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申报条件用途、流程、贷款补助额度、期限利率
江露 / 2025-11-12 1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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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资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整理,盘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申报条件用途、流程、贷款补助额度、期限利率等内容,同一借款人每年度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组合质押中明确属于知识产权部分贷款,累计额不超过300万元。质押贷款的知识产权应当经过评估,且贷款额不得超过评估价值的 70%。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 年,到期后,符合贷款条件的可续贷。续贷的,应重新办理质押登记。雁江区、安岳县、乐至县各地需要咨询申请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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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资阳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促进资阳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0号)、《四川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2-2035年)》《四川省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综合试点实施方案》(川金监发〔202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为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的开展,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使用管理,专项用于合作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生的损失进行分担补偿的资金。所称的贷款损失,是指人民法院进入执行程序后无法执行的贷款本金损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认定)的专利、商标进行质押,获得合作银行授信的资金,并且授信资金接受本办法提供的贷款损失分担补偿保障的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合作银行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经营主体。

所称合作银行,是指为借款人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商业银行。

第五条  支持保险机构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证等保险服务。

鼓励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等业务。

第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仅对纯知识产权质押(是指完全由知识产权质押获得的贷款)和组合质押中明确属于知识产权部分贷款本金损失提供风险补偿。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七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在本市范围内依法生产经营一年以上的企业;

(二)财务制度规范,且近三年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生产经营不足三年的,自成立以来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  知识产权出质取得的信贷资金可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但不得用于有价证券、期货等经营活动。

第九条  出质的知识产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知识产权权属证书;

(二)合法、完整、有效且权属清晰,依法可转让,且不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三)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四)知识产权的剩余有效期或保护期一般不少于4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一)出质人非知识产权权属证书所记载的知识产权人或者非全部知识产权人;

(二)权属证书系伪造的;

(三)知识产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四)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的;

(五)知识产权已质押的;

(六)其他不具备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情形。

第三章  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机构、合作运营服务机构的确定

第十一条  参与知识产权质押活动的银行、保险机构、运营服务机构应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合作备案申请,由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会商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资阳市分行、资阳金融监管分局确认后,纳入合作名单并在资阳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信贷管理制度健全,有较强的贷款风险防控及处置能力;

(二)制定了符合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明确贷款利率条件。

第十三条  合作保险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保险管理制度,有较强的风险防控及处置能力;

(二)制定了符合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险业务操作规程;

(三)保险年费率原则上不超过贷款本金的2%;

(四)明确赔付条件、理赔期限、赔付率上下限以及相应的计算方法。

第十四条  合作运营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专业的运营服务团队,能够筛选知识产权质押物,并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贷款所需支持报告;

(二)提供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质押解除等服务;

(三)知识产权质押物价值变动、稳定性、风险预警等动态信息处置;

(四)负责知识产权质押物处置,协助开展不良贷款项目追偿等工作;

(五)运营服务费用原则上不超过贷款本金的2%;

(六)明确担保义务的履行条件和期限、赔付率上下限以及相应的计算方法。

(七)提供有偿担保的合作运营服务机构必须取得相应许可资质。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独立征集确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自主筛选、审查、确定贷款事项。

合作保险机构独立征集确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险项目,自主筛选、审查、确定保险事项。

合作运营服务机构独立征集确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运营服务项目,承担贷款风险分担事项。

第十六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适用属地原则,借款人不得跨县(区)申请质押贷款。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质押应按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授权的知识产权机构办理相关登记;质押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应当办理质押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五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八条  同一借款人每年度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组合质押中明确属于知识产权部分贷款,累计额不超过300万元。

质押贷款的知识产权应当经过评估,且贷款额不得超过评估价值的 70%。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 年,到期后,符合贷款条件的可续贷。续贷的,应重新办理质押登记。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率不超过当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BP 年贷款利率。

第六章  风险补偿制度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由市、县(区)共同出资建立,总规模为 500 万元,市级出资20%,各县(区)分别出资16%。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按照1:6比例放大,由市财政局进行规模控制管理。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风险按以下模式共担:

(一)“政府+银行+保险”模式。首先由合作银行与合作保险机构按照约定比例分担知识产权质押产生的不良贷款本金余额。合作保险机构风险分担金额不得低于 180%的赔付率,赔付率上限以备案为准。超过合作保险机构分担金额上限的贷款本金损失,由财政按照 30%的比例给予补偿,其余部分由合作银行承担。

赔付率的计算方式为:

赔付率=(赔付总额÷合作期内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险费用总收入)×100%。其中:合作期内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险费用总收入为:合作保险机构在合作期内,不限于发生风险分担的合作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险业务开始时间后所产生的保险费收入总和。

(二)“政府+银行+运营服务”模式。首先由合作银行与合作运营服务机构按照约定比例分担知识产权质押产生的不良贷款本金余额。合作运营服务机构风险分担金额不得低于180%的赔付率,赔付率上限以备案为准。超过合作运营服务机构分担金额上限的贷款本金损失,由财政按照 30%的比例给予补偿,其余部分由合作银行承担。

赔付率的计算方式为:

赔付率=(赔付总额÷合作期内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运营服务费用总收入)×100%。其中:合作期内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运营服务费用总收入为:合作运营服务机构在合作期内,不限于发生风险分担的合作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运营服务业务开始时间后所产生的运营服务费收入总和。

(三)“政府+银行”模式。合作银行知识产权质押产生的不良贷款本金余额,财政与合作银行采取2:8 的比例进行分担。

财政风险资金补偿部分,由市级财政与各县(区)财政按照4:6比例分担。风险补偿以各级财政出资规模为限,当申报风险金额超过出资规模时,按照申报顺序予以支付,各级财政出资余额为零时,不再补充,贷款损失由合作银行与保险(运营服务)机构按协议全额承担。

合作银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规定发放贷款造成损失的,不予风险补偿。

第七章  贷款本金损失认定及补偿流程

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启动不良贷款清收的,应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送借款人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并依法对借款人进行追偿。

追偿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督促借款人制定还款计划,尽快收回贷款;

(二)依法处置知识产权质押物;

(三)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第二十四条  合作银行申请风险补偿,应向借款人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资料包括:

(一)合作银行申请贷款损失补偿的报告及相关材料;

(二)司法文书及其他债权文书;

(三)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第二十五条  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机构、合作运营服务机构弄虚作假或虚报冒领贷款损失的,全额收缴风险补偿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会同财政、人行和金融监管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对合作银行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损失认定。财政部门应安排专项资金,在90天内按照确定的补偿金额,拨付到合作银行指定账户。

第二十七条  经认定的贷款损失,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机构或合作运营服务机构应按照“账销案存”进行管理,保留追索权利,并继续开展追索,追索情况每半年报送借款人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对追索回来的资金,扣除追索费用后,按照各方承担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共担比例进行权益分配。

第八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机制

第二十八条  合作银行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应暂停发放新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报借款人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进行整改。合作保险机构、合作运营服务机构应立即暂停对该合作银行提供新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险或运营服务业务。

(一)知识产权质押不良贷款金额达到300万元;

(二)一个自然年度内,不良贷款达2笔。

第二十九条  当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应当暂停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所有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机构、合作运营服务机构应进行整改,提出解决方案。整改期应不少于3个月。

(一)知识产权质押不良贷款额达900万元;

(二)一个自然年度内,不良贷款达3笔。

经人民银行资阳市分行确认整改完成,方可重新开展业务。

第三十条  合作保险机构或运营服务机构在赔付率达到申请合作备案上限时,应及时函告借款人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并暂停新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险或运营服务业务。

第三十一条  合作银行在当年7月15日前,向借款人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中期报告(重点是业务进展情况);次年1月15日前,提交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绩效自评书面报告(含重点贷款企业经营情况及绩效分析等)。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将报告函告财政、人行和金融监管等部门。对潜在风险,市场监管、财政、人行、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及时与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机构、合作运营服务机构共同研究。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利用知识产权质押开展的“天府科创贷”等省级贷款项目,风险补偿后的贷款本金损失低于300 万元的部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区)包括高新区、临空经济区。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阳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人行资阳市分行、资阳金融监管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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