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西安市创新联合体组建申报指南(要求条件、流程手续、材料清单及好处政策)
葛熙彤 / 2025-10-11 09: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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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西安市创新联合体组建及管理办法》发布对组建要求、流程、材料、管理措施及支持政策进行调整!西安市创新联合体组建申报指南,小编现将申报条件、流程、时间总结如下,如有疑问可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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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创新联合体组建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西安科教资源富集优势,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快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依据《陕西省创新联合体组建工作指引》,结合西安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局负责全市创新联合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与市级创新联合体相关的各项支持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市级创新联合体是由西安产业龙头骨干企业牵头发起,产业上中下游企业充分参与,高校院所支撑,广泛联合国内外各类创新资源,以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问题为目标,以建设新型平台、推进成果转化为主要任务,通过市场化方式组建的创新型、自主型、任务型利益共同体。
第二章组建要求和流程
第四条市级创新联合体应由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共同发起,在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协议后,由市科技局备案核准组建。
第五条组建市级创新联合体须具备牵头单位、成员单位、组建协议、首席科学家四个条件。
(一)牵头单位
1.牵头单位应为在西安市注册登记满2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市产业链龙头骨干企业、科技领军企业,重点支持市级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
2.具备持续创新能力,近3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5%,或近3年年均研发支出不少于3000万元;
3.拥有专职研发团队,专职研发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0人;
4.牵头单位一般为1家,且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成员单位
1.成员单位可为具备创新能力的任何类型市场主体;
2.成员单位应与发起单位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标准制定、国际合作、品牌建设等方面具备合作基础和合作意愿;
3.高校、科研院所作为成员单位的,应具备较强的研发团队和科研条件;
4.企业作为成员单位的,应处于本产业链中,且具备一定的研发和技术配套能力,能够与发起单位或其他成员单位有效互补;
5.成员单位中企业数量占成员单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6.成员单位一般不少于8家。
(三)组建协议
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之间应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共同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西安市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协议应明确联合体组建和存续时间,技术创新目标和具体任务分工。明确各成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约定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办法及违约责任和追责方式。在保障各成员单位合法权益基础上,形成定位清晰、优势互补、分工明确的协同创新机制。
(四)首席科学家
牵头单位应选聘一名学术造诣高,熟悉产业发展,具备团结协作和组织协调能力的高层次人才作为创新联合体首席科学家,引导创新联合体发展。
第六条市级创新联合体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产业关键技术创新。围绕产业发展需求,梳理并凝练本产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清单,明确技术突破方向与重点;整合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产学研资源,搭建高效协同创新网络;建立常态化研发攻关机制,定期开展专家研讨与项目调度,集中力量攻克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
(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追踪国内外科技前沿动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水平科技成果,引进适配本地产业发展的外部优质成果;组织科技成果示范应用,加速成果产业化进程;定期举办科技成果对接活动,推动成员单位间技术成果交易,促进先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三)共建共享科技创新平台。统筹联合体内各方资源,结合产业发展需求,规划建设科技研发、成果转化、检验检测、资源共享等多功能服务平台;明确成员单位在平台建设与运营中的职责分工,优化平台管理与服务流程,为成员单位提供全链条、高质量创新服务。
(四)培育自主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强化知识产权战略布局,引导成员单位加大创新投入,产出高价值自主知识产权,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体系,提升知识产权管理运营能力;组织成员单位参与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制修订,推动产业价值链向高端延伸。
(五)引进培养技术人才。构建多元化人才引进渠道,精准引进产业急需的科技创新人才与高水平创新团队;完善内部人才培养体系,依托创新联合体内项目合作、学术交流等活动,为人才提供成长锻炼机会;推动成员单位间人才交流互动,探索长效人才引进与交流模式,激发人才创新活力。
(六)推动区域创新协同发展。引导成员单位对接各类创新资源,开展国内区域合作与国际科技合作,拓展创新合作空间;举办技术推广会、培训班、学术研讨会等活动,促进技术、人才、信息等创新要素流动共享;通过协同创新整合区域创新优势,提升区域整体创新能力。
第七条市级创新联合体在组建时,牵头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交《西安市创新联合体组建申请表》《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和《创新联合体工作计划》,市科技局按程序组织专家对上述申报材料进行论证;经会议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核准组建,统一命名为“西安市×××创新联合体”。
第八条市级创新联合体组建的备案申请常年受理。
第九条经省级以上认定的创新联合体,凭认定文件可直接备案为市级创新联合体。
第三章支持措施
第十条市级创新联合体享受以下支持措施:
(一)支持承接国家和省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建设国家和省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
(二)支持布局市级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
(三)支持创新联合体聚焦全市重点产业链重大技术需求,承担市级技术攻关集群项目,开展有组织科研攻关。
第十一条市科技局支持在市级创新联合体试点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人才活力激发、体制机制创新等领域的改革措施。
第十二条鼓励市级创新联合体培育构建自主知识产权体系,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或修订工作。市科技局将依托市级创新联合体建立产业技术高端智库,委托市级创新联合体制定产业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鼓励西安市各类政策引导基金支持市级创新联合体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社会资本利用股权投资、项目投资等多种形式参与市级创新联合体建设。
第四章绩效评估与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市科技局每年对市级创新联合体进行一次绩效评估,内容包括:
(一)内部制度建设情况。
(二)核心技术攻关、创新平台建设实施情况。
(三)承担市场化成果转化或企业孵化情况。
(四)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推广情况。
(五)承担其他重要任务情况。
第十五条联合体在承担政府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期间,不得自行解散,如有重大变更事项,须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市科技局报备。
第十六条市级创新联合体要严格按照《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建立责权利统一的利益保障机制。牵头单位组织不力,未按协议履约的,市科技局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市级创新联合体资格,三年内,不得牵头组建其他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涉及违法违规的,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西安市创新联合体组建及管理办法(试行)》(市科发〔2021〕113号)自行废止。
关于西安市创新联合体组建申报事宜,如有疑问或申报意向可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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