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蓬溪县旅游饭店、非遗、新场景、文体旅、文艺、体育、旅行社、演艺申报奖励补贴
江露 / 2025-10-28 12: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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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蓬溪县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申报奖励补贴整理,包括旅游饭店、非遗、消费新场景、文体旅、文艺、体育、旅行社、演艺等,详情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联系小编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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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依法开展文旅项目及产业策划规划

鼓励市场主体依托国内具有资质的专业团队,开展项目策划、规划编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通过后,按照规划设计费行业标准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鼓励各乡镇利用文旅资源争创国、省文旅品牌,经行业部门审定通过后对乡镇人民政府按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二、支持重大文旅项目和旅游景区建设

分类建立县级文旅项目及旅游景区建设重大项目库,积极引进战略合作伙伴共同参与项目建设,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享受县重点项目同等政策。

加强文化和旅游建设用地保障,将文化和旅游类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积极保障文旅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下,利用闲置旧厂房、仓库等设施发展文旅项目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享受不超过5年过渡期支持政策,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使用权类型利用土地;过渡期满涉及改变土地权利性质、规划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创新金融产品、延长贷款期限、实施优惠贷款利率等方式,对优质文旅项目加大支持力度。

三、支持文旅品牌培育与创建

对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被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含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创建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乡村旅游重点镇、村的创建主体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30万元、15万元。

对新评定为四川省乡村旅游重点镇、村创建主体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资金20万元、10万元。对评定为“天府旅游名镇、名村”的创建主体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00万元、50万元;对年度内新开发具有本土文化特色的旅游特色商品,并获得商标或专利权的商品开发商,一次性奖励3万元。

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的非遗代表性项目,分别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资金15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的非遗工坊,分别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资金10万元、5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分别给予传承人一次性奖励资金 3万元、1万元。

四、支持消费新场景打造

城市商业类消费新场景运营主体统一收银、纳入我县服务业统计,其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且投资规模在400万元—600万元(含)的奖励20万元,投资规模在600万元—800万元(含)的奖励30万元,投资规模在8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

农商文旅体消费新场景运营主体统一收银、纳入我县服务业统计,其占地规模在10亩以上且投资规模在500万元—800万元(含)的奖励20万元,投资规模在800万元—1000万元(含)的奖励30万元,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给予不超过50万元激励。

鼓励市场主体积极打造或改造住宿业、餐饮业的配套设施,且能够达到一次性接待外地旅行团队300人及以上、每年接待12场次及以上规模的市场主体,根据年营收金额每年给予10%补贴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鼓励具备庭院经济发展条件的市场主体,盘活自家住宅院落及房前屋后的闲置空地,开展消费新场景经营活动,投资额度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五、支持文体旅市场主体提质升级

对个体户成功转为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并进行登记确认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对首次升规的企业,奖励4万元,之后每年完成年报再奖励2万元,累计不超过8万元。设增速奖励,对规上服务业企业、商户营业收入年增速达30%、40%、50%的,分别奖励0.3万元、0.5万元、1万元。

六、支持重点文艺项目和文艺精品创作

文学创作项目。每年扶持不超过2部,最高不超过3万元。舞台艺术项目每年扶持不超过1部,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广播影视项目每年扶持不超过1部,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文艺精品奖励项目。获经中央宣传部、省委宣传部批准的全国、全省常设性文艺奖的作品或个人,按全国、全省奖金等额配套奖励;对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四川广播电视台播出的影视剧、专题片、纪录片、动画片等给予奖励,所奖励的作品须有蓬溪元素。获国家级或省级重要文艺演出、文化活动、文博展览、影视播映的文艺奖项作品或个人,按全国或四川省奖金等额配套奖励。文学作品首次印刷量超过3000册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文学作品转化为电视剧并在腾讯、爱奇艺等头部视频网站、卫视及以上公共平台播出,或转化为电影并在全国公映的,每部奖励3万元。

结合中国书法之乡实际,实施书画人才培养计划。获得中书协、中美协会员资格认定或入展中央、省委书协、美协举办的单项展、届展给予相应经费奖励。

七、支持举办体育赛事活动

对市场主体或社会组织全额自筹经费举办国际或国内高水平体育赛事,参赛及观赛人数(根据销售的赛事门票核算,下同)2000(含)至4000人(含)奖励5万元,4001(含)至6000人(含)奖励8万元,6001(含)至8000人(含)奖励10万元,之后每增加1000人奖补递增2万元,同一个赛事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八、支持旅行社引流促销

以旅游大巴汽车团形式组织游客到蓬溪旅游(至少住宿一晚),单次组织300人(含)以上游客团,按20元/人给予奖励;以自驾游形式组织游客到蓬溪旅游(至少住宿一晚),单次规模车辆达10辆(含)以上且单次人数在40人(含)以上游客团,按50元/人给予奖励;单个旅行社年度奖励金额总计不超过20万元。

九、支持视听产业发展

对来蓬拍摄的视听企业(剧组),作品在中央电视台、省级以上频道或腾讯、爱奇艺等头部视频网站播出且在蓬取景不低于60%的,视完成作品数量情况,给予20万元奖励;视听作品内容中突出蓬溪景点地名或取景画面带有可辨识的蓬溪外景影像、正面展示蓬溪城市形象或促进蓬溪旅游宣传推广,作品在中央电视台、省级以上频道或头部视频网站播出后,按实际播出时长每分钟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支持品牌演艺和主题文化旅游活动

对主办单位引进国际知名或国内一流的大型演唱会、音乐节,且票房收入纳入地方国民经济统计的,按举办场地、观演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主办单位引进国际知名或国内一流院团优秀剧目,按照场次、上座率予以事后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对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演艺新空间,年度演出场次超过50场,且每场售票不低于100张,按照实际场次给予5万元补助。单个演艺场所年度奖励金额总计不超过20万元。

对县域内A级旅游景区、文旅项目的市场主体,利用自有文旅资源在景区、项目区内开展主题文化旅游活动,入园后不再单独收取游客费用的,按照每次活动成本投入额的20%予以补助(以活动支出缴税凭证锁定活动成本投入额),年度补助总计不超过10万元。

十一、附则

(一)资金来源及兑现程序。结合县级实际,将文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符合项目申报的企业在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向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提出上个年度的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由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后,统一报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复审,再按相关程序组织兑现。

(二)政策适用范围。本政策奖励可与上级政策叠加享受。县委、县政府已制定的相关扶持政策,若奖励方式或标准与本政策有出入的,以本政策为准,且不重复享受。具体要求由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细化明确。本文件中奖补事项具体申报条件、所需材料和评审办法等以申报通知为准。本文件实施期间如国、省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适时对相关条款进行调整。国、省政策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三)申报主体。本政策措施所称企业是指依法注册的国有、民营企业。对拖欠民工工资并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经查证属实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次生环境事件处置不当造成环境影响以及失信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执行时间。本政策措施由蓬溪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本政策措施自2025年10月19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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