元。对当年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最高奖励35万元,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最高奖励20万元。

大丰区

当年通过科技型中小企  业评价的, 每家奖励 2 万元; 对进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并  首次达标申报的企业每家给予 8 万元“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券” 补助,对获批认定出库的高企每家奖励 10 万元。对新认定的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35 万元, 重新认定的奖励 20 万元。对有效  期内整体搬迁落户我区的市外高企奖励 100 万元(办理好落户  手续奖励 30 万元;市奖补资金拨付到位, 配套发放 50 万元;  到期重新申报成功奖励 20 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参加星级企  业评定, 其税收减免额计入纳税总额考核。园区当年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达 10 家或总数首次达 30 家的,镇(街道)当年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达 5 家或总数首次达 15 家的, 分别奖励 20 万元。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上市挂牌融资, 鼓励支持企业开展专 利申请,对发明专利授权、PCT 专利申请和授权、知识产权贯 标及质押融资等予以奖励,具体政策以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给予奖励。

经开区

1)对进入市高企培育库并首次达标申报的企业每家最高给予8万元“高企服务券”补助。

2)对获批认定出库的高企每家最高奖励10万元。

3)当年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最高奖励35万元,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最高奖励20万元。

亭湖区

1. 聚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重新认定奖励12万元;对有效期内整体搬迁落户我区的市外高企奖励25万元,对引进市外高企的科技服务公司奖励2万元;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上规升级,对高新技术企业中首次新增规模以上企业,给予10万元“升规”奖励,次年未退规再给予10万元“稳规”激励。高新技术企业“五大行动”相应政策支持按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科技创新突破年”活动的实施意见》(盐发〔2021〕6号)精神执行。高新技术企业上市按区政府《亭湖区“十四五”(2021-2025)企业上市挂牌行动计划》相应政策支持执行。

淮安市(2022年发布)

给予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 10 万元补贴; 对首次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40 万元奖励, 重新获批的  给予 20 万元奖励; 对外地迁入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30 万元奖励。

宿迁市

市级(2022年7月21日发布)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50万元;对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0万元;对市外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按上述首次认定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对首次入选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省百强创新型企业的,奖励100万元;对首次入选省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瞪羚企业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农业科技型企业的,奖励10万元。对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奖励5万元。将科技型企业(项目)招引纳入全市招商体系,鼓励各县(区)逐步提高新招引项目中科技型项目数量的比重。

句容市

以企业核心专利、商标等作为质押物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贴息补助(实际贷款利率低于LPR的,按实际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最高贴息补助20万元,其他企业每年最高贴息补助10万元。

无锡市(2018-09-20发布,仅供参考,最新政策请参考当地公告或者咨询小编)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引育力度,对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或从无锡行政区域外整体新迁入我市城区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

泰州市(2018年发布)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对新确认的市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及新认定的省农业科技型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到期重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

南京市

对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对有效期满当年仍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项目化方式支持10万元。

对于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奖励兑现,企业无需申报,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相关文件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区按1:1的比例分担,江北新区企业奖励金额由江北新区全额负担。

对于项目化方式支持的政策条款,由企业根据当年项目申报通知自主申报,依据项目评价结果给予支持。其中对有效期满当年仍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支持经费由市区按1:1的比例分担,江北新区企业支持经费由江北新区全额负担。

玄武区

对获市主管部门会审推荐,且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中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提交申报材料的企业,给予2万元区申报奖补。

对获高企认定的接续复审企业,按市奖励金额,给予区1∶1配套奖励。

对获高企认定的新申报企业,按市奖励金额,给予区1∶1配套奖励。

对未通过复审认定的断档高企,自高企有效期满之日起3年内再次参加高企申报,获高企认定通过的,参照接续复审获认定企业,给予区5万元奖励。

秦淮区

经推荐的高企申报材料通过市级初审的,给予5万元奖励。

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通过的,给予5万元奖励。

高新技术企业首次纳入规上工业企业名单的,给予10万元奖励。

江宁麒麟科创园

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企业执行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认定的研发费用数据为基准,按照认定研发费用较上一年度增长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获得规模以上企业资质认定且奖励年度未退规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建邺区

鼓励企业申请高企认定。对在高企申报中通过市、区两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到省参加评审的企业,给予5万元申报奖补,企业每三个年度可享受一次。

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向高新技术企业加速成长,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给予2000元入库补贴;在同一年度对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区级资金奖补。

鼓励到期高企参加认定工作。对有效期满当年通过重新认定的高企,在享受市级政策基础上叠加享受第四条、第五条”奖励。

鼓励高企持续发展。自认定后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有效期内高企,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分级奖励,认定当年企业发展达到上述规模须为近三年首次。

鼓励高企迁入发展。对市外异地迁入我区有效期内的高企,纳入市对区考核认定名单归属我区的,给予10万元搬迁奖补。

鼓楼区

对于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区级给予10万元认定奖励。

对于有效期满且重新认定成功的高新技术企业,区级给予5万元奖励。

支持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加大创新研发投入,对年度研发费用增幅排序前10%,且研发费用增量超过50万元的企业,给予研发费用增量5%的补贴(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核定额为准),最高10万元。

对新增入统“高升规”的工业企业,当年给予20万元“升规”奖励,次年未“退规”的,再给予10万元“稳规”奖励。

栖霞区

对当年进入区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且提交的高新技术企业材料获得市局受理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对有效期满后,继续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且推荐至省厅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重新获得认定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

雨花台区

雨花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内的企业,当年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系统提交申请且被受理的,给予2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创新券。

对获得高企认定通过的企业,补足省市资金差额部分。

对重新认定成功的高企按照有效期满当年仍获得认定的高企标准给予奖励。

江宁高新区

对企业申报高企,给予最高5万元申报补贴。

企业认定为高企,额外给予10万元奖励,后续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再给予最高30万元绩效奖励和房租补贴。

对存量高企、当年新引进高企上规成功的,额外给予1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规上高企,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江宁开发区

企业申报高企,提交申报材料并且通过三方会审后推荐到省里,给予最高4万元申报补贴;

企业被认定为高企,给予最高8万元。

浦口区

对提交申报材料且获市推荐的企业,给予5万元申报奖励。

对首次获得认定的给予50万元奖励,有效期满当年仍获得认定的给予30万元奖励,资格失效后再次获得认定的给予20万元奖励。以上认定奖励均包含市级奖励和区级申报奖励。

溧水区

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被省科技厅受理的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申报补贴。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市区共给予每家35万元认定奖励。

对有效期满当年再次通过认定的高企,省市区共给予每家25万元复审认定奖励。

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失效再次获得认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认定奖励。

高淳区

对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有效期满,当年获得认定的给予25万元奖励,非当年获得认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对迁入的有效期内、且符合省市要求经备案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

六合区

对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市级给予20万元奖励。

对有效期满当年仍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市级按项目化方式支持10万元。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有效期满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市级政策基础上,区级再给予10万元奖励。

苏州市

市级

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15万元的奖补;对再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补。

相城高新区

对按照要求完成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培育申报材料的企业,给予1万元申报奖励;对培育的高企入库企业再给予2万元入库奖励;对新认定的高企,给予10万元认定奖励。

对有效期满重新申报的高企,完成申报材料的给予2万元申报奖励,完成重新认定的给予5万元认定奖励。

对相城区外迁入相城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适当给予搬迁补贴(引进当年度期满复评未通过的除外)。

张家港市

政策名称:张科发〔2024〕3号张家港市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科技领域)实施细则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2023年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最高8万元。

常熟市

政策名称:常政办发〔2019〕92号常熟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办法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15万元资助。对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含中断后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5万元资助。

太仓市

政策名称:2024年太仓市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产业升级扶持政策

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最高25万元;企业再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最高10万元,市级与镇(区)联动支持。

昆山市

政策名称:昆科字〔2022〕57号昆山市科技局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产业创新集群建设的若干政策(试行)〉工作实施细则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1)对纳入昆山市高企培育库的企业在三年培育期内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25万元奖励。对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2)从昆山市以外地区整体迁移至我市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15万元奖励。

昆山高新区

(1)对完成当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入库并完成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2)对当年新认定、有效期满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2万元、10万元奖励;

区内企业可同时享受昆山市级奖励。

实施有效期

2024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

吴江区

政策名称: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高质量发展产业政策的若干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吴发〔2021〕2号)

首次认定,给予15万元奖励;再次认定,给予10万元奖励。

吴中区

印发《关于促进吴中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吴政发〔2021〕86号)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5万元。

相城区

政策名称:2025年相城区关于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支持鼓励科技企业“小升高”“高升强”。对当年度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0.5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6万元奖励,非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3万元奖励,当年度申报奖励与认定奖励就高不重复享受。对为企业提供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每成功认定一家高企,给予科技服务机构最高0.5万元奖励。

工业园区

高企申报不通过奖励5万,高企首次认定奖励20万,高企再次认定奖励10万。

高新区

苏高新管〔2024〕52号苏州高新区加快培育和发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实施办法(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1)完善创新型企业培育库,对当年成功参加国家高企评审但未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直接进入当年区级培育库,对于当年入库的区级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给予最高2万元奖励。

(2)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于当年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成功推荐上报省厅的企业给予最高3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可累计享受两次奖励。

(3)对于当年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于重新认定(2008年以来曾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同时享受上级财政给予的奖励和支持。

姑苏区

政策名称:关于促进都市科技创新发展的扶持意见

首次申报认定为高企的给予最高25万元奖励,有效期满重新申报认定为高企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新引进的高企给予30万-5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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