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程序和材料好处价值管理办法
江露 / 2025-11-05 16: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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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合川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合川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重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合川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已列入区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承担传承保护责任的区级代表性传承人。

第三条 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 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

第五条 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二章 认 定

第六条 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的命名根据保护传承的实际需要,适时开展认定工作,由区文化旅游委组织实施。

第七条 认定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区级代表性传承人:

(一)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

(二)在项目所在领域和区域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和较大影响力;

(三)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四)从艺时间不得少于5年;

(五)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区级代表性传承人。

第九条 申报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向区文化旅游委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学艺时间、从艺时间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第十条 区文化旅游委印发申报文件通知到各镇街及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各镇街及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推荐代表性传承人向区文化旅游委申报,并将申报材料报送区文化旅游委。

第十一条 区文化旅游委应当对收到的申请材料或者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区文化旅游委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程序、评审要求和评审纪律对推荐的人选进行初评和审议。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环节。

评审委员会对初评人选进行审议,提出区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标准、择优认定、公正合理,严格审查、客观评定。

(二)重点考察申请人所掌握知识技能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独特性,以及申请人对保护传承的代表性、重要性和影响力。

(三)对于特别重要以及濒临消失、急需抢救保护的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优先认定其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四条 区文化旅游委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日。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区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区文化旅游委提出。

第十六条区文化旅游委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 支 持

第十七条 区文化旅游委应当建立区级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传承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传承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等。

第十八条 区文化旅游委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

(一)推荐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四)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

(五)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六)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 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

(三)配合区文化旅游委、项目保护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

(四)积极参与展览、展示、交流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等活动;

(五)每年提交本人开展保护、传承等活动情况的报告;

(六)如实向区文化旅游委报告本人国籍变化以及与保护、传承工作相关的重大变故等情况。

第二十条 区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以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名义开展传授、展示技艺、讲学以及文艺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开展传承活动有困难的,可以在政策范围内申请一定支持;

(三)经认定,可利用区文化旅游委提供的平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推广活动;

(四)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意见、建议;

(五)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关的权利。

第四章 评估及考核

第二十一条 区文化旅游委每年组织对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的考核和评估,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组织专家具体实施并形成评估报告。代表性传承人同时为市级及以上的,其考核和评估按照相应的要求组织开展。

评估结果作为享有区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文化旅游委核实后,取消区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

(四)经评估不合格,由区文化旅游委责令限期整改,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代表性传承人的;

(七)因客观原因丧失传承能力的;

(八)其他应当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合加强对辖区内代表性传承人培养和管理,支持传承人参加传承传播活动,重大事项及时函告区文化旅游委。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合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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