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级、市级、省级三个等级,11月9日前先向区县申报!2025年邵阳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及复评指南,小编现将申报条件、流程、时间总结如下,如有疑问可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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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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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序号 |
内容 |
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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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级 |
市州级 |
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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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设施 |
1 |
基地的建设、运营单位为我省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
是 |
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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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指定负责人 |
有 |
有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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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地投入运营时间 |
- |
≥1年 |
≥2年(且已被认定为市级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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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基地实际使用面积 |
≥600m² |
≥1500m² |
≥3000m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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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孵化场所占基地总面积 |
≥2/3 |
≥2/3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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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提供工位数 |
≥60个 |
≥120个 |
≥200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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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有会议室、洽谈室、产品展示厅 |
有 |
有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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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要求 |
8 |
在孵创业实体数量(含创业企业、创业团队或创业项目) |
≥20个 |
≥30个 |
≥40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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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在孵创业实体入孵前注册登记时间 |
≤3年 |
≤3年 |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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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在孵创业实体吸纳就业人数 |
≥50人 |
≥100人 |
≥15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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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在孵创业实体营收总额 |
- |
≥1500万元 |
≥3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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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在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 |
- |
≥5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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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在孵创业实体到期出园率 |
- |
≥75%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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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能力 |
14 |
提供孵化服务项数 |
≥5项 |
≥8项 |
≥1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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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指定受理、对接在孵化创业实地服务请求工作人员数 |
≥1人 |
≥2人 |
≥3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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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聘请湖南省创业创新导师团成员人数 |
≥2人 |
≥4人 |
≥8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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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全年提供孵化服务次数 |
- |
≥80次 |
≥12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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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在孵创业实体总体满意度 |
≥80% |
≥90% |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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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在孵创业实体的创业成员中参加创业培训的比例 |
- |
≥25%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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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在孵创业实体已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相关政策比例 |
- |
≥25%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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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全年开展创业沙龙、创业讲堂、创业训练营、项目展示交流等创业活动次数 |
- |
≥1次 |
≥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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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全年给予在孵创业实体租金减免金额 |
- |
≥20万元 |
≥4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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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推荐服务或其他投融资服务 |
- |
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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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提供停车、供电、供水、消防、网络等配套服务 |
是 |
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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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管理 |
25 |
具有健全的管理服务工作制度 |
有 |
有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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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积极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各类创业活动和业务培训 |
是 |
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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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在省平台中及时准确录入和维护各数据信息 |
是 |
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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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在省平台中及时受理服务请求和反馈服务结果 |
是 |
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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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建设主体为院校的孵化基地不考核第10项、11项、20项,第12项考核标准为市州级≥20%、省级≥30%;认定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的孵化基地不考核13项。
2.在孵创业实体是指:注册在孵化基地内或在孵化基地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创业团队、创业项目及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作社等市场主体。
3.在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当期在孵实体中营业执照为存续状态数+当期到期出园实体出园时营业执照为存续状态数)/(当期孵化期满出园实体数+在孵实体数)×100%。
4.到期出园率=当期孵化协议到期出园实体数/当期孵化协议到期实体数。(在创业孵化基地孵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二、工作程序
(一)11月9日前,各县市区要开展本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及复评工作,认定结果即时报市人社局备案,同时将符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的单位向市人社局推荐。各县市区要严格对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的基本条件》、《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及复核程序及《创业孵化基地服务项目清单》标准、程序进行认定、复评。
(二)11月30日前,全市开展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工作。符合市级认定标准的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于2025年11月15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人社局发起认定申请,提交申报材料后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社局申请省平台登录账号完善相关信息并提交2025年度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驻市高校可直接向市人社局申请认定);各县市区人社局于11月20日前向市人社局报送审核推荐意见及申报材料,并在省平台中完成相应审核。市人社局按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及程序逐一审核,确定新认定基地名单。
(三)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必须按要求填报提交有关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县市区要坚持公开公正原则,认真审核相关资料与条件,对推荐意见的真实性负责;要指导创业孵化基地全面准确、如实详尽自主申请,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参评资格;要加强业务指导,各创业孵化基地和在孵创业实体在省平台及时更新单位基本信息、运营管理信息等,确保各项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复核)程序及材料清单
认定程序
(一)自主申请。符合认定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起认定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表》;
2.建设单位与运营单位的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许可证书;
3.基地建设及运营情况报告。包括基地建设、创业服务及创业带动就业、创业实体经营及退出等情况(2000字以内);
4.《在孵创业实体名册》;
5.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资料齐全的,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配省平台工作账号给申请单位。
(二)填报信息。按照《关于推进创业孵化基地服务管理信息化的通知》(湘人社函〔2022〕55号)要求,由创业孵化基地在省平台中录入相关信息,保障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三)资料审核。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和录入的信息数据,对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的基本条件逐一审核,有条件的地方可进行实地走访调查。
(四)专家评审。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规模,组织专家或者湖南省创业创新导师团成员开展评审,如有多个符合条件的,则择优拟定基地名单。
(五)公示和认定。对拟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当地授予本级创业孵化基地牌匾,并发文公布。
复核程序
创业孵化基地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起复核申请,提供认定申请材料中除第二项以外的其他各项材料,完成省平台中的各项信息数据的更新维护。未按要求发起复核申请的,视同放弃创业孵化基地身份。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照基本条件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条件单位的继续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认定,并发文公布。
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及复核程序按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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