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头企业辅导!荆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条件流程和运行监测材料好处申报管理办法
江露 / 2025-10-28 17: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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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条件流程和运行监测材料好处申报管理办法征求稿整理,详情如下,东宝区、掇刀区、钟祥市、京山市、沙洋县、屈家岭管理区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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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工作,培育壮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进一步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高质量发展,切实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引领带动作用,全面实现乡村振兴,依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关于开展第八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农产办〔2023〕5号)、《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鄂农发〔2024〕2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等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供销社、人行荆门市分行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实行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参与新申报及参与监测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已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原则上自然获得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第二章  荆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荆门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含电商)、休闲农业等涉农企业。

(二)主营业务占比。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及社会化服务等主营业务收入(交易额)占业务总收入(交易总额)的70%以上。

(三)企业规模。企业有一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成长性强,综合实力位居本市同行业前列。

1.生产型企业: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2.加工型企业:企业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

3.农产品批发市场型企业:综合性市场年交易额10亿元以上,专业性市场年交易额4亿元以上;

4.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年交易额3000万元以上,其中农产品网络交易额占60%以上;

5.休闲农业型企业: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6.农业社会化服务企业: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

(四)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产权清晰,资产结构合理,资产负债率低于70%。企业守法经营,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欠税、工资和社保金,按规定提取折旧,近2年内开户银行信用记录良好。

(五)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村经纪人或农户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与农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种植业企业带动农户2000户以上,水产、畜牧企业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休闲农业企业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对农产品批发市场不作要求)。

(六)企业产品竞争力。企业的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具有注册商标和品牌,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质量、科技含量在市内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第七条  企业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优先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一)在吸纳和转移农村劳动力方面表现突出的。

(二)在依托品牌和技术优势,促进本地农产品生产销售,带动全产业链发展和产业化经营方面表现突出的。

(三)在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维护市场价格稳定等方面表现突出的。

(四)在参与乡村振兴、创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等方面表现突出的。

(五)已经统计部门纳入统计的“规上”企业。

第八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介绍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的专题材料(含企业基本情况、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建设原料生产基地、促进农户增收、项目投资与技改、产品研发与成果应用、产业链打造、质量安全管控、品牌创建、国内外市场开拓、电子商务等情况,限3000字以内)。

(二)加盖企业公章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

(三)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加盖骑缝章的近两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

(五)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企业自主查询版)。

(六)县级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纳税情况证明。

(七)县级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质量安全情况证明。

(八)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带动农户情况。

(九)供电公司出具近两年电费清单(仅加工型企业提供)。

(十)履行社会责任、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出口等方面证明材料,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据实出具。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企业所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结合实际组织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出具推荐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市农业农村局审查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形成拟认定名单并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三章  荆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

第十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十一条  认定程序。

(一)材料初审。市农业农村局对各地推荐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核,提出初步意见。

(二)征求意见。市农业农村局征求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供销社、人行荆门市分行对候选名单的意见;必要时开展现场检查,形成拟认定企业名单并公示。

(三)发文公布。拟认定企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对新认定企业颁发证书或授牌,有效期为两年。

第四章  荆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

第十二条  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做到有进有出、优保劣汰、等额递补。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运行监测。

第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加强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采取定期统计、情况调度、实地考察、随机抽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基地建设、生产加工、市场销售、带农增收等方面情况,帮助企业解决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监测程序。

(一)企业报送材料。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监测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要求报送监测材料。

(二)县级汇总核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报送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审查,并提出监测意见,报市农业农村部门。

(三)结果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对企业材料汇总、审核,征求同级发改、经信、财政、商务、税务、供销、人民银行等部门意见,提出监测或认定建议。必要时开展现场检查。监测或认定情况向社会公示。

(四)监测或认定情况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对监测合格和新认定企业颁发证书或授牌,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五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审定后,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一)不接受监测、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监测评价不合格的;

(二)主营业务向非农产业转移或不履行与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农户签订合同,不能很好地发挥对当地产业和农户带动作用的;

(三)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等损害农民及消费者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经营中存在违法行为或经营不善已破产、被兼并的;

(五)符合进规纳统条件,因企业主观意愿不愿进规的。

第十六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因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需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予以审核确认,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荆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附则

第十七条  申报认定及监测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的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申报。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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