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元市研发补助办法落地:企业研发费100万+可领3%补贴,县区配套有奖励
钱洁 / 2025-10-20 10: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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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正式印发《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办法明确,对研发投入总量超100万元或年度增量超50万元的企业,将按比例给予财政资金后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可获50万元支持。该政策有效期5年,为企业创新提供稳定预期,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密切关注年度申报通知。申报中有任何疑问可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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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科技创新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广府发〔2025〕5号)等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市企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研发是指企业为增加知识存量以及涉及已有知识的新应用而进行的创造性、系统性工作,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种类型。本办法所指企业研发投入是指企业为实施研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经费支出(不含财政科技投入)。本办法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是指在广元市科技计划中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开展两类补助,一是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总量、增量部分直接给予后补助(以下简称“企业补助”);二是对各县区、广元经开区用于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财政经费支出给予后补助(以下简称“县区补助”)。
第三条 市科技局主要负责组织政策制度制定及宣传、资金申报、材料审核、拟订补助资金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指导各县区、广元经开区出台激励企业研发投入政策等工作。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下达等工作。市统计局负责审核企业研发投入数据报送情况。各县区、广元经开区科技、财政部门是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的实施、管理和监督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本办法补助对象包括企业和县区两类。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申报周期一般为组织申报年度的前两个会计年度,具体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的研发投入统计范围是指国家统计局《企业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研发统计口径,为规模以上工业、建筑业、服务业及部分批发零售业企业。具体范围以申报周期所涉及年度内国家统计局执行的范围为准。
第八条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广元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近三年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均为诚信或良好(未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二)按规定申报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向统计部门报送了研发活动数据,并且申报年度上一年研发费用总量在100万元以上或申报周期内次年度比上年度研发费用增量高于50万元(以税务系统数据为准)。没有连续两年报送完整年度数据的企业不予以补助。
第九条已申报享受四川省、所在县区申报周期内企业研发投入财政补助政策的企业,不予以补助。
第十条 县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本地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政策制定,明确补助条件、标准和程序等。
(二)在上一年度组织实施了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政策,并有县级财政资金投入。
第三章 补助计算依据及标准
第十一条 企业补助以企业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数据为计算依据(其中经税务部门后续管理调整数据的,以调整后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对经核定的上年度研发费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超过3%、最高20万元资金支持;对年度研发费用增量高于50万元的企业,给予增量部分不超过5%、最高30万元资金支持。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具体比例根据市级财政经费预算确定,在申报通知中明确,总量与增量补助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最终补助额度即为分段计算额度的总和,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按舍去原则精确到千元。
第十二条 县区补助以申报年度上一年度县区用于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财政经费投入总额作为计算依据,根据当年市级财政预算情况确定具体补助比例。
第四章 申报受理程序
第十三条 发布通知。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相关要求、具体流程等。
第十四条 组织申报。企业按申报通知通过广元市科技项目综合管理平台提交补助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县区由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要求上报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审核汇总。企业的申报材料由广元市科技项目综合管理平台内的推荐单位严格审核,并联合同级财政部门报推荐函至市科技局。
县区的申报材料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六条 资质复核。市科技局汇总企业的申报材料后,致函市级有关部门复核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由市发展改革委复核企业是否列入失信名单;市应急管理局复核企业近三年是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市生态环境局复核企业近三年环境信用评价等级是否符合条件;市统计局复核企业研发投入数据报送情况。
第十七条 核定公示。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拟补助企业、县区名单及补助额度,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资金下达。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按程序报批后拨付下达。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十九条申报研发投入补助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广元市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申请表》。
(二)报送给税务部门的企业核算周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附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
(三)属于研发投入统计范围内的规模以上企业需提供申报周期内企业研发统计年报报表。
(四)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县区补助由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要求提供上一年度县区财政用于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本级财政经费统计报告、资助明细表、资金下达文件等材料,并通过广元市科技项目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申报。
第六章 补助经费的使用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获得补助的企业和县区将市级财政补助经费用于开展科技创新相关活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及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应严格执行《广元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因更正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导致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相应减少的企业,应在更正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主动按原渠道退回财政资金。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退回财政资金,将企业列入失信名单,企业十年内不得申请广元市科技计划项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科技、财政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适时对获得补助的县区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相关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财政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五条 县区科技、财政等部门应建立交流通报、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推进信息共享。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22年印发的《广元市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暂行办法》(广科发〔2022〕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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