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双流区关于2024年支持产业建圈强链促进现代商务商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政策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申报时间流程和奖补材料等,详情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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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流区2024年产业建圈强链促进现代商务商贸产业高质量发展申报时间
按照《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产业建圈强链促进现代商务商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政策>的通知》(双办发〔2022〕46号,附件1)文件精神,我局拟开展第三条“支持企业上限”、第四条“支持企业做大规模”、第五条“鼓励批发企业拓展零售业务”、第九条“支持企业上规”、第十条“支持企业做大规模”申报工作,请各单位通知所辖企业按照实施细则(附件2)要求准备申报材料,于2025年11月10日(星期一)17:00前提交至区商务局经济运行科(双流区淳化街101号第二行政办公区1号楼4楼402),以便开展审核工作。逾期未提交申报材料,视为企业自愿放弃本次奖励。
《成都市双流区关于支持产业建圈强链促进现代商务商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政策》支持企业上规上限、做大规模条款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产业建圈强链促进现代商务商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政策》(双办发〔2022〕46号,附件1,以下简称《商务商贸政策》),做好支持企业上规上限、做大规模类条款申报兑现工作,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和税收解缴关系均在双流区实际管辖范围,符合双流区产业发展导向的独立法人企业以及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本政策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适用时间
《商务商贸政策》有效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结合政策条款标准要求,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申报项目执行期应为2023、2024年度,即:
1.第三条、第九条适用于2023、2024年入库企业;
2.第四条、第五条适用于2023年、2024年度销售额(营业额、零售额)达标的企业;
3.第十条适用于2023年1-11月、2024年1-11月营业收入达标的企业。
三、奖励对象、标准及条件
详见《商务商贸政策支持企业上规上限、做大规模条款细化说明表》(附件2)。
四、申报材料
(一)共性材料
1.申报材料封面(附件3);
2.资金申报表(附件4);
3..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承诺书(附件5);
6.企业信用报告,可登录“信用中国(四川成都)”平台下载打印,查询时间段为近三年。
(二)个性材料
详见《商务商贸政策支持企业上规上限、做大规模条款细化说明表》。
(三)材料要求
1.材料清晰、内容详实,所有纸质材料均盖企业公章、财务资料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财务章,电子档采用有关资料原件彩色扫描、须与纸质材料保持一致;
2.纸质材料统一用A4纸张,按照“共性材料”+“个性材料”的顺序统一编码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五、实施流程
(一)申报。按照区商务局发布的申报通知,企业据实准备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纸质档一式两份及电子档报送至区商务局,逾期视为放弃本奖励申报。
(二)审核。区商务局对照政策条款要求,对申报材料完备性进行初步审核,就企业申报主体资格、是否重复享受政策、依法经营情况征求区统计局、区税务局、区行政审批局、属地镇(街道)或园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意见,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企业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如出现异常情况,企业需按照对应部门要求整改完毕后,在规定时限内重新提交申请。审核结果对外公示(7天)后,报局党组审议。
(三)兑付。待区政府审定后,区商务局依规按流程完成奖励兑现,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企业账户。企业可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自行拨付至管理团队成员。
六、附则
(一)享受本政策企业需在存续期且正常经营。本政策所涉奖励、补助、补贴等均为税前,且以人民币进行兑现。奖补到企业经营管理团队的,若团队成员无法享受,可奖补至企业。
(二)本政策措施所涉奖励、补助等均拨付至企业基本账户,企业拨付至管理团队成员个人账户时,需按照偶然所得依法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本政策同类条款有协议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同一事项已申报享受区内其他同类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政策与双流区原有政策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上级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四)政策第四条、第十条所涉企业原则上可不受工商注册和税收解缴关系的限制。
(五)企业近三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生态破坏事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偷逃抗骗税行为、属于严重失信企业的不享受本政策。
(六)本实施细则所述“申报材料”是指享受政策奖励需提供的基本材料,政策主管部门或第三方审计机构可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佐证材料或要求对提供材料的纸质原件进行核实。
(八)对相关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将依法追缴全部扶持所得,并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同时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取消本政策申报资格。
(九)本实施细则由成都市双流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商务商贸政策支持企业上规上限、做大规模条款细化说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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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条款 |
条款内容 |
对象范围 |
申报条件 |
奖励标准 |
个性申报材料 |
类别 |
兑现频率 |
相关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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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支持企业上限。 |
对首次“上限”的批发企业、零售企业,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1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上限”的餐饮业企业,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8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仅针对入库次年前两季度每月均实现正增长的企业。对月度入库企业,在上述奖励基础上额外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4万元一次性奖励。 |
1.首次“上限”的批发、零售、餐饮业独立法人企业或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
1.批发、零售企业入库次年1-6月每月收入同比均为正增长; |
1.对批发企业、零售企业,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12万元一次性奖励; |
1.企业入库当年及次年1-6月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申报类 |
年度 |
1.首次“上限”指经统计认定,企业首次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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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支持企业做大规模。 |
对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餐饮企业:批发企业年度销售额2亿元(含)~1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0%(含)、20%(含)、30%(含)以上的,或批发企业年度销售额10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5%(含)、10%(含)、20%(含)以上的,按收入增量的0.1%给予其经营管理团队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零售企业年度销售额1亿元(含)~5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0%(含)、20%(含)、30%(含)以上的,或零售企业年度销售额5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5%(含)、10%(含)、20%(含)以上的,按收入增量的0.2%给予其经营管理团队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餐饮企业年度营业额10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0%(含)、20%(含)、30%(含)以上的,按收入增量的2%给予其经营管理团队不超过5万元、8万元、10万元奖励。 |
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餐饮法人企业。 |
1.批发企业年度销售额2亿元(含)-1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达10%(含)以上,或年度销售额10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达5%(含)以上; |
1.批发企业年度销售额2亿元(含)~1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0%(含)、20%(含)、30%(含)以上的,或批发企业年度销售额10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5%(含)、10%(含)、20%(含)以上的,按收入增量的0.1%给予其经营管理团队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
1.企业当年及上年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申报类 |
年度 |
1.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餐饮企业指经统计认定,已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批发、零售、餐饮企业; 3.本条款不与《关于推动传统服务业转型发展的政策措施》第十六条“支持企业做大规模”重复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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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鼓励批发企业拓展零售业务。 |
对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年度零售额达2000万元且年度零售额增速分别达20%、30%、40%及以上的,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2万元、4万元、6万元奖励。 |
1.限额以上批发企业。 |
企业年度销售额达2000万元且年度零售额增速达20%以上。 |
零售额达2000万元且年度零售额增速分别达20%、30%、40%及以上的,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2万元、4万元、6万元奖励。 |
企业本年及上年12月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截图。 |
申报类 |
年度 |
限额以上批发企业指达到行业规模以上标准且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批发企业法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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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支持企业上规。 |
对首次“上规”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12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仅针对入库次年前两季度每月均实现正增长的企业。对月度入库企业,在上述奖励基础上,额外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4万元一次性奖励。 |
1.首次“上规”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入库次年1-6月每月收入同比均为正增长。 |
1.对首次“上规”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12万元一次性奖励。 |
1.企业入库当年及次年1-6月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申报类 |
年度 |
1.首次“上规”指经统计认定,企业首次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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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支持企业做大规模。 |
对规模以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纳入双流区年度服务业增加值统计的营业收入3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0%(含)、20%(含)、30%(含)以上的,按收入增量的0.5%分别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纳入双流区年度服务业增加值统计的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3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0%(含)、20%(含)、30%(含)以上的,按收入增量的0.5%分别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不超过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
规模以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或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
企业1-11月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0%(含)以上。 |
按照企业1-11月营业收入规模、同比增速及增量给予奖励: |
1.企业申报年度11月、上年度11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申报类 |
年度 |
1.规模以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指经统计认定,已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 3.本条款不与《关于推动传统服务业转型发展的政策措施》第十六条“支持企业做大规模”重复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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