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涉农镇(乡)注意!《省级农业产业强镇认定管理工作规范》正式实施,原试行版同步废止!认定后不仅能获得省级政策支持,推进主导产业全链条升级,绩效优良的还能优先申报国家级农业产业强镇。申报需满足主导产业产值 8000 万以上、联农带农有力等核心条件,按镇、县、市三级流程申报,速抓乡村产业融合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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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省级农业产业强镇认定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农业产业强镇(以下简称产业强镇)认定管理工作,打造产业发展载体,促进乡村产业融合发展,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产业强镇,是指由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县镇政府高度重视、优势特色鲜明、绿色发展突出、联农带农有力的行政镇(乡)。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产业强镇的申报、认定和建设管理工作。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强化监督指导,加快推动项目建设。
第四条产业强镇认定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自愿申报、竞争性选拔择优认定。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产业强镇申报以全省涉农镇(乡)为主,已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强镇不再申报。
第六条申报镇(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府高度重视。县镇两级政府积极主动布局产业强镇建设,近5年内已制定主导产业发展规划或被列入县域农业发展规划,有配套的财政、用地、人才、科技等政策措施。
(二)优势特色鲜明。围绕产业强镇建设重点打造1个主导产业,产业链条完整、经营主体多元、业态类型多样。主导产业全产业链产值达8000万元以上,属于革命老区县、脱贫县(区)或需要重点支持等情况的镇(乡)可适当放宽。不得笼统申报粮食、果蔬、畜禽、水产等综合性产业类别。
(三)绿色发展突出。围绕产业强镇建设持续推进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产品优质安全,绿色食品认证比重较高。
(四)联农带农有力。围绕产业强镇建设制定切实可行的联农带农方案,利益联结机制紧密,有效衔接小农户与新型经营主体,把小农户嵌入产业链中,使小农户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产业强镇申报和实施主体为镇级人民政府。镇级重点围绕项目建设用地、环保、水电、建设承担主体、资金投入、安全生产等要素进行科学论证,编制申报书及相关材料,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
第八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商财政部门,重点审核申报镇项目承载能力,配套资金、用地、环评等关键前置条件,并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正式行文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第九条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镇项目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商财政部门同意后正式行文向省农业农村厅报送申报材料,并抄送省财政厅。申报材料包括:
(一)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推荐文件;
(二)产业强镇建设申报表(附件1)、产业强镇建设方案(附件2);
(三)县镇两级政府出台的产业发展规划;
(四)项目建设用地及环评情况说明,项目联农带农方案;
(五)建设承担主体相关经营情况及其自筹资金承诺函。
第四章 评审认定
第十条省农业农村厅通过审核申报材料、考察现场等方式对申报镇进行评审,形成产业强镇候选名单,向有关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反馈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省农业农村厅对候选产业强镇建设方案审核通过,产业强镇候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认定结果,印发建设方案文件。
第十二条省农业农村厅依据相关规定对认定名单中的产业强镇给予一定政策支持,促进镇域主导产业提升初级加工水平,推进产业体系全链条升级。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省农业农村厅定期调度项目建设情况,适时开展现场调研督导。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省级印发的建设方案进行项目和资金管理,落实管理责任。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调研督导,掌握项目建设进展,协调解决问题,推进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产业强镇项目建设期限以当年省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实施方案要求为准。在建设期内每年应开展绩效评价,具体按照省级项目和资金管理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省农业农村厅对绩效评价良好的产业强镇可持续给予发展支持,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农业产业强镇。对项目存在问题较多、较严重的市、县(区),减少或停止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安排。对情节严重的,依法向有关单位建议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已建成项目的后续运营管护,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避免重建轻管、低效闲置、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确保项目长期运营持续发挥效益。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农业农村厅撤销认定省级农业产业强镇,并向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通报。
(一)骗取、套取财政资金,未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二)发生严重侵犯农民和集体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发生重大农业安全生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规范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相关规定与年度工作通知要求不一致的,按年度工作通知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30日期满后执行,原《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农业产业强镇认定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陕农发〔2023〕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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