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在宜昌做大学生创业孵化?好消息!《宜昌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平台奖补办法(试行)》已正式实施(替代2018年旧办法),认定为市级平台就能连续3年每年拿10万奖补,若升级省级、国家级还能叠加20万/年、30万/年配套奖励!本文拆解申报硬条件(1500平场地、20家入孵实体等)、全流程步骤及奖补发放规则,帮孵化平台精准筹备,5月底前就能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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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
研发平台: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
智能绿色: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绿色工厂、两化融合;
专项荣誉:首台套、老字号、质量奖、科技成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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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平台奖补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鄂办发〔2024〕18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24〕88号)等精神,进一步加大创业扶持补助力度,推进大学生等重点群体在宜创新创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宜昌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平台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营的原则,以大学生等重点群体为主要孵化对象,以培育创业实体、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标,具有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创业孵化、创业活动支持等功能作用。
第三条申报宜昌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平台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运营资质。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市内登记注册2年以上,无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二)经营规模。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含)以上,拥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入孵登记注册时间半年以上的创业实体不少于20家,其中入孵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含)高校毕业生创业实体不少于10家。入孵创业实体孵化周期不超过3年。
(三)创业服务。配备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和5名创业导师,为入孵实体申请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商务代办、投融资等服务,开展创业沙龙、项目路演、项目推介等活动每年不少于6次。
(四)孵化成效。近两年累计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不低于40%;入孵创业实体协议到期出孵率不低于70%;孵化场所利用率不低于70%;带动就业50人(含)以上。
(五)费用减免。孵化平台应对入孵创业实体给予场租、水电、网络等费用减免;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平台,安排不低于30%比例的场地免费向入孵创业实体提供。
第四条宜昌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平台坚持公平公正、自愿申报、考评认定的原则,每年开展一次申报考评,认定结果有效期为3年,期满重新申报考评。已被认定为国家、省、市返乡创业园且在有效期内的不得申报。
第五条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对照基本条件,对创业孵化平台进行考评,择优向市人社部门推荐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县市区人社部门推荐函;
(2)《宜昌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平台考评表》(附件1);
(3)《宜昌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平台申报表》(附件2);
(4)《入孵创业实体名册》(附件3)。
(二)核查。市人社部门组织工作专班,对各县市区人社部门推荐申报的孵化平台进行实地考评和核查。
(三)公示。对拟认定为市级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平台,在市人社部门网站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认定。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社部门认定为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平台,认定结果报送市财政局备案,并按照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所在县市区按年度拨付奖补资金。
第六条大学生创业孵化平台奖补标准
认定为宜昌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平台的,连续三年按照每年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获得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平台项目的,再连续三年每年给予20万元配套奖励;获得全国大学生创业孵化平台项目的,再连续三年每年给予30万元配套奖励。所在县市区原则上应在当年内拨付年度配套奖励、奖补资金,并需对照考评标准核实孵化平台当年在孵创业实体数是否达到国家、省、市相应条件,未达到要求的,不予拨付年度配套奖励、奖补资金。
第七条全国、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平台项目和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平台,按照本办法获得的配套奖励、奖补资金由各级就业补助资金列支,按现行财政体制,城区作为就业补助资金分配因素,其他县市、夷陵区由所在地县级财政拨付,具体用途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第八条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平台每年开展一次申报考评和认定,各县市区申报材料应于当年5月底前报送市人社部门。申报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平台项目的,应从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平台中择优推荐。
第九条市人社部门负责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平台的工作指导、组织协调、核查考评和绩效评估等;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本地大学生创业孵化平台的推荐申报、服务指导、日常管理等。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县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平台奖补及水、电、场租补贴。对推荐申报考评环节中,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等违法违纪情形的,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条各级人社部门对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动态掌握运营状况,加强对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平台指导检查。
第十一条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平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年度配套奖励、奖补资金拨付:
(一)已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自动放弃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平台资格的。
(三)日常检查、投诉举报、审计检查、巡视巡察等发现问题,不能按期整改或拒不配合人社部门管理指导的。
(四)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行为的。
(五)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违法经营行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出现重大负面舆情且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应终止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平台奖补情形的。
上述情节严重的,追回配套奖励、奖补资金,不得再次申报,并向相关部门建议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宜人社发〔2018〕24号)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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