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企补贴!根据乐山市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十条政策(修订版)整理,盘点研发投入、揭榜挂帅、科技计划、领军、专精特新、高新技术企业、规上、瞪羚、知识产权优势示范、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大学科技园区、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高价值专利育成中心、科普基地、专家工作站、科技企业孵化器、转移转化、中试、概念、技术转移机构、科技奖、质量奖、天府名品、标准等补助,详情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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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采取后补助方式,以企业核算周期末年和核算周期上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向税务部门申报的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投入增量部分作为计算依据,最高给予单个企业300万元补助。
2. 增量在2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按研发投入增量的5%进行补助,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部分,按3%给予补助;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部分,按1%给予补助;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0.5%给予补助,补助总金额为分段计算之总和。
3. 实施乐山市重大科技专项“揭榜挂帅”项目,单个项目最高给予200万元支持。
4. 对乐山市获得科技部、科技厅牵头或归口管理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按照国家、省级项目支持资金,分别给予第一牵头单位100%、50%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强化科技型企业培育扶持
1. 对创成国家科技领军企业、省级及以上链主企业的科技型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支持,新获批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50万元。
2. 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奖励30万元,规下企业奖励10万元;再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奖励10万元,规下企业奖励5万元。
3. 新备案入库的省级瞪羚企业、新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企业,按省级奖补标准的50%给予配套奖励。
4. 新获批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20万元;
5. 新认定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连续通过三年认定后奖励5万元,再次连续五年通过认定后奖励5万元。
6. 对当年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增速达到20%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
7. 对首次纳入科技服务业统计规上企业,以及新获批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果转化示范企业、知识产权强企奖励10万元。
三、加强科技园区建设
1. 新认定的国家或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按省级资金支持标准的30%给予配套支持。
2. 新批准建设的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奖励100万元、省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奖励30万元、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奖励15万元,在园区评估中被评为优秀的园区奖励10万元。
3. 对新认定的国、省大学科技园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4. 对新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园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5. 对新获得国家、省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的园区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四、提升打造科技创新平台
1. 新获批的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高价值专利育成中心、科普基地,按国家级和省级资金支持标准的50%给予配套支持。
2. 新组建的省级创新联合体,按省级奖补标准的50%给予配套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连续支持最高不超过三年。
3. 新认定的省级星创天地给予30万元奖励。对评估为优秀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技术平台,国家级给予20万元奖励,省级给予10万元奖励。
4. 新建成市级重点实验室奖励50万元;
5. 新建成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含产业技术研究院)、高价值专利育成中心,已建成且经考核优秀的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奖励20万元;
6. 市级专家工作站创建为省级专家工作站的奖励25万元,市级院士工作站创建为省级院士工作站的奖励50万元。
7. 新认定的国、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8. 支持孵化载体(含有孵化功能的新型研发机构)引育优质企业,每新增一家规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认定后分别给予孵化载体10万元、5万元、0.3万元补助,单个孵化载体一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支持科技高水平开放合作
政府与科研院所、高校等建立市院(校)科技合作机制,支持共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共同设立联合科研及成果转移转化资金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并依法予以支持。
六、推广使用创新券奖补
创新券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在科技创新活动中购买共享实验室、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概念验证、中试熟化,检验检测,高性能算力服务,技术经理人培训服务等专业科技服务。
七、加快创新成果转移转化
1. 支持创新主体吸纳转化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成交实际到账额的20%,对单个项目最高给予50万元补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 支持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服务科技企业和高校院所技术交易,对当年促成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5000万元以上的,按其超出5000万元部分的1‰给予技术转移机构补助,单个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八、强化科技服务机构建设招引
1. 新获批的省级中试研发平台、中试熟化基地、概念验证中心等科技成果产业化平台,按省级支持资金的5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新获批的市级中试研发平台奖励50万元。
2. 新招引落地的省级以上技术转移机构、中试研发平台、新型研发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等科技服务机构,连续三年每年给予100万元经费支持。
3. 鼓励国有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和科技孵化力度,将研发费用视同利润加回;鼓励国有企业参与引进科技服务机构、科研基地、实验室等平台,在资金、场地等要素上予以支持,相关工作功能贡献经认定后予以考核加分。
九、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 鼓励招引、培育高端创新人才,在乐单位每培养或全职引进一名两院院士给予500万元,国家级科技领军人才、外籍高层次人才(A1)给予200万元引才育才奖励。
2. 对有引进院士专家领衔挂帅(项目第一负责人)的平台项目,在前期建设上需投入自有资金、引进社会投资或享受其他专项资金的,给予不超过平台建设总投资的25%配套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 对入选“天府峨眉计划”和“天府青城计划”的科技领域创新团队、成功立项实施省科技计划创新创业和苗子工程重点项目的个人、成功立项实施国省外专引智项目的引智单位,在省级财政资助基础上予以50%配套资助。
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
1. 获国、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专利奖的项目,按获奖金额给予主持单位1:1配套奖励。
2. 新通过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认证的高校、科研院所、市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优势培育企业奖励5万元。
3. 首次通过知识产权国际管理标准认定的市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优势培育企业奖励10万元。
4.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按照5万元/件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
5. 企事业单位作为原告(或请求人)主动维权,解决专利、商标侵权纠纷,给予维权代理费30%的补助,每年每户总额不超过5万元。
6. 以市场化方式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维权互助专项基金的企业,按照基金总额的10%,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
7. 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贴息、评估、担保、保险补助。
8. 对通过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的同一法人及其他组织,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单笔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9. 对开展知识产权许可、转让、入股的单位,按照省级奖补标准的50%给予配套支持。
10. 获中国质量奖企业,正奖奖励100万元、提名奖奖励50万元;
11. 获天府质量奖企业,正奖奖励50万元、提名奖奖励25万元;
12. 新获批“天府名品”授权企业奖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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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省、市各类政府资助类项目申报;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专利软著知识产权申报;
三、国家、省、市各类企业荣誉资质申报;
四、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科技成果评价、工业设计中心、非遗、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绿色工厂、大数据企业、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各类标准、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科学技术奖、规上、老字号、新产品等研发平台创建辅导、申报:
五、资金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项目建议书、等各类报告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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