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商务商贸产业扶持补贴!成都双流区产业建圈强链申报奖补材料和条件程序细则
江露 / 2025-11-05 16: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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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双流区支持产业建圈强链促进现代商务商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政策细则梳理申报奖补材料和条件程序细则,区商务局在双流区政府门户网站等平台发布申报通知。原则上一年申报一次,均在次年规定时限内申报上一年度政策扶持。有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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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和税收解缴关系均在双流区实际管辖范围,符合双流区产业发展导向的独立法人企业以及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本政策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支持标准和申报材料

(一)第二条  支持高能级零售企业落户(申报类)

对新引进全球零售 250 强、中国零售 100 强企业,以及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中国服务业 500强中的零售企业在双流区落户,自企业在双流区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年销售额达 1 亿元以上的,给予 80 万元一次性奖励。

1.  申报条件

( 1 )政策有效期内在双流区工商登记落户;

(2 )落户企业为全球零售 250 强、中国零售 100 强企业三级以内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或者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中国服务业 500 强中的零售企业三级以内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

(3 )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某一自然年度(即公历年)的销售额达 1 亿元以上;

(4 )落户企业控股股东或上级公司注册地在双流区以外。

2.相关说明

全球零售 250  强企业指德勤咨询发布的《全球零售力量》中的《全球零售力量 250 强》榜单企业;中国零售 100 强企业指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联合发布的《年度中国零售百强》榜单企业;世界 500  强指《福布斯》杂志发布的《世界 500 强》榜单;中国 500 强、服务业 500 强指中国企业家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 500  强》《服务业500 强》榜单; 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指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发布的《民营企业 500 强》。榜单须为近两年发布。

3. 申报材料

( 1 )申报材料封面(附件 2 );

(2 )资金申报表( 一)(附件 3 );

(3 )承诺书(附件 4 );

(4 )申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 )符合条件年度第 12 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6 )企业入选榜单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第三条  支持企业上限(通知类)

对首次“ 上限” 的批发企业、零售企业, 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 12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 上限” 的餐饮业企业,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 8  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仅针对入库次年前两季度每月均实现正增长的企业。对月度入库企业,在上述奖励基础上额外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 4 万元一次性奖励。

1.兑现条件

( 1 )批发、零售企业入库次年 2-6 月每月销售额同比均为

正增长;

(2 )餐饮企业入库次年 2-6 月每月营业额同比均为正增长。

2.相关说明

( 1 )首次“ 上限”是指批零住餐企业达到行业规模以上标准且首次纳入双流区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参与服务业增加值核算;

(2 )月度入库企业指入库上年 10  月 1  日后新注册,入库当年 2 月-9 月经国家统计局认定为月度入库的企业。其余时间认定为年度入库企业;

(3 )因去年同期数为“0” 或无同期数据导致无法计算增速的新入库企业,视为当月满足正增长条件。

3.提交材料

( 1 )承诺书(附件 4 );

(2 )企业经营管理团队成员名单(仅奖励至成员的提供,附件 6 );

(3 )申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第四条  支持企业做大规模(通知类)

支持方向一:对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年度销售额 2 亿元(含)

-10 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 10%(含)、20%(含)、30%(含)以上的,按销售额增量的 0.1%给予其经营管理团队不超过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奖励。

支持方向二:对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年度销售额 10 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 5%(含)、10%(含)、20%(含)以上的,按销售额增量的 0.1%给予其经营管理团队不超过 10  万元、20万元、30 万元奖励。

支持方向三:对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年度销售额 1 亿元(含)

-5 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 10%(含)、 20%(含)、 30%(含)以上的,按销售额增量的 0.2%给予其经营管理团队不超过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奖励。

支持方向四:对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年度销售额 5 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 5%(含)、10%(含)、20%(含)以上的,按销售额增量的 0.2%给予其经营管理团队不超过 10  万元、20万元、30 万元奖励。

支持方向五:对限额以上餐饮企业年度营业额 1000  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 10%(含)、20%(含)、30%(含)以上的,按销售额增量的 2%给予其经营管理团队不超过 5 万元、8 万元、10 万元奖励。

1.兑现条件

( 1 )纳入双流区服务业增加值统计核算的批发、零售、餐饮企业;

(2 )批发企业年度销售额 2 亿元(含)-10 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达 10%(含)以上,或批发企业年度销售额 10 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达 5%(含)以上;零售企业年度销售额1 亿元(含)-5 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达 10%(含)以上,或零售企业年度销售额 5 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达 5%(含)以上;餐饮企业年度营业额 1000 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达10%(含)以上。

2.相关说明

( 1 )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餐饮企业指达到行业规模以上标准且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批发、零售、餐饮企业;

(2 )本条政策不可与《成都市双流区关于推动传统服务业转型发展的政策措施》同类条款重复享受。

3.提交材料

( 1 )承诺书(附件 4 );

(2 )申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 )企业经营管理团队成员名单(仅奖励至成员的提供,附件 6 )。

(四)第五条 鼓励批发企业拓展零售业务(通知类)

对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年度零售额达 2000 万元且年度零售额增速分别达 20%、30%、40%及以上的,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2 万元、4 万元、6 万元奖励。

1.兑现条件

( 1 )纳入双流区限额以上统计的批发企业;

(2 )批发企业年度销售额达 2000  万元且年度零售额增速达 20% 、30% 、40%及以上三个标准之一。

2.相关说明

限额以上批发企业指达到行业规模以上标准且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批发企业法人单位。

3.提交材料

( 1 )承诺书(附件 4 );

(2 )申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3 )新入库企业需提供入库上一年度零售额相关佐证材料;

(4 )企业经营管理团队成员名单(仅奖励至成员的提供,附件 6 )。

(五)第六条 鼓励商贸零售企业拓展门店(申报类)

对纳入双流区限额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商贸零售企业(含连锁经营)新开营业门店,面积达到 300  ㎡、500  ㎡、1000  ㎡、2000  ㎡、5000  ㎡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 5  万元、

10 万、20 万元、40 万元、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 申报条件

( 1 )纳入双流区限额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商贸零售企业(含连锁经营);

(2 )政策有效期内新开营业门店;

(3 )新开门店销售额纳入企业统一核算;

(4 )新开门店面积达到 300 ㎡、500 ㎡、1000 ㎡、2000 ㎡、 5000 ㎡及以上五个标准之一。

2.相关说明

待新开业门店正常经营满 1  年后申报兑付,正常经营满一年的截止时间可在政策有效期以后。

3. 申报材料

( 1 )申报材料封面(附件 2 );

(2 )资金申报表( 一)(附件 3 );

(3 )承诺书(附件 4 );

(4 )申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 )新开业门店租赁或购置合同、增值税发票、银行转账凭证;

(6 )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 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表” 截图;

(7 )新开营业门店照片等正常经营佐证材料。

(六)第七条  支持知名商务服务机构落户(申报类)

对新引进的国际国内知名(后附参考榜单)法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人力资源服务、金融服务、咨询服务、管理服务、市场调查服务、信息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会展服务、评估认证服务、设计服务等专业服务机构在双流区落户,正常经营满一年后,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1.  申报条件

( 1 )政策有效期内完成工商登记;

(2 )落户企业为《国际国内知名专业服务机构参考榜单》 (附件 1 )近两年上榜企业二级以内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或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中国服务业

500 强、新经济 500 强等近两年上榜企业三级以内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或国内主板上市公司三级以内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

(3 )落户企业控股股东或上级公司注册地在双流区以外。

2.  相关说明

待新引进企业正常经营满一年后申报兑付,正常经营满一年的截止时间可在政策有效期以后。

3. 申报材料

( 1 )申报材料封面(附件 2 );

(2 )资金申报表( 一)(附件 3 );

(3 )承诺书(附件 4 );

(4 )申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申报企业上级公司或控股股东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 )行政许可相关资质(仅涉及行政许可的企业提供);

(6 )企业纳税、缴纳职工社保、业务合同等正常经营相关佐证材料;

(7 )企业入选榜单或排名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第八条  支持引进优质商务服务企业(申报类)

对新引进的法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咨询服务、管理服务、市场调查服务、信息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会展服务、评估认证服务、设计服务等专业服务机构在双流区落户,自企业在双流区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年度营业收入达 500 万元、1000 万元、2000 万元、5000 万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40 万元、100 万元奖励,奖励从初次达到营业收入标准年度起持续三年,三年内未达到标准的年度不享受奖励。

1.  申报条件

( 1 )政策施行之日及以后在双流区工商登记落户;

(2 )落户企业为法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咨询服务、管理服务、市场调查服务、信息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会展服务、评估认证服务、设计服务等专业服务机构;

(3 )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某一自然年度(即公历年)的营业收入初次达 500 万元、1000 万元、2000 万元、5000 万元及以上四个标准之一;

(4 )落户企业控股股东或上级公司注册地在双流区以外。

2.相关说明

“ 奖励从初次达到营业收入标准年度起持续三年”是指达到申报条件的企业第一年可享受对应标准奖励,若第二年营业收入达到第一年同等或更高标准可享受对应标准奖励,第三年营业收入达到第二年同等或更高标准备可享受对应标准奖励。若企业达到申报条件后的某一年未达到上一年度享受政策的同等标准,则该年度不得享受政策,若第二年因营业收入未达到第一年同等或更高标准而未享受奖励,则第三年也不再享受奖励。政策有效期内企业达到初次申报条件后未申报的,即便政策有效期后达到申报标准的,也不享受本奖励。

3. 申报材料

( 1 )申报材料封面(附件 2 );

(2 )资金申报表( 一)(附件 3 );

(3 )承诺书(附件 4 );

(4 )申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申报企业上级公司或控股股东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 )新引进企业营业收入达标年度 12  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6 )行政许可相关资质(仅涉及行政许可的企业提供)。

(八)第九条  支持企业上规(通知类)

对首次“ 上规” 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 12 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仅针对入库次年前两季度每月均实现正增长的企业。对月度入库企业,在上述奖励基础上,额外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 4 万元一次性奖励。

1.兑现条件

企业入库次年的 1-2 月累计数和 3 月、4 月、5 月每月营业

收入,同比均为正增长。

2.相关说明

( 1 )首次“ 上规”是指服务业企业达到行业规模以上标准且首次纳入双流区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

(2 )月度入库企业指入库上年 10  月 1  日后新注册,入库当年 2 月-9 月经国家统计局认定为月度入库的企业,其余时间认定为年度入库企业;

(3 )因去年同期数为“0” 或无同期数据导致无法计算增速的新入库企业,视为当月满足正增长条件。

3.提交材料

( 1 )承诺书(附件 4 );

(2 )企业经营管理团队成员名单(仅奖励至成员的提供,附件 6 );

(3 )申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第十条  支持企业做大规模(通知类)

对规模以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纳入双流区年度服务业增加值统计的营业收入 3 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 10%(含)、 20%(含)、30%(含)以上的,按收入增量的 0.5%分别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不超过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奖励;纳入双流区年度服务业增加值统计的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含)-3 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 10%(含)、20%(含)、 30%(含)以上的,按收入增量的 0.5%分别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不超过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1. 兑现条件

( 1 )企业为规模以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

(2 )企业营业收入纳入双流区服务业增加值统计;

(3 )企业 1-11  月营业收入 3 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0%(含)以上,或申报企业 1-11 月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含)

-3 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 10%(含)以上。

2.相关说明

( 1 )规模以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指达到行业规模以上标准且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

(2 )本条政策不可与《成都市双流区关于推动传统服务业转型发展的政策措施》同类条款重复享受。

3.提交材料

( 1 )承诺书(附件 4 );

(2 )企业经营管理团队成员名单(仅奖励至成员的提供,附件 6 );

(3 )申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第十一条  支持打造消费新场景(申报类)

支持方向一:支持在双流区打造主题街区、时尚潮购、邻里生活、数字融合等消费新场景。对具有示范性的项目,经事前备案认定,按不超过实际投入(包括租金或物业购置费用、改造费用、业态植入费用、场景推广费用等)的 35%给予实施主体补贴,补贴金额最高 200 万元。

1. 申报条件

( 1 )政策有效期内在双流区打造主题街区、时尚潮购、邻里生活、数字融合等消费新场景(含特色商业街区、夜间经济示范点、社区商业示范点等);

(2 )启动项目前就消费新场景打造事宜到区商务局备案认定。

2.相关说明

待项目正常经营满一年后申报兑付,正常经营满一年的截止时间可在政策有效期以后。

3.备案材料

( 1 )备案表(二)(附件 5 );

(2 )项目建设运营方案(含建设或装修方案、运营方案、

推进计划、经费测算、目标招商企业、预期示范效果等内容) 。

4. 申报材料

( 1 )申报材料封面(附件 2 );

(2 )资金申报表( 一)(附件 3 );

(3 )承诺书(附件 4 );

(4 )申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 )实际投入(包括租金或物业购置费用、改造费用、业态植入费用、场景推广费用等)的方案、合同、增值税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等;

(6 )运营情况及示范效果相关佐证材料。

支持方向二:支持引进在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上有创新突破,以及对商业氛围和特色打造具有促进带动作用的概念店、跨界融合店、IP  联名店、老字号品牌店、特色品牌店以及时尚首秀、首发、首展项目,经事前备案认定,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含租金、装修、配套设备购置费、品牌授权费等)的 50%给予项目方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

1. 申报条件

( 1 )政策有效期内引进的在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上有创新突破,以及对商业氛围和特色打造具有促进带动作用的概念店、跨界融合店、IP  联名店、老字号品牌店、特色品牌店以及时尚首秀、首发、首展项目;

(2 )事前就拟引进项目到区商务局备案认定。

2.备案材料

( 1 )备案表( 一)(附件 5 );

(2 )项目建设运营方案(含装修方案、运营方案、推进计划、经费测算、相关授权、预期效果等内容)。

3. 申报材料

( 1 )申报材料封面(附件 2 );

(2 )资金申报表( 一)(附件 2 );

(3 )承诺书(附件 4 );

(4 )申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 )实际投入(含租金、装修、配套设备购置费、品牌授权费等)的方案、合同、增值税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等;

(6 )运营情况及在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上有创新突破或对商业氛围和特色打造具有促进带动作用的相关佐证材料。

(十一)第十二条  支持跨境电商消费场景打造(申报类)

对在区内新建 O2O 跨境电商体验店,展示厅面积达到 300平方米及以上的企业,给予场地租赁、装修、软硬件设备购置费用 50%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1. 申报条件

( 1 )项目于政策有效期内正式投运;

(2 )O2O 跨境电商体验店以跨境电商进口商品销售为主要经营模式,符合《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 〕486 号)要求;

(3 )新建 O2O 跨境电商体验店开设在双流区行政管辖范围内,单店展示厅面积达到 300  平方米及以上,面向消费者提供进口商品展示、体验和销售服务。

2. 申报材料

( 1 )申报材料封面(附件 2 );

(2 )资金申报表( 一)(附件 3 );

(3 )承诺书(附件 4 );

(4 )申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 )行政许可相关资质(仅涉及行政许可的企业提供);

(6 )海关报关及缴纳关税证明材料、跨境电商信息化系统的前台界面截图及后台销售统计数据证明材料、保税仓运营数据及证明材料(若涉及保税业务则需提供);

(7 )场地租赁、装修、软硬件设备购置费用证明材料包括:方案设计、租赁合同、采购合同、增值税发票、验收报告、现场照片等。

(十二)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发展网络零售(申报类)

对纳入双流区限额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企业,且年度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 5000 万元、1 亿元、2 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

1. 申报条件

( 1 )纳入双流区限额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企业;

(2 )自企业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以来,其年度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 5000 万元、1 亿元、2 亿元及以上。

2. 申报材料

( 1 )申报材料封面(附件 2 );

(2 )资金申报表( 一)(附件 3 );

(3 )承诺书(附件 4 );

(4 )申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 )行政许可相关资质(仅涉及行政许可的企业提供);

( 6 )自营平台型电商需提供平台相关资质及认证证明材料、平台运营统计数据、平台与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证明材料;非自营平台型电商需提供申报企业与第三方电商平台或网络零售服务商进行协议合作或者采购网络零售专业服务相关证明材料;

(7 )政策申报期间内的网络零售额证明材料: 自营平台型电商提供自营平台订单统计数据和由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出具的网络零售金额统计数据证明材料;非自营平台型电商提供由第三方电商平台或网络零售服务商出具的相应的订单统计数据作为证明材料。

(十三)第十四条  支持引进知名商业零售首店(申报类)

支持方向一:新引进首入双流的“ 世界品牌实验室”(World Brand  Lab)发布的《世界品牌 500  强》或“ 品牌金融”(Brand Finance)发布的《全球最具价值品牌 500  强》和《全球最有价值零售品牌 100 强》排行榜品牌, 其品牌所有者采取品牌授权、特许经营或直营等方式在楼宇设立品牌旗舰店、专卖店的,经事前备案认定,对首入双流的上述品牌企业按 1000 元/㎡的标准给予品牌店装修补贴,并按 35 元/㎡·月连续 3 年给予租金补贴,装修及租金补贴总额累计不超过 1000 万元,且不超过实际装修费用和租金费用总额。

1. 申报条件

( 1 )在政策有效期内引入的近两年发布的所述榜单内的品牌店;

(2 )该品牌店为双流区域内首店;

(3 )品牌店开设方式为品牌所有者采取品牌授权、特许经营或直营等方式设立品牌旗舰店、专卖店;

(4 )事前就拟开设品牌店事宜到区商务局备案认定。

2.相关说明

待项目正常经营满一年后申报兑付,正常经营满一年的截止时间可在政策有效期以后。

3.备案材料

( 1 )备案表( 一)(附件 5 );

(2 )项目建设运营方案(含装修方案、运营方案、推进计划、经费测算、相关授权、预期效果等内容)。

4. 申报材料

( 1 )申报材料封面(附件 2 );

(2 )资金申报表( 一)(附件 3 );

(3 )承诺书(附件 4 );

(4 )申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 )品牌所有者品牌授权、特许经营或直营等方式的相关证明材料;

(6 )楼宇租赁合同、对应租金缴纳增值税发票及银行转账凭证;

(7 )品牌店的装修合同、装修竣工验收报告、装修增值税发票及银行转账凭证;

(8 )企业入选榜单的相关证明材料。

支持方向二:新引进首入双流的“ 世界品牌实验室”(World Brand  Lab)发布的《世界品牌 500  强》或“ 品牌金融”(Brand Finance)发布的《全球最具价值品牌 500  强》和《全球最有价值零售品牌 100 强》排行榜品牌, 其品牌所有者采取品牌授权、特许经营或直营等方式在楼宇设立品牌旗舰店、专卖店的,经事前备案认定,楼宇运营企业或商业运营商每自主招引并入驻一个上述品牌企业给予楼宇运营企业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1. 申报条件

( 1 )在政策有效期内引入的近两年发布的所述榜单内的品牌店;

(2 )该品牌店为双流区域内首店;

(3 )品牌店开设方式为品牌所有者采取品牌授权、特许经营或直营等方式设立品牌旗舰店、专卖店;

(4 )楼宇运营企业自主招引入驻;

(5 )事前就拟开设品牌店事宜到区商务局备案认定。

2.备案材料

( 1 )备案表( 一)(附件 5 );

(2 )项目建设运营方案(含装修方案、运营方案、推进计划、经费测算、相关授权、预期效果等内容)。

3. 申报材料

( 1 )申报材料封面(附件 2 );

(2 )资金申报表( 一)(附件 3 );

(3 )承诺书(附件 4 );

(4 )申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 )品牌所有者品牌授权、特许经营或直营等方式的相关证明材料;

(6 )楼宇租赁合同、对应租金缴纳增值税发票及银行转账凭证;

(7 )入驻品牌入选榜单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四)第十五条  支持打造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申报类)

第十五条 支持打造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对电子商务运营企业打造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或孵化基地)并统一运营管理,办公场地面积达 5000 ㎡及以上的,经事前备案认定,正常运营满1 年且其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入驻率达 60%及以上的,按项目装修投入、软硬件设备购置费用的 20%给予运营企业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1. 申报条件

( 1 )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已将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或孵化基地)项目建设运营方案报送区商务局备案认定;

(2 )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或孵化基地)实行统一运营管理,办公场地面积达 5000 ㎡及以上,且政策有效期内其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入驻率达 60%及以上。

2.相关说明

待项目自启动运营起正常经营满一年后申报兑付,正常经营满一年的截止时间可在政策有效期以后。

2.备案材料

( 1 )备案表( 一)(附件 5 );

(2 )项目建设运营方案(含建设方案、运营方案、推进计划、经费测算、目标招商企业等内容)。

3. 申报材料

( 1 )申报材料封面(附件 2 );

(2 )资金申报表( 一)(附件 3 );

(3 )承诺书(附件 4 );

(4 )申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 )行政许可相关资质(仅涉及行政许可的企业提供);

(6 )企业简介、项目简介;

(7 )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或孵化基地)项目建设运营方案,项目实行统一运营管理的组织架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置情况证明材料,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或孵化基地)在业态准入、配套服务、资源共享、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或孵化基地)在人才引进、创业就业、网络销售、宣传推广等方面取得的实绩证明材料;

(8 )项目装修投入、软硬件设备购置费用证明材料包括方案设计、租赁合同、采购合同、增值税发票、验收报告、现场照片等;

(9 )申报企业与园区入驻企业签订的租赁合同、收取入驻企业对应租金的银行收款凭证及增值税发票记账联;

( 10 )正常运营现场照片等相关佐证材料。

(十五)第十六条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发展(申报类)

对纳入双流区限额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电子商务企业,年营业收入达 1000 万元、2000 万元、5000 万元及以上,且近 2 年平均增速在 10% 以上(含)的, 分别给予 10 万元、 20 万元、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 申报条件

( 1 )企业纳入双流区限额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

(2 )企业以电子商务为主营业务(申报年度上一年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商品销售额在年营业收入中的占比不低于 80% );

(3 )年营业收入达 1000 万元、2000 万元、5000 万元及以上且申报年度前两年平均增速在 10%(含)以上(若企业注册时间不满两年,则申报年度前一年增速达 10% 即可)。

2. 申报材料

( 1 )申报材料封面(附件 2 );

(2 )资金申报表(二)(附件 3 );

(3 )承诺书(附件 4 );

(4 )申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 )行政许可相关资质(仅涉及行政许可的企业提供);

( 6 )入库不满三年的企业需提供近两年增速相关佐证材料。

(十六)第十七条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争先创优(通知类)

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市级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或同等称号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

20 万元、10 万元配套奖励。

1.兑现条件

政策有效期内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市级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或同等称号的电子商务企业。

2.提交材料

( 1 )承诺书(附件 4 );

(2 )申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 )行政许可相关资质(仅涉及行政许可的企业提供);

(4 )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市级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或同等称号证明材料

(十七)第十八条 鼓励举办会展项目(申报类)

第十八条 鼓励举办会展项目。企业(机构、协会、组织)在双流区举办或承办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及其他对双流区营商环境、产业发展、营销宣传、社会企业发展等具有促进作用的活动类项目(会展、节庆、展演、赛事、论坛、峰会、推介会等),经事前备案认定,按企业实际投入资金的 50%给予补贴,同一项目单次补贴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对在区内举办的获得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 )认证的国际会议,额外给予举办单位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1. 申报条件

( 1 )政策有效期内在双流区举办或承办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及其他对双流区营商环境、产业发展、营销宣传、社会企业发展等具有促进作用的活动类项目(会展、节庆、展演、赛事、论坛、峰会、推介会等),或企业(单位)在双流区内举办获得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 )认证的国际会议;

(2 )事前就拟举办活动情况到区商务局备案认定。

2.相关说明

( 1 )展览是指具有参观展示、投资洽谈、商贸交易性质的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洽谈会、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等。

(2 )会议是指以交流、研讨、推介、洽谈、交易为主要内容的各类会议、论坛、研讨会、峰会等,不含党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自行组织的工作会议、座谈会、研讨会、培训会等会议。

(3 )节庆是指以公祭、旅游、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农事节气、文艺汇演等名义举办的各类节会、庆典等群众性活动,不含机关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竣工等名义举办的活动。

(4 )赛事是指由商业赛事机构主办或承办的商业赛事。

3.备案材料

( 1 )备案表( 一)(附件 5 );

(2 )活动方案。

4. 申报材料

( 1 )申报材料封面(附件 2 );

(2 )资金申报表( 一)(附件 3 );

(3 )承诺书(附件 4 );

(4 )申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 )企业举办活动实际投入资金的相关合同、增值税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等;

(6 )活动举办情况相关佐证材料。

(十八)第十九条  实施外贸企业保费补贴(申报类)

对年度出口 500  万美元以下的企业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给予100%保费补贴;对年度出口额 500 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购买出口信用保险按不高于实际支付保费 50%进行补贴,且不超过200 万元。

1.  申报条件

( 1 )申报企业海关进出口统计关系在成都市双流区并具备

对外贸易经营主体资格;

(2 )政策有效期内购买出口信用保险。

2.相关说明

( 1 )此条政策申报安排以市级通知为准。

(2 )同一项目已申报中央、省级、市级同类专项资金的不得重复申报本政策。

3. 申报材料

( 1 )申报材料封面(附件 2 );

(2 )资金申报表(三)(附件 3 );

(3 )承诺书(附件 4 );

(4 )申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 )海关登记证书或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复印件;

(6 )年度出口额 500 万美元(含)以上企业提供保险合同、保单、保险费通知书、正式保费增值税发票、赔付协议、银行转账凭证;

(7 )年度出口 500 万美元以下企业由成都市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平台进行统保。

(十九)第二十条 鼓励发展服务贸易(申报类)

对经商务部认定的服务贸易企业,年度产生离岸外包执行金额达 10 万美元及以上的,10 万美元(含)至 1000 万美元(含)部分,给予每 10 万美元 3000 元奖励,超过 1000 万美元的,每超过 500 万美元再额外给予 10 万元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1. 申报条件

( 1 )企业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信息管理

应用”填报服务外包数据并经审核通过;

(2 )年度产生离岸外包执行金额达 10 万美元及以上。

2.相关说明

同一项目已申报中央、省级、市级同类专项资金的不得重复申报本政策。

3. 申报材料

( 1 )申报材料封面(附件 2 );

(2 )资金申报表(三)(附件 3 );

(3 )承诺书(附件 4 );

(4 )申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 )服务外包业务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 系统中已通过审核的证明材料;

(6 )企业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的服务外包合同;

(7 )企业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清单及证明材料,包括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复印件、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若为线上方式进行涉外收入申报,则提供申报界面截图);承接跨国公司的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而由跨国公司境内机构代为支付的服务外包业务收入,须提供相关业务凭证复印件(收款凭证、发票凭证复印件,业务发包方或者代为支付方证明材料。

(二十)第二十一条 促进外贸提质增效(通知类)

充分发挥双流对外开放平台优势,提振双流区外贸企业信心,稳定外贸基本盘的同时支持企业扩大国际市场、抢抓国际订单,促进对外贸易提质增效。(对在双流区有货物进出口实绩且年度进出口总额较上年度非负增长的正常结汇的外贸企业年度货物进出口 1000 万元以上的,实行分档定额奖励:

对年度进出口企业在上年度进出口额基础上每增长 2000 万元,额外给予 2  万元增量奖励,增量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增长小于 2000 万元部分不计算奖励。)

1.兑现条件

( 1 )企业海关进出口统计关系在成都市双流区并具备对外贸易经营主体资格;

(2 )在双流区有货物进出口实绩且正常结汇;

(3 )年度货物进出口额达 1000 万元以上。

2.相关说明

( 1 )由区商务局根据成都市商务局提供的海关统计数据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下述材料进行兑付。

(2 )申报本条款的同一项目可同时申报中央、省级、市级同类专项资金。

3.提交材料

( 1 )承诺书(附件 4 );

(2 )申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 )海关登记证书或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复印件、结汇证明复印件等材料。

(二十一)第二十二条  支持非生产型外贸企业发展(通知类)

对在双流区注册 5  年及以上,平均年度进出口额不低于 5亿元,政策有效期内年度进出口总额进入双流区前 10 强且年度进出口总额较上年度非负增长的非生产型外贸企业,按年度进出口总额每 5 亿元给予 50 万元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50万元;进出口额超过上一年度的企业,超过部分按照每 2000 万元给予 2 万元的额外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超过标准不足 2000 万元的不计算奖励。

1. 兑现条件

( 1 )统计关系在成都市双流区并具备对外贸易经营主体资格;

(2 )自企业在双流区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正常经营满 5 年;

(3 )企业近 5 年平均年度进出口额不低于 5 亿元;

(4 )企业为非生产型外贸企业;

(5 )年度进出口总额进入双流区外贸企业前 10 强。

2.相关说明

( 1 )由区商务局根据成都市商务局提供的海关统计数据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下述材料进行兑付。

(2 )申报本条款的同一项目可同时申报中央、省级、市级同类专项资金。

(3 )该条款与政策第二十一条不重复享受。

3.提交材料

( 1 )承诺书(附件 4 );

(2 )申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 )海关登记证书或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复印件。

(二十二)第二十三条  支持总部功能型机构落户(申报类)

对新引进具有销售、结算等功能、实现跨区域交易结算的总部功能型机构,自企业在双流区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年度营业(销售)收入达 2 亿元、5 亿元、10 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 10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  申报条件

( 1 )政策有效期内在双流区工商登记落户;

(2 )新引进企业为具有销售、结算等功能,且实现跨区域交易结算的总部功能型机构;

(3 )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某一自然年度(即公历年)的营业收入达 2 亿元、5 亿元、10 亿元及以上三个标准之一;

(4 )新引进企业控股股东或上级公司注册地在双流区以外。

2. 申报材料

( 1 )申报材料封面(附件 2 );

(2 )资金申报表( 一)(附件 3 );

(3 )承诺书(附件 4 );

(4 )申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 )企业缴纳职工社保、近期业务合同等正常经营相关佐证材料;

(6 )新引进营业收入达标年度第 12 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十三)第二十四条  支持总部企业组建销售结算公司(申报类)

经市级或区级认定的总部企业新成立销售结算公司开展跨区域销售结算业务,并纳入服务业统计库的,年度营业收入达 1亿元且增速达 10% 的,给予总部企业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

1.  申报条件

( 1 )申报企业为经市级或区级认定的总部企业;

(2 )申报企业于政策有效期内在双流区成立销售结算公司开展跨区域销售结算业务;

(3 )申报企业成立的销售结算公司在政策有效期内纳入双流区服务业统计库;

(4 )申报企业成立的销售结算公司在政策有效期内年度营业收入达 1 亿元且增速达 10%

2. 申报材料

( 1 )申报材料封面(附件 2 );

(2 )资金申报表( 一)(附件 3 );

(3 )承诺书(附件 4 );

(4 )申报企业和成立的销售结算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 )会计师事务所就销售结算公司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3. 咨询电话

成都市双流区商务局投资促进与总部楼宇科 028-85820010 (二十四)第二十五条  支持整合载体资源(申报类)

楼宇运营企业对零散产权分散租赁楼宇、整体或部分闲置 2年(含)以上未投入运营的楼宇通过整租方式进行统一招商运营或经营,经事前备案认定,实际整合经营使用达 5000 ㎡及以上的,按 200 元/㎡给予承租企业装修补贴,并按 10 元/㎡·月连续 3 年给予租金补贴,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 500 万元,且不超过实际装修费用和租金费用总额。

1. 申报条件

( 1 )楼宇运营企业整合对象为零散产权分散租赁楼宇或者整体或部分闲置 2 年(含)以上未投入运营的楼宇;

(2 )通过整租方式进行统一招商运营或经营,并在政策有效期内启动统一运营;

(3 )楼宇运营企业事前就拟整合运营楼宇情况在区商务局备案认定;

(4 )实际整合经营使用达 5000 ㎡及以上。

2.备案材料

( 1 )零散产权分散租赁楼宇或者整体或部分闲置 2 年(含)以上未投入运营的证明材料

(2 )备案表( 一)(附件 5 );

(3 )整合经营方案(含装修方案、运营方案推进计划、经费测算、目标招商企业等内容)

3. 申报材料

( 1 )申报材料封面(附件 2 );

(2 )资金申报表( 一)(附件 3 );

(3 )承诺书(附件 4 );

(4 )申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 )整租楼宇的物业产权证或物业权属证明;

(6 )整租楼宇的租赁合同、对应租金缴纳增值税发票及银行转账凭证;

(7 )整租楼宇的装修合同、装修竣工验收报告、装修增值税发票及银行转账凭证;

(8 )统一招商运营的提供实际整合经营出租合同(面积不包括地下车位等非办公面积)及入驻企业近 3  个月相应租金缴纳凭证等证明材料;统一经营的提供经营相关佐证材料。

 (二十五)第二十六条  支持楼宇改造升级(申报类)

支持方向一:楼宇配置智慧楼宇系统或竣工验收合格 5  年以上楼宇对楼宇外立面、停车系统、电梯系统、电力设施、信息化系统等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实施升级改造,经事前备案认定,工程完全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按工程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一次性补助。

1. 申报条件

( 1 )政策有效期内完成智慧楼宇系统安装或对楼宇外立面、停车系统、电梯系统、电力设施、信息化系统等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实施的升级改造,由业主方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

(2 )配置智慧楼宇系统项目适用于已竣工验收合格楼宇;

(3 )对楼宇外立面、停车系统、电梯系统、电力设施、信息化系统等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实施升级改造项目需满足楼宇竣工验收合格 5 年以上;

(4 )项目实施前就改造升级事宜到区商务局备案认定。

2.相关说明

( 1 )智慧楼宇系统指成都市楼宇经济促进会和中国建筑运营管理研究院联全发布的《智慧楼宇(商务楼宇)运营管理等级评价体系》(T/CABEP+COMIN  007-2020 )中所涉及的提高楼宇智慧化水平的系统。

(2 )本支持方向对同一楼宇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同一楼宇改造升级内容涉及不同实施主体且为同一申报批次的,按两者工程实际投资额的比例兑付。

3.备案材料

( 1 )备案表( 一)(附件 5 );

(2 )改造升级方案(含改造升级内容、预期效果、推进计划、经费测算等内容)。

4. 申报材料

( 1 )申报材料封面(附件 2 );

(2 )资金申报表( 一)(附件 3 );

(3 )承诺书(附件 4 );

(4 )申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5 )改造升级项目采购合同、增值税发票、银行转账凭证;

(6 )改造升级项目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相关证明材料。

支持方向二:对楼宇采用绿色环保技术打造楼宇外立面夜景照明的,按年度工程项目用电费用的 40%给予最高不超过 20万元一次性补贴。

1. 申报条件

( 1 )政策有效期内完成楼宇外立面夜景照明安装;

(2 )楼宇外立面夜景照明采用绿色环保技术;

(3 )配备夜景照明系统专用电表以专门记录夜景照明系统耗电量。

2. 申报材料

( 1 )申报材料封面(附件 2 );

(2 )资金申报表( 一)(附件 3 );

(3 )承诺书(附件 4 );

(4 )申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5 )楼宇外立面夜景照明采用绿色环保技术相关佐证材料;

(6 )夜景照明系统年度电费缴纳增值税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电费测算相关证明材料。

(二十六)第二十七条  支持楼宇开展等级评定(通知类)

被评定为区级、市级“ 专业特色”楼宇的分别给予楼宇运营企业 10 万元、20 万元区级奖励;被评定为“ 甲级”“超甲级”楼宇的,分别给予楼宇运营企业 100 万元、300 万元区级奖励。

1.兑现条件

政策有效期内获得评定。

2.相关说明

( 1 )同一年度内,既获评区级专业特色楼宇又获评市级专业特色楼宇的,按获评市级专业特色楼宇享受奖励;已获评市级专业特色楼宇且取得该项奖励资金的,若在获评市级专业特色楼宇之后又获评区级专业特色楼宇,不再额外享受获评区级专业特色楼宇奖励;已获评区级专业特色楼宇且取得该项奖励资金的,若在获评区级专业特色楼宇的以后年度又获评市级专业特色楼宇,仍可享受获评市级专业特色楼宇奖励。

(2 )由区商务局根据市级和区级楼宇评定结果,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下述申报材料并审核后进行兑付。

3.提交材料

( 1 )承诺书(附件 4 );

(2 )申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十七)第二十八条 鼓励楼宇引进优质企业(申报类)

第二十八条 鼓励楼宇引进优质企业。楼宇运营企业每自主新引进一户自企业在双流区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年度营业收入达 3000 万元、5000 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楼宇运营企业 5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1.  申报条件

( 1 )新引进企业于政策有效期内在双流区工商登记落户;

(2 )新引进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某一自然年度(即公历年)的营业收入达 3000 万元及以上;

(3 )新引进企业为楼宇运营企业自主引进;

(4 )新引进企业控股股东或上级公司注册地在双流区以外。

2. 申报材料

( 1 )申报材料封面(附件 2 );

(2 )资金申报表( 一)(附件 3 );

(3 )承诺书(附件 4 );

(4 )申报企业及新引进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申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 )新引进企业营业收入达标年度 12  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十八)第二十九条 给予企业购买楼宇支持(申报类)

对新引进企业购买区内商业、商务楼宇面积达 1000 ㎡的,经事前备案认定,1000 ㎡-5000 ㎡(含)的部分按照 600 元/㎡的标准给予该企业一次性购房补贴;超过5000 ㎡的部分按照 800元/㎡的标准给予该企业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 2 万㎡。

1. 申报条件

( 1 )新引进企业于政策有效期内在双流区工商登记落户;

(2 )新引进企业控股股东或上级公司注册地在双流区以外;

(3 )企业购房前就购买楼宇事宜到区商务局备案认定。

2.备案材料

( 1 )备案表( 一)(附件 5 );

(2 )购买楼宇方案(含购买楼宇情况、推进计划、经费测算等内容)。

3. 申报材料

( 1 )申报材料封面(附件 2 );

(2 )资金申报表( 一)(附件 3 );

(3 )承诺书(附件 4 );

(4 )申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5 )申报企业购买楼宇合同、增值税发票、银行转账凭证。

(二十九) 第三十条 给予新引进企业租赁楼宇支持(申报类)

对新引进入驻双流区专业特色楼宇或甲级写字楼的商务服务业企业或实际经营业务符合楼宇专业特色方向的企业,自企业在双流区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 万元(含)且坪效达 3 万元/  ㎡的,按 35 元/㎡·月给予其自入驻之日起连续 3  年的房租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其实际支付租金总额,补贴面积不超过 3000  ㎡。

1. 申报条件

( 1 )企业于政策有效期内在双流区工商登记落户;

(2 )企业租赁双流区专业特色楼宇或甲级写字楼;

(3 )企业为商务服务业企业或实际经营业务符合楼宇专业特色方向;

(4 )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某一自然年度(即公历年)的营业收入超过 500 万元(含)且坪效达 3 万元/  ㎡;

( 5 )新引进企业控股股东或上级公司注册地在双流区以外。

2.相关说明

本政策所指坪效是指楼宇每平方米产生的年度营业收入,面积以企业租赁楼宇面积计算。

3. 申报材料

( 1 )申报材料封面(附件 2 );

(2 )资金申报表( 一)(附件 3 );

(3 )承诺书(附件 4 );

(4 )申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 )新引进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

(6 )新引进企业营业收入达标年度第 12  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7 )楼宇租赁合同、租金缴纳增值税发票及银行转账凭证。

(三十)第三十一条 给予新引进入驻专业特色楼宇企业装修补贴(申报类)

对新引进入驻双流区专业特色楼宇的企业,自企业在双流区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年度营业收入达 5000 万元及以上的,给予 800 元/㎡、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装修补贴,补贴面积按照入驻企业在双流区缴纳社保的职工人数计算,不超过 10 ㎡/人,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装修费用总额。

1. 申报条件

( 1 )企业于政策有效期内在双流区工商登记落户;

(2 )企业入驻双流区专业特色楼宇;

(3 )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某一自然年度(即公历年)的营业收入达 5000 万元及以上。

(4 )新引进企业控股股东或上级公司注册地在双流区以外。

2. 申报材料

( 1 )申报材料封面(附件 2 );

(2 )资金申报表( 一)(附件 3 );

(3 )承诺书(附件 4 );

(4 )申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 )楼宇的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对应租金或购房款缴纳增值税发票及银行转账凭证;

(6 )楼宇的装修合同、装修竣工验收报告、装修增值税发票及银行转账凭证;

(7 )新引进企业营业收入达标年度第 12  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9 )在双流区缴纳社保的职工人数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审核程序

(一)申报类条款申报审核程序

1.通知:区商务局在双流区政府门户网站等平台发布申报通知。原则上一年申报一次,均在次年规定时限内申报上一年度政策扶持。

2. 受理: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准备申报资料并提交至区商务局,逾期视为放弃本次申报。

3. 审核:区商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就企业主体资格、社会信用情况、重复享受政策情况征求属地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区级相关部门意见。奖补至企业经营管理团队成员的,就拟奖励成员主体资格情况征求属地镇(街道)、园区管委会、区级相关部门意见。

4.兑现: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负责政策兑现。

(二)通知类条款申报审核程序

1.梳理:区商务局联合区级相关部门梳理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名单及扶持金额。原则上一年一次,次年规定时限内梳理上一年度符合政策扶持的企业名单。

2. 审核:区商务局就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主体资格、社会信用情况、重复享受政策情况征求属地镇(街道)、园区管委会、相关部门意见。奖补至企业经营管理团队成员的,就拟奖励成员主体资格情况征求属地镇(街道)、园区管委会、相关部门意见。

3.通知:区商务局按需通知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提交相关材料。

4.兑现: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负责政策兑现。

四、附则

( 一 )享受本政策企业需在存续期且正常经营。本政策所涉奖励、补助、补贴等均为税前,且以人民币进行兑现。奖补到企业经营管理团队的,若团队成员无法享受,可奖补至企业

(二)本政策同类条款有协议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同一事项已申报享受区内其他同类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政策与双流区原有政策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上级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三)本政策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所涉企业以及第十四条所涉品牌企业原则上可不受工商注册和税收解缴关系的限制。

(四)企业近三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生态破坏事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偷逃抗骗税行为、属于严重失信企业的不享受本政策。

(五)奖励给企业经营管理团队成员的,企业经营管理团队成员有刑事违法犯罪记录,被“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重大情形的不享受本政策。

(六)本实施细则所述“ 申报材料”是指申报政策需提供的基本材料,政策主管部门或第三方审计机构可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佐证材料或要求对提供材料的纸质原件进行核实。申报材料统一用 A4 纸张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所有材料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七)对相关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将依法追缴全部扶持所得,并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同时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取消本政策申报资格。

(八)本实施细则自政策施行之日起开始执行。在政策有效期内符合政策条件但应在有效期满后申报的,可继续执行至扶持期满。本实施细则由成都市双流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关于以上政策讲解,大家还有不懂的问题吗?还有疑问吗?有疑问可以免费咨询。

 

我们能为您做什么?(勿抄)

一、国家、省、市各类政府资助类项目申报;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专利软著知识产权申报;

三、国家、省、市各类企业荣誉资质申报;

四、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成果评价、工业设计中心非遗、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绿色工厂、大数据企业、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各类标准、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科学技术奖、规上、老字号、新产品等研发平台创建辅导、申报:

五、资金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项目建议书、等各类报告编制;

六、科技成果转化中介公司注册注销、工商办理、股权科技项目投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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