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科技成果转化补贴怎么拿?实施细则:条件+流程+免申即享范围汇总
钱洁 / 2025-10-21 1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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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合肥市正式发布《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措施(修订)实施细则》。新政涵盖成果研发、概念验证、中试平台、孵化载体等七大方向,其中高水平孵化器建设最高可获得3000万元支持。即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及自然人可通过合肥市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申报。各地企业申报有任何疑问可咨询小编:
合肥市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措施申报免费咨询:15855157003(微信同号)
深耕项目申报13载,我们为安徽、湖北、江苏、湖南、四川、陕西等重点省份的企业提供“前期规划→中期培育→后期申报”的全流程服务。我们不仅是材料专家,更是您的战略顾问,精准匹配政策红利,确保每一项关键认证成功落地。
为展现我们的专业广度,以下是我们精通的部分项目矩阵:
资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
研发平台: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
智能绿色: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绿色工厂、两化融合;
专项荣誉:首台套、老字号、质量奖、科技成果评价;
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软件著作权;工商财税同步提供专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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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措施(修订)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措施(修订)》(合政办〔2025〕17号)文件精神,规范政策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主体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自然人等(新型研发机构可参照企业享受政策支持)。各级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有失信行为且未完成信用修复的企事业单位、自然人等不享受本政策支持(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可享受成果就地转化奖励,自然人可享受成果交易奖励)。单个申报主体单项条款兑现金额低于1万元的不享受本政策支持。
二、申报时间
以市科技局在官方网站和合肥市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发布的通知为准。
三、申报及审核程序
按照“企业申报、县区初审、部门审议、联合审核、公开公示、政府审批”等程序执行(“免申即享”政策无需企业申报,企业收到通知后,在合肥市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上确认企业银行账户、联系人、可享受的政策资金等信息,无需提供申报材料)。具体如下:
1.申报主体登录合肥市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https://hfcyzc.hfceloan.com),录入真实完整信息,完成注册。
2.申报主体根据合肥市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措施(修订)实施细则、相关操作规程以及实际情况,提前做好申报准备工作。
3.申报主体关注合肥市科技局官方网站、合肥市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按申报通知要求在网上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并及时关注相关审核意见,补充完善申报材料。
4.申报主体兑现时需同时在“信用中国”“信用安徽”“信用合肥”三个官方网站查询,并提供查询结果。
5.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等进行初审并推荐。
6.市科技局归口管理处室组织审核,审核专业性强、申报量大的政策条款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或组织专家评审,需专家评审的项目材料须通过形式审查。审核、形式审查及专家评审情况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通过后提请政策联合审核小组审议。
7.联合审核意见提请市科技局党组会集体审议通过后,通过“中国·合肥”门户网站、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市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市科技局报市政府审批。
8.根据市政府批复,市财政局下达预算至市科技局或相关县(市、区)、开发区,相关单位根据资金到位情况按时拨付至申报单位。
四、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鼓励成果研发和转化。
政策内容:对高校院所输出应用型科技成果,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按照不超过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5%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奖补条件:(1)高校院所在合肥市输出技术成果交易服务,且相关交易服务(技术许可、技术转让和技术入股三类)需在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系统登记。
(2)需出具高校院所输出应用型科技成果资助表和应用型科技成果在本市范围内输出的相关证明材料。
(3)技术交易合同复印件和技术合同登记认定证明复印件,以及技术交易材料(技术许可、技术转让需提供技术成果交易发票及转账凭证复印件,技术入股需提供:①技术入股相关证明材料;②备案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证明材料或通过协议定价并公示的证明材料)。
奖补方式:免申即享。
(二)支持发展科技服务机构。
政策内容:支持建设科技成果概念验证中心,根据概念验证中心市场化运营成效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对行业影响力较强、服务能力突出的科技服务机构,按照其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1.概念验证中心运营补贴
奖补标准:按照年度对外服务性收入给予支持,对纳入规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的概念验证中心,按照年度对外服务性收入的4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对未纳入规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的概念验证中心,按照年度对外服务性收入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
申报条件:(1)认定为合肥市科技成果概念验证中心,为实验阶段的科技成果提供评价、验证等公共服务。
(2)建设主体的对外服务营收不低于100万元,并按规定纳入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代码73-75大类)。
(3)为服务对象申报政府奖补资金项目的服务金额、承接各级财政资金支付的服务金额,不纳入年度服务性收入。
申报材料:(1)概念验证中心运营补贴申报书,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开展概念验证服务和建设运营情况以及概念验证中心服务项目明细表等。
(2)按规定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固定资产纳统登记证明材料。
(3)提供规范的概念验证服务收费标准。
(4)概念验证服务需提供专家费签到和支付等凭证,以及场地租赁费、设备使用费的发票,上述佐证材料(票据)需与服务项目明细表一一对应。
(5)由合肥市财务审查类等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中标单位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需明确对外服务性收入情况)。且对外服务性收入情况应为概念验证中心对外提供服务签订的合同、发票和银行回单的三者金额取其最小值。
(6)申报主体及单位法人代表出具的不重复申报市级运营补助类扶持政策的承诺书。
2.科技服务机构支持
奖补条件:(1)申请获得支持的省外优质科技服务机构自愿在本市设立总部、合建总部(地区总部),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国(央)企、省部属企事业单位、国家级科技类社会组织或其设立的科技服务机构;
②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平台;
③“双一流”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或其发起设立的科技服务机构、创新联合体等;
④成立1年(含)以上、团队规模不低于15人,主营业务年均服务性收入达100万元的科技服务机构。
(2)若合建总部(地区总部),各方均需投入资源支持新建总部发展,省外机构在合建总部(地区总部)中需有人员、创新资源等实际投入。
(3)经认定通过的机构,支持方式按照《合肥市科学技术局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发展办法》执行。
奖补方式:免申即享。
(三)支持孵化载体建设。
政策内容:支持建设合肥市高水平孵化器,按照分年度前置支持方式,给予高水平孵化器总计最高3000万元支持,其中建设资金与参股基金分别支持最高15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孵化器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专业型孵化器给予50万元奖励,对年度绩效评价中评优的孵化器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1.高水平孵化器建设补贴
奖补条件:(1)按照《合肥市高水平孵化器建设实施方案》,纳入全市统一布局的专业型孵化器;
(2)提供高水平孵化器建设方案;
(3)提供与所在辖区签订的高水平孵化器建设协议;
(4)按照协议约束的条件(不得低于《合肥市高水平孵化器建设实施方案》中的建设条件)进行兑现。
奖补方式:免申即享。
2.国家级孵化器、省级孵化器、市级专业型孵化器认定奖励,孵化器绩效评价奖励
奖补条件:(1)政策有效期内被新认定为国家级(部级)层面的卓越级、标准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运营单位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奖励。
(2)政策有效期内被新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的,给予运营单位30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奖励。
(3)政策有效期内被新认定为市级专业型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的,给予运营单位50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奖励。
(4)对于全市组织的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给予运营单位最高100万元奖励。
(5)已获得原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市级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奖励的孵化器,重新认定为国家级(部级)、省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和市级专业型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的,不重复享受奖励。
奖补方式:免申即享。
(四)加快建设中试熟化平台。
政策内容:支持建设重点产业领域中试熟化平台,对符合条件的中试平台(基地),按年度实际建设投入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按年度中试服务收入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1.中试平台(基地)建设补贴
奖补条件:(1)通过需求征集,新建的中试基地。
①根据《2023年合肥市科技创新产业政策实施细则》(合科〔2023〕116号),参照《合肥市科技攻关“揭榜挂帅”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合科〔2025〕65号),以“揭榜挂帅”方式新建重大中试基地。
②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③分年度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
(2)通过整合资源,备案的中试基地。
①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服务功能和设施完善,对外中试服务营收不低于总营收的50%。
②需按规定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固定资产纳统登记。
③按照《合肥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平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已备案的中试基地(平台)。
④按照固定投资分档给予支持,1000万-2000万元(不含),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2000万-3000万元(不含),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3000万-4000万元(不含),给予最高300万元补贴;4000万-5000万元(不含),给予最高400万元补贴;超过5000万元,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
⑤需出具中试基地(平台)备案及投资补贴资料,主要包括:基地情况、开展中试服务和建设运营情况,以及建设进度和建设投资情况(当年为建设中试基地所发生的软硬件支出,包括中试设备、中试软件、中试平台上检测设备和环保设备等购置费用等);在统计云平台中显示的,经市统计局审定后的投资金额页面截图;经符合资信要求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关于中试基地(平台)当年建设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及各项投资相关证明等材料;数据真实和不重复申报市级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的承诺书等。
⑥同一项目若跨年度支持,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奖补方式:免申即享。
2.中试平台(基地)运营补贴
奖补标准:按照年度对外服务性收入给予支持,对纳入规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的中试基地,按照年度对外服务性收入的4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对未纳入规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的中试基地,按照年度对外服务性收入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补贴。
申报条件:(1)认定为合肥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平台),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服务功能和设施完善。
(2)建设主体的对外服务营收不低于100万元,且不低于总营收的50%,并按规定纳入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代码73-75大类)。
(3)中试服务须在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进行登记。
申报材料:(1)中试基地(平台)运营补贴申报书,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开展中试服务和建设运营情况以及中试服务项目明细表等。
(2)合肥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平台)备案公示相关材料。
(3)按规定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固定资产纳统登记证明材料。
(4)由合肥市财务审查类等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中标单位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需明确对外服务性收入及占比情况)。且对外服务性收入情况应为中试基地(平台)对外提供服务签订的合同、发票和银行回单的三者金额取其最小值。
(5)中试服务需提供从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中导出的技术合同明细表、加盖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复印件(合同内需表明提供的技术服务为中试服务)和登记机构所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服务收入材料(发票及转账凭证复印件)。
(6)申报单位及单位法人代表出具的不重复申报市级运营补助类扶持政策的承诺书。
(五)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培养。
政策内容:支持技术经理人申报技术经纪专业职称。支持技术经理人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对就地转化的成果按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额的1%,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奖补条件:(1)有效期内具有技术经理人资格的自然人。
(2)技术经理人针对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并在肥实现转化(技术许可、技术转让和技术入股三类)。
(3)以自然人名义进行申报,或由所在科技服务机构代为申报。
(4)需出具技术经理人资格材料;技术经理人服务补贴表,主要包括:服务项目明细、所在科技服务机构代为申报技术经理人补贴汇总表等;促成科技成果交易相关证明材料(技术经理人与服务对象签订的三方服务合同,或高校院所相关部门及企业分别盖章证明技术经理人促成交易的证明材料。可由安徽省技术经理人协会协助技术经理人向高校院所出具协调证明函)以及不存在关联交易承诺书。
(5)加盖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登记证明复印件、技术交易合同复印件,以及交易发票及转账凭证复印件,技术入股需提供协议定价,或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的证明材料。
奖补方式:免申即享。
(六)强化金融资本赋能。
政策内容:发挥“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基金作用,市种子基金对成果转化团队给予最高400万元支持,市天使基金对单个企业给予最高2000万元支持。推动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持股平台。
实施细则:按照相关的基金管理办法等执行。
(七)支持“三新”产品示范应用。
政策内容:积极培育“三新”产品支持创新主体在可控范围内开展“三新”产品应用试验,鼓励社会各界加大“三新”产品的采购力度。将推广应用“三新”产品情况纳入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实施细则:按照《合肥市新场景解决方案目录建立及推广应用实施方案(试行)》执行。
五、附则
1.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除“免申即享”政策条款外,须提交诚实信用承诺书。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将追回财政资金并纳入合肥市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黑名单”库,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产业政策奖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处于失信状态的企业不得享受政策奖补资金(企业是否为失信状态企业,以政策审核结果公示前1个工作日的信用状态为准)。
2.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实施细则要求提供的材料,科技主管部门可根据审核需要,视情要求补充相关证明材料。
3.财政资金应及时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县(市、区)、开发区不得以本级政策为由拒不拨付省、市各级要求的配套资金,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未及时拨付市级扶持资金的,欠拨资金通过财政体制结算全部上交市财政,同时调减相关县(市)区、开发区以后年度扶持项目数量和额度。县(市)区、开发区与企业另有约定的,按协议执行。
4.涉及固定资产奖补的:不含土地、厂房等投入,合同、发票、转账凭证金额三者取最小,发票以不含税金额为准。
5.本政策条款与市级同类型政策条款不重复享受。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市新出台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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