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各市绿色矿山建设申报规划指导(建设申报要求条件、建设方案和申报材料编写、手续流程办理等)
葛熙彤 / 2025-10-23 17: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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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矿山申请难度大,可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进行规划!陕西省绿色矿山建设申报指南,小编现将申报条件、流程、时间总结如下,如有疑问可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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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绿色矿山建设
(一)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主体。绿色矿山建设情况作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的内容之一。
新建矿山在新立采矿权出让过程中,出让机关要将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纳入采矿权出让公告,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建设要求及违约责任,矿山企业应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
生产矿山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二)矿山企业要树立绿色发展理念,规范管理,推进科技创新,落实节约资源、节能减排、保护环境、促进矿区和谐等社会责任,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建设绿色矿山。
(三)建设绿色矿山应编制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编制、备案等工作按以下要求办理:
1.实施方案编制。所有新建矿山和大中型生产矿山均需按自然资源部发布的《有色金属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行业规范要求,结合矿山实际情况,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实施方案。小型矿山应当明确绿色矿山创建计划,结合实际加快改造升级。
2.实施方案备案。采矿权人应将实施方案及电子文档报送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新建矿山应在取得采矿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和备案工作。本办法施行前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生产矿山,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和备案工作。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每年6月20日前将上半年实施方案的编制备案情况、12月20日前将全年实施方案的编制备案情况报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汇总报送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3.实施方案公示。实施方案应明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指标要求和进度安排等内容,实施方案摘要应在企业网站或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四)矿山企业应在建设方案实施期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绿色矿山建设需延期的,应向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二、绿色矿山申报与评估
申报绿色矿山,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证照合法有效;
(二)近3年未受到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部门行政处罚,或受到处罚已整改到位,且未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环境事件的;
(三)矿山企业应进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且未被列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名单(经改正后移除的除外);
(四)矿山正常运营,且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少于3年;
(五)矿区范围未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或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差别化管控要求;
(六)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其他先决条件。

三、绿色矿山申报程序
(一)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或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矿山企业应进行自评估,编写自评估报告,向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自评估报告,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后,报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三)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本市绿色矿山建设遴选推荐名单,报送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四)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并出具第三方评估意见。
(五)通过第三方评估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技术支撑单位复核并组织实地抽查部分矿山后,提出拟列入绿色矿山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实地抽查核查组由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其中专家不少于2人。
(六)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纳入绿色矿山名录库,并向社会公开。公示有异议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进行核查,明确是否纳入名录库。国家级绿色矿山按照有关要求从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库中择优推荐。

四、绿色矿山申报材料
(一)绿色矿山申报表;
(二)绿色矿山建设自评估报告;
(三)反映创建工作情况的实施方案、台账、图片和影像材料等;
(四)第三方评估报告;
(五)矿山所在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申报材料电子版光盘。

五、支持政策
1.鼓励创新支持政策,各地要探索完善绿色矿山建设激励约束政策,加大用地、用矿、金融、财税等政策支持。
2.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好高新技术企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内,持续进行绿色矿山建设技术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2023年9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煤炭开采企业抽采的煤成(层)气免征资源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资源税,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减免征资源税。列入国家级、省级绿色矿山名录且开发利用水平达到国家标准的领跑者指标要求的矿山,可以减缴部分矿业权出让收益;减缴具体规定,由省级财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另行明确。
3.在矿业权出让、整合及办理建设用地、用林、用草等手续时,依法依规对绿色矿山企业予以支持。符合协议出让矿业权情形的,允许优先以协议出让方式有偿出让给绿色矿山企业。将绿色矿山建设项目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统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存量指标,优先保障新建、改扩建、在产绿色矿山合理的用地需求。对于绿色矿山采矿用地,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灵活土地供地方式,减轻用地成本。
4.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在沪深北交易所上市以及到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强化矿业领域投资项目环境、安全、社会和治理风险评估及管理的前提下,研发符合地区实际的绿色矿山特色信贷产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加大对绿色矿山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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