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申报奖励补贴、要求整理,包括升规入统、汽车贸易、外向经济、电商直播、品牌首店、楼宇引进和培育总部企业、楼宇品牌、引进外资、旅游、住宿业、标准、质量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详情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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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新都区现代服务业加速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发展能级,更好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加彰显现代服务业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贡献,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市场主体梯度发展
(一)支持企业升规入统。对政策有效期内首次升规入统且在库首年营业收入(或销售额)实现正增长的服务业企业、批零住餐企业给予以下奖励:对月度升规入统的服务业企业、批零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住餐企业给予1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度升规入统的服务业企业、批零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住餐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企业稳规模上台阶。鼓励服务业企业、批零住餐企业做大做强,经综合评价后,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汽车贸易快速发展
(三)支持二手车销售企业做大规模。对完成二手车经营备案的汽车销售市场主体,在注册之日起的3个月、6个月、9个月内达到限额并完成统计报送的,在入统奖励基础上,分别额外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完成二手车经营备案的汽车销售企业,年二手车零售额实现500万元(含)以上的,经综合评价后,按企业年二手车零售额的0.5%给予奖励;企业年二手车零售额高于2亿元的,经综合评价后,额外奖励50万元,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支持企业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对取得资质的二手车出口企业,按照企业经营、外贸新业态促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对综合评价合格的企业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支持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支持外向经济稳定发展
(五)支持外贸主体能级提升。支持企业稳定发展,鼓励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全力稳住国际市场订单,针对生产型企业和贸易型企业,根据企业经营、贸易促进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对综合评价合格的企业给予支持。单个生产型企业支持金额每年不超过100万,单个贸易型企业支持金额每年不超过400万。
(六)鼓励企业借助线上平台拓展市场。鼓励外贸企业借助跨境电商平台、国际搜索引擎及自建独立站开展产品境外推广,对年度出口额达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所产生的平台入驻费用、推广费用、独立站建设费用总和的5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支持服务贸易及服务外包发展。对以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开展服务出口,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金额达50万美元的企业,以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4‰的利率给予贴息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以承接在岸服务外包业务开展服务外包,在岸服务外包执行金额达到500万美元的企业,以在岸服务外包执行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1‰的利率给予贴息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八)鼓励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在上级部门对企业参加国际性重点展会展位费给予支持基础上,对企业参展展位费剩余部分予以支持,单个企业支持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支持新消费发展
(九)鼓励企业开展电商直播。对在全国知名电商平台或企业自主搭建运营的电商直播平台通过直播方式销售产品,年直播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含)—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含)以上,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支持品牌首店聚集。支持国内外知名品牌在我区开设首店,经综合评价后,按得分给予单个首店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一)支持举办高能级展会。鼓励企业或协会在新都区举办国家级(含)以上、省级展会,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按直接投入的50%给予补贴,按展会级别同一项目单次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享受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二)鼓励开展促消费活动。鼓励市场主体在我区开展高品质、品牌化、时尚化的促消费活动,直接投入在50万元以上的活动,按15%给予补贴,单个活动补贴不超过15万元,在此基础上,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首秀、首发的活动,单个活动额外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享受补贴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五、支持载体平台健康发展
(十三)鼓励楼宇引进和培育总部企业。对新引入或新培育总部企业的楼宇,按照全能型总部、职能型总部、成长型总部企业三种类型,分别给予楼宇业主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运营奖励。
(十四)鼓励楼宇品牌打造。对经市级认定的专业(特色)楼宇,给予楼宇业主60万元的一次性运营奖励。对经市级认定为“超甲级商务写字楼”“甲级商务写字楼”的商务楼宇,分别给予楼宇业主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运营奖励。其中,由“甲级商务写字楼”提档为“超甲级商务写字楼”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运营奖励。
(十五)鼓励购买或租赁楼宇开展统一运营。对通过购买方式取得的存量楼宇产权,合规经营并统一运营满2年,面积达5000平方米(含)以上,给予购买方每5000平方米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购买方购买同一栋楼宇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存量楼宇使用权,合规经营并统一运营满2年,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2万平方米、1万平方米的,分别给予承租方80万元、6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六)鼓励楼宇做大经济规模。对新引进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20亿元、30亿元重点企业的楼宇,分别给予楼宇业主30万元、70万元、1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政策有效期内,重点企业实现梯度晋升的,对楼宇业主补足梯度奖励差额。对整体入驻率达到90%(含)以上,入驻的产业需相对集中且其使用面积达到楼宇总建筑面积的70%(含)及以上的楼宇,在入驻企业年度入统销售收入总和累计在政策有效期内首次达50亿元,给予楼宇业主500万元的一次性运营奖励;对楼宇入驻企业年度入统销售收入总和在50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以50亿元的基数为基准,超出部分按每增加10亿元为一梯次给予楼宇业主100万元的一次性运营奖励,同一梯次只能享受一次奖励。
(十七)支持企业平台化链主化发展。鼓励企业平台化转型、打造集产品(服务)分销、组织运营、联运集配、总部结算等功能的综合服务平台,对运营面积超10万平方米、聚集企业超200家、营收规模超40亿元的平台企业,经综合评价后,给予奖励。
六、支持服务业融合发展
(十八)支持药械新品种引进。对新获得(或新引进)药品注册批件或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企业,每年给予每个品种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十九)支持培育医贸长青企业。对坚守主业、合法诚信经营10年(含)以上、20年(含)以上、30年(含)以上的医贸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的医贸长青企业奖励,对同一企业存续期达到新的10年,补足其奖励级差部分,同一企业每档奖励不重复享受。
(二十)支持引进外资。对新设或增资的外商直接投资(FDI)项目,合同外资不低于500万美元,且年度FDI实际到位10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新设或增资之日起1年内(含1年)到资、1—2年内(含2年)到资,分别按照当年外商直接投资到位金额的1%、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符合支持引进外资政策条款要求的第一、二产业申报项目,参照此政策执行。
(二十一)支持高等级旅游品牌发展。对新评为国家 5A、4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申报单位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旅游休闲街区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为天府旅游名村、名宿、名品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十二)支持高能级住宿业品牌发展。对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为国家甲级旅游民宿、国家乙级旅游民宿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为国家级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国家级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为成都精品民宿、标准民宿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十三)支持举办体育赛事。对社会力量在新都举办国际性体育赛事,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办赛投入50%的办赛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新都举办的全国性体育赛事,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办赛投入50%的办赛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十四)支持区域内高校高质量发展。鼓励区域内高校升格为大学,区域内高校从学院升格为大学以及学院名称更名为大学名称并纳入四川省高等学校设置规划,在规划建设期间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400万元;区域内高校从学院升格为大学以及学院名称更名为大学名称并获得教育部审批通过,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600万元。
(二十五)支持现代物流智慧化发展。对开展智能运单管理系统、智能仓储管理系统、智慧物流调度系统等智慧物流平台建设,物联网、数字孪生、车路云、人工智能等先进物流技术使用,自动分拣系统、智能搬运机器人、无人机、无人车等智能设备应用,且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的物流企业,按其平台、技术、设备等实际投资额(项目所计投资额最长不超过两年)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七、支持服务业质量提升
(二十六)鼓励制修订先进标准。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本省市地方标准并颁布实施的单位,分别给予6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制定的单位,分别按上述标准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主导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本省市地方标准并颁布实施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评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单位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七)支持建设质量提升项目。对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四川省天府质量奖、成都市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提名奖的单位,分别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四川省天府质量奖、成都市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提名奖的个人,分别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对口科室:质量发展科83965529〕
(二十八)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以专利权、商标权通过金融机构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单位,在获得市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相关认定奖励后,按上级奖励资金的50%给予配套奖励,同一单位每年区级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附则:
1.同一企业涉及多项奖励政策的,同一类型政策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区级其他产业行业政策或专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由企业自行选择申报。
2.所涉奖励按“企业承诺、自主申报”的原则,对申报年度内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生态事件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
3.本政策自2025年10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24年3月16日至本政策施行前符合条件的主体和事项,在不与上级政策冲突的情况下,参照本政策执行。
4.本政策由区商务局、区投促局、区文广体旅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出台实施细则,负责实施。
5.本政策由区商务局、区投促局、区文广体旅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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