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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温江区医药健康、投运创新、贷款贴息、单品销售生产批件申报项目
2025-02-〔2024〕2-01-01-租金支持(医药健康类企业)
2025-02-〔2024〕2-02-01-项目投运建设支持
2025-02-〔2024〕2-05-01-其他创新(医药健康类企业)
2025-02-〔2024〕2-10-01-贷款贴息支持(医药健康制造类项目)
2025-02〔2024〕2-14-01-单品销售奖励
2025-02〔2024〕2-15-01-受托生产奖励
2025-02〔2024〕2-16-01-新获批件奖励
二、温江区医药健康、投运创新、贷款贴息、单品销售生产批件申报方式
请各申报单位登录“温江公众信息网”(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官网网址)下滑点击“企业服务”栏目,或直接登录“温江区智慧企业服务平台”“政策申报”栏目,按项目详情要求进行申报。
三、温江区医药健康、投运创新、贷款贴息、单品销售生产批件申报受理时间
项目集中申报时间为2025年11月4日至2025年11月16日,逾期未申报不再受理。
2025-02-〔2024〕2-01-01-租金支持(医药健康类企业)
一、政策依据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江区促进医药健康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温府规〔2024〕2号)第一条。
二、支持对象
政策出台后(2024年6月6日)落户的医药健康类企业,包括不限于: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特医保健、大数据/AI等医药健康类项目。
三、支持标准
1.研发项目按照最高35元/平方米/月(不超过实际价格),给予最长三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租金奖励。
2.制造业项目按照最高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不超过实际价格),给予最长三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租金奖励。
四、申报条件
1.新引进的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特医保健、大数据/AI等医药健康类研发、制造项目,租赁区内非关联第三方载体。项目完成企业注册,签订办公用房或厂房租赁协议,租赁自用期满12个月(实际支付12个月租金)并正式投入运营后提出申报。
2.原则上给予12个月培育期租金奖励。培育期满后,企业履约情况经投资协议承办单位考核合格后按投资协议约定兑现后续租金奖励。
3.或者租赁厂房且装修及设备投入达2000万元以上的医药健康制造业项目。
五、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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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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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上年度纳税申报表(含全年数据)。 |
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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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装修及设备投入达2000万元的项目需提供:装修合同、验收报告、装修及设备投入专项审计报告、装修发票、购买设备发票。 |
据实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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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租赁协议、租金发票、银行转账凭证扫描件。 |
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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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与园区管委会或区政府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扫描件。 |
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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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诚信申报承诺书(详见资料下载-附件)。 |
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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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近三年完整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下载指南详见资料下载-附件)。 |
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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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说明 |
1.申报主体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本政策条款以外区级其他产业扶持政策相同条款支持。 2.申报材料须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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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24〕2-02-01-项目投运建设支持
一、政策依据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江区促进医药健康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温府规〔2024〕2号)第二条;
二、支持对象
政策出台后(2024年6月6日)落户的医药健康类企业,包括不限于: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特医保健、大数据/AI等医药健康类项目。
三、支持标准
按项目装修、设施设备投入部分的5%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
四、申报条件
1.新引进的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特医保健、大数据/AI等医药健康类项目,租赁区内非关联第三方载体。企业履约情况经所在园区管委会审查合格后具备申报资格。
2.租赁厂房且装修、设备投入达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购置厂房且总投入达8000万元以上(装修、设备投入不低于3000万元)的项目。
3.项目完成企业注册,正式投入运营后提出申报。
五、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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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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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租赁或购买合同及发票、购房网签备案或不动产权证。 |
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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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装修合同、验收报告、装修及设备投入专项审计报告、装修发票及付款凭证、购买设备发票及付款凭证。 |
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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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与投资协议承办单位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扫描件。 |
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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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项目备案表。 |
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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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诚信申报承诺书(详见资料下载-附件)。 |
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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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近三年完整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下载指南详见资料下载-附件)。 |
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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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说明 |
1.申报主体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本政策条款以外区级其他产业扶持政策相同条款支持。 2.申报材料须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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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24〕2-05-01-其他创新(医药健康类企业)
一、政策依据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温江区促进医药健康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温府规〔2024〕2号)第五条其他创新
二、支持对象
政策出台后(2024年6月6日)落户企业。
三、支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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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奖励条件 |
奖励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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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药设备 |
企业研发项目在温实现产业化 |
按企业研发费用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不超过地方经济贡献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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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宠物药 |
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且有销售 |
按项目研发费用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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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医保健食品 |
取得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且有销售 |
按项目研发费用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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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保健食品注册证书且有销售 |
按项目研发费用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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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企业每年累计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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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报条件
1.政策出台后,新引进制药设备、动物/宠物药、特医保健食品等项目落户企业。
2.企业在温研发项目实现产业化。
五、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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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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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带防伪二维码的项目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
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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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在温研发项目实现产业化的相关佐证材料,含产品批准文号、销售合同等。 |
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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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项目投资协议扫描件(涉密内容需做脱密处理)。 |
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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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诚信申报承诺书(详见资料下载-附件)。 |
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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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近三年完整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下载指南详见资料下载-附件); |
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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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说明 |
当年内申报该项补贴政策的企业,不得重复申报企业研发投入、创新产品研发、科研项目配套等相关支持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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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24〕2-10-01-贷款贴息支持(医药健康制造类项目)
一、政策依据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江区促进医药健康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温府规〔2024〕2号)第十条贴息支持。
二、支持对象
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亿元以上的医药健康制造类项目。
三、支持标准
在上一自然年度(2024年度)实际支付的利息中,按照不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金额比例的50%(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给予贴息,单户企业最高200万元/年。
四、申报条件
政策有效期内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亿元以上的医药健康制造类项目在区内银行机构获得贷款。
五、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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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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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材料。 |
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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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项目投资协议相关证明材料。 |
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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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人行征信报告、贷款合同及履约凭证、支付贷款利息的清单。 |
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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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诚信申报承诺书(详见资料下载-附件)。 |
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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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近三年完整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下载指南详见资料下载-附件)。 |
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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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说明 |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请上传清晰完整带有企业公章的彩色扫描件,纸质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1.“申报材料”是指申报政策须提供的基本材料,政策主管部门或专家评审小组可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佐证材料。若后期因审计需要核实,申报单位需配合提供纸质原件。 2.本政策条款所涉及补贴资助均为税前。国家、省、市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申报主体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本政策条款以外区级其他产业扶持政策相同条款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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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24〕2-14-01-单品销售奖励
一、政策依据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江区促进医药健康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温府规〔2024〕2号)第十四条销售奖励。
二、支持对象
企业单个药品(不含税)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8亿元、10亿元;单个医疗器械产品(不含税)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
三、支持标准
对企业单个药品(不含税)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8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700万元、9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企业单个医疗器械产品(不含税)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政策期限内直接达到高层级的可以同时享受低层级的奖励)。
四、申报条件
企业单个药品(不含税)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8亿元、10亿元;单个医疗器械产品(不含税)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
五、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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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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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上年度(2024年)纳税证明材料。 |
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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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带防伪二维码的单品种2024年全年销售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和单个品种销售增值税发票清单(按开票时间顺序统计发票开票时间、票号、发票代码、销售产品名称、数量、不含税金额、税额、价税合计金额)扫描件加盖公章。 |
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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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承诺函(承诺企业单个品种销售收入是首次达到)加盖公章。 |
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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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扫描件加盖公章。 |
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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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诚申报承诺书(详见资料下载-附件)。 |
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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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近三年完整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下载指南详见资料下载-附件)。 |
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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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说明 |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请上传清晰完整带有企业公章的彩色扫描件,纸质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1.政策有限期限内销售收入达到相应条件且未申报享受奖励该项政策的可视为首次。 2.“申报材料”是指申报政策须提供的基本材料,政策主管部门或专家评审小组可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佐证材料。若后期因审计需要核实,申报单位需配合提供纸质原件。 3.本政策条款所涉及补贴资助均为税前。国家、省、市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申报主体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本政策条款以外区级其他产业扶持政策相同条款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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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24〕2-15-01-受托生产奖励
一、政策依据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江区促进医药健康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温府规〔2024〕2号)第十五条。
二、支持对象
接受区外企业委托,生产药品、医疗器械的区内工业企业,且公司注册、销售、结算在温江。
三、支持标准
每新增一个受托生产药械产品,以产品的销售和产值在温江区结算的(委托生产年限不得低于2年),根据该产品上年度(2024年度)销售收入(不含税)的2%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多品种受托生产的每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四、申报条件
接受区外企业委托,生产药品、医疗器械的区内工业企业,且产品的产值统计,生产环节的销售结算由受托企业申报。
五、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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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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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上年度纳税申报表(含全年数据)。 |
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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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带防伪二维码的上年度(2024年)财务审计报告以及单品种销售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含投入明细及发票汇总表)及上年度(2024年)统计报表。新产品销售增值税发票清单(按开票时间顺序统计开票时间、发票号、发票代码、销售产品名称、数量、不含税金额、税额、价税合计金额)扫描件加盖公章。 |
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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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首次受托生产证明材料、委托生产合同等扫描件加盖公章。 |
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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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诚信申报承诺书(详见资料下载-附件)。 |
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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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近三年完整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下载指南详见资料下载-附件)。 |
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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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说明 |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请上传清晰完整带有企业公章的彩色扫描件,纸质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1.“申报材料”是指申报政策须提供的基本材料,政策主管部门或专家评审小组可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佐证材料。若后期因审计需要核实,申报单位需配合提供纸质原件。 2.本政策条款所涉及补贴资助均为税前。国家、省、市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申报主体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本政策条款以外区级其他产业扶持政策相同条款支持。 4.扶持金额的计算方式:按产品生产环节年度销售结算收入(不含税)*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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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24〕2-16-01-新获批件奖励
一、政策依据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江区促进医药健康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温府规〔2024〕2号)第十六条。
二、支持对象
自2023年1月1日后通过市场化方式将区外无关联企业持有的药品、医疗器械成熟产品转移落地在区内生产并结算的生物医药规模以上企业。
三、支持标准
仿制药按前两年销售额的4%给予最高400万元一次性奖励;创新药按前两年销售额的8%给予最高80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0万元。
四、申报条件
自2023年1月1日后生物医药规模以上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将区外无关联企业持有的药品、医疗器械成熟产品转移落地在区内生产并结算。
五、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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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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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材料。 |
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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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转让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扫描件加盖公章。 |
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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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产品转移落地证明材料(如产品转移前后生产批件等)。 |
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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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提供转移品种的市场前景相关资料。 |
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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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带防伪二维码的2023、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产品销售专项审计报告(含投入明细及发票汇总表);产品销售增值税发票清单(按开票时间顺序统计开票时间、发票号、发票代码、销售产品名称、数量、不含税金额、税额、价税合计金额)扫描件加盖公章。 |
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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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诚信申报承诺书(详见资料下载-附件)。 |
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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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近三年完整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下载指南详见资料下载-附件)。 |
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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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说明 |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请上传清晰完整带有企业公章的彩色扫描件,纸质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1.“申报材料”是指申报政策须提供的基本材料,政策主管部门或专家评审小组可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佐证材料。若后期因审计需要核实,申报单位需配合提供纸质原件。 2.本政策条款所涉及补贴资助均为税前。国家、省、市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申报主体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本政策条款以外区级其他产业扶持政策相同条款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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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省、市各类政府资助类项目申报;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专利软著知识产权申报;
三、国家、省、市各类企业荣誉资质申报;
四、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成果评价、工业设计中心、非遗、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绿色工厂、大数据企业、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各类标准、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科学技术奖、规上、老字号、新产品等研发平台创建辅导、申报:
五、资金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项目建议书、等各类报告编制;
六、科技成果转化中介、公司注册注销、工商办理、股权、科技项目投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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