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价值发明专利专题!安徽省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申报奖励补助和条件流程细则征求!
江露 / 2025-11-07 16: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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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价值发明专利专题!安徽省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申报奖励补助和条件流程实施细则(暂行)征求稿!绩效评价95分以上(含95分)的,经培育项目实施单位申请,可以不经评审,由省局批准开展培育中心建设并获6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合肥市以及阜阳市、六安市、安庆市、池州市、亳州市、宿州市、马鞍山市、黄山市、宣城市、淮北市、淮南市、蚌埠市、铜陵市、芜湖市、滁州市各地需要咨询申报高价值发明专利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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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部署要求,深入实施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工程,依据《安徽省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工程实施方案》和《安徽省省级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安徽省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工作分为“安徽省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项目”(以下简称“培育项目”)和“安徽省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中心”(以下简称“培育中心”),是经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批准,围绕构建全产业链知识产权创造生态,整合产学研和上下游创新要素,服务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的功能性载体。

第三条培育项目和培育中心申报,遵循“企业自主、择优认定、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现代产业发展壮大、未来产业布局建设中的高质量专利创造。

第四条省局负责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工作的规划布局和统筹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培育项目和培育中心申报评定工作,协调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

(二)批准培育项目和培育中心实施、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

(三)组织开展宣传、培训活动,评比典型案例,推广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工作经验;

(四)指导和监督培育项目和培育中心实施与建设,组织开展指导、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推进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工作实施、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培育项目和培育中心的申报、资质审核、推荐等工作;

(二)负责培育项目和培育中心实施与建设过程中的业务指导、日常管理等工作;

(三)协助开展培育项目和培育中心的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企业主要职责是:

(一)在办公场所、人员配备、软硬件设施、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确保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工作有效实施、高效结果;

(二)探索建立培育高价值发明专利的工作机制,组织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实现绩效目标;

(三)及时总结经验做法。

第七条 申报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项目,应为安徽省内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有一定的研发能力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建立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至少配备1名兼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者;

(二)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5件(含5件);

(三)企业有效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不低于50%,或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专利产品1件以上(含1件);

(四)重视并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科研人才培养制度健全;

(五)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八条申报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中心,应为安徽省内参与实施过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项目,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处于领先地位,拥有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在专利产业化上起到引领带动作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参与省级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项目,建立较为完善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已经或正在开展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配备有专兼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者;

(二)发明专利授权量逐年增长,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10件,或合作单位主导参与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三)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有效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不低于60%,或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专利产品不少于3件;

(四)参与合作共建的高校或科研机构,在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中突出提升专利申请质量、加快专利产业化导向,或将专利转化成效作为课题申报、职称评审、人才引进等主要评价指标;

(五)企业及其合作单位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九条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组织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逐级审核推荐。省局将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立项。

第十条培育项目实施期为2年,实施期主要任务是:

(一)与高校、科研机构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共同开展技术研发和高校、科研机构专利转化;

(二)积极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发明专利授权量持续增长;

(三)企业有效发明专利产业化率持续增长,专利产品备案数量或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数量有突破;

(四)与高校、科研机构共同建立专利产业化为导向的专利申请前评估,提高专利申请质量和授权率;

(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和应对机制。

第十一条培育中心建设周期为2年,建设期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完善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机制。建立产学研服密切合作机制和重大事项协商决策制度,制定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方案,建立完善高价值专利培育全流程管理制度。

(二)运用专利等信息提升研发效能。利用专利数据、产业数据等信息开展专利导航,分析产业竞争态势,确定关键技术研发策略和路径,推动关键技术研发取得突破。

(三)开展专利申请和布局。以有效保护创新成果为目的,研究制定专利申请和布局方案,建立专利申请前置评审和专利质量管控制度,高质量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合理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提高专利授权率。

(四)强化专利运用和保护。通过自行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等方式促进专利转化运用,推动专利实现市场价值。建立专利风险研判和防控机制,积极应对专利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发挥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效应。巩固和完善高价值专利培育机制,总结高价值专利培育的做法和经验。举办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现场会或成果推介会,带动相关产业领域创新主体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

第十二条培育项目和培育中心在期满后应向省局提交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培育项目实施总体情况、取得的成效、特色亮点工作、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总结报告经所在地市局审核后报送省局。

第十三条培育项目经省局批准立项后,省局将协调省财政厅拨付给每个培育项目30万元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实施期满后,省局将组织绩效评价。

(一)绩效评价95分以上(含95分)的,经培育项目实施单位申请,可以不经评审,由省局批准开展培育中心建设并获6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

(二)绩效评价60-95分(含)的,培育项目实施单位可以参加培育中心申报,经省局评审研究确定为培育中心建设单位的获6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

(三)绩效评价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省局向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时限自下发整改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整改合格的允许申报培育中心。

(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价或因为培育项目实施单位自身原因未完成评价的,视为绩效评价成绩低于60分,并不得将其列为限期整改对象,5年内不得参加培育项目申报。

第十五条培育中心经省局批准立项后,省局将协调省财政厅拨付给每个中心60万元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培育中心建设期满后,省局将组织绩效评价。

(一)绩效评价95分以上(含95分)的,保留培育中心称号,牵头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后,可以不经评审直接进入下一个建设周期,省局给予6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

(二)绩效评价75-95分的(含75分),保留培育中心称号,牵头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后,可以不经评审直接进入下一个建设周期,省局给予3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

(三)绩效评价60-75分(含60分)的,保留培育中心称号,牵头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后,可以不经评审直接进入下一个建设周期,省局不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四)绩效评价60分以上(含60分)的培育中心建设单位自愿放弃进入下一个建设周期,或绩效评价60分以下的,将取消培育中心称号并予以公告,5年内不得申报培育中心。

(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绩效评价或因为培育中心建设单位自身原因未完成绩效评价的,视为绩效评价成绩低于60分,并不列为限期整改对象,5年内不得参加培育项目申报。

第十七条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工作应由企业指定专人负责实施、管理。企业在申报或实施培育项目或培育中心过程中,弄虚作假,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通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专利买卖行为达到申报目标的,取消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资格,并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情节严重的列入知识产权项目申报黑名单,同时将其不良记录实施信用惩戒,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政府工作人员在培育项目申报、管理、评审、评价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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