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整理,盘点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申请条件材料和流程好处、验收评价等内容,详情如下,项目单位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建立工作进度档案,做好项目全过程实施!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湾沚区、繁昌区、南陵县、无为市、经开区各地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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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规范项目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我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我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级主管部门职责
(一)市商务局
1.建立协调工作机制,统筹推进芜湖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制定本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牵头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制,做好项目库管理,项目评审验收,资金预算、使用和监督,督促整改,绩效评价等工作。
2.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开发区开展项目审核等工作,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督促整改等。对未按时完成的项目督促限期整改。
(二)市财政局
1.参与项目征集和审核等工作。
2.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按规定下达专项资金,会同市商务局做好资金动态监管。
3.配合做好项目评审验收和资金拨付,指导和督促资金管理使用、督促整改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职责
(一)商务主管部门
1.负责项目谋划、申报、初审和预算资金申报等工作。
2.负责项目实地审查、日常监督管理、督促整改等属地管理工作。
3.监管和督促项目单位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按计划推进项目建设,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数据,确保项目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对项目整改不到位的,督促整改并及时上报市级主管部门。
(二)财政主管部门
1.协助做好项目申报、初审、日常监督管理、督促整改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2.对项目整改不到位的,协助商务主管部门做好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六条 项目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申报资格资料;
(三)其他材料等。
第七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市级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要求,下发申报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主管部门根据《芜湖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支持内容和要求,组织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单位积极申报。申报主体向所在辖区提交申报材料。
(二)县级初审。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主管部门按照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有关文件要求,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审查申报企业信用情况,核查项目是否符合支持方向、是否享受过或正在申报其他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实际投资额等。初审通过的,推荐报送至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项目评审。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县(市)区、开发区报送的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复核,并开展专家评审和审核(可委托第三方实施),根据申报项目评审和审核结果,经集体研究确定拟支持项目。
(四)公开公示。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芜湖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项目清单。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管理,规范使用资金,妥善保存实际费用支出凭证和有关原始票据,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项目单位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建立工作进度档案,做好项目全过程实施。
第十条 芜湖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储备项目库和拟支持项目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对违反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项目,将从储备项目库和拟支持项目清单中移除;对储备项目库中成熟的项目增补进拟支持项目清单。移除与增补由市商务局提出,商市财政局同意,经集体决策并公示后予以调整。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动态跟踪项目进展,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进度滞后等问题,对限期未完成目标进度的进行督办。
项目因故变更或中止的,由项目单位向所属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调整申请,并由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提出调整申请,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十一条 建立项目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予以退出:
(一)未按要求实施的;
(二)存在违法、重大欺骗、重大事实隐瞒等行为的;
(三)整改通知书下达三个月后仍未按要求整改或未达到进度要求的;
(四)项目单位主动申请退出的;
(五)其他应当退出的情形。
第五章 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验收自评报告(包括项目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完成情况、资金投入情况及产生的效益等);
(三)投资明细汇总表及设施设备清单;
(四)项目单位在建设过程中的合同、设施设备采购与收货清单、发票票据、转账凭证等各项材料,试点期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六)项目建设内容相关图片资料(项目实施前后参照物相同),并附文字说明;
(七)验收材料和相关数据真实性、可靠性承诺书;
(八)其他应提交材料。
第十三条 验收程序。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牵头组织项目验收,流程如下:
(一)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主管部门按照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有关文件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验和实地核查,自行组织力量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县级验收,对不符合政策要求、内容不齐全的,可直接予以退回,初审通过后,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县级验收通过的项目开展市级验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通过资料审核、现场查验、项目审计等程序开展。
第十四条 验收结果。市级主管部门根据验收情况出具验收意见。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级主管部门对财政资金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防范化解风险,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县(市)区、开发区和项目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引入审计、咨询等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应动态跟踪项目进展,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进度滞后等问题。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对项目建设、验收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翔实、完整。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在对项目单位审核过程中,应将信用信息查询作为必要流程,实行“应查必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取消该项目单位的资金奖补资格,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施行期间,如与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文件有冲突的,按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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