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龙泉驿区博士后工作站如何申请?建站资助、生活补助标准一览
钱洁 / 2025-09-30 15: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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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正式发布新版《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新办法大幅提升了博士后平台的建站资助与科研扶持标准,对新建的工作站、基地及储备单位,最高可给予40万元的区级建站资助。龙泉驿区企业申报博士后工作站可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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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更好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增强区域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源动力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博士后平台储备单位(以下简称“储备单位”)的设立和管理,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培养、服务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区人社局是本区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区博士后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工作站、基地、储备单位组织申报、资格审核、择优推荐等工作;负责指导博士后设站单位开展博士后工作,督导检查博士后各级管理制度落实;负责博士后的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设站单位是博士后培养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并完善本单位博士后培养管理和经费投入使用制度,保障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设站单位员工待遇,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和科研条件。负责建立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配备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管理、日常考核、财政资金申请及发放、政策咨询、奖励惩处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确定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项目,协助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项目研究,提供研究工作中所需的人、财、物等保障,并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将创新性科研成果作为核心评价标准。负责管理本单位博士后财政资金,严格按照资金用途合理使用,确保专款专用;根据有关部门要求,提供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和资金绩效评价报告等材料,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负责博士后工作信息收集和成果统计,包括基金资助、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内部研究报告、参加国际会议以及科研成果转化等,并按要求上报。
第三章  工作站、基地和储备单位的设立
第五条 申请设立工作站、基地、储备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具备对应条件。区人社局按照全国、省市统一安排,受理本区企事业单位设立工作站、基地、储备单位申请,并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博士后工作发展需要,择优推荐上报。经审查和现场考核等程序后,由审批机关发文公布。具体要求和申报程序以博士后相关规定和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第六条 工作站的设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核准。园区类工作分站的设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基地的设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核准。储备单位由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与进站审批
第七条 遵纪守法、品学兼优、身心健康、年龄一般应为35周岁以下、新近毕业的博士毕业生,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除上述基本条件外,拟进站的博士还应满足设站单位规定的专业、技能和其他招收要求。
第八条 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要本着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把关,原则上不得招收在职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在职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九条 工作站、基地联合流动站共同对人选的资格条件和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等进行审查,确定博士后进站人员,按规定办理进站手续。
第五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及工作期满的管理
第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时间可根据研究项目需要在2至4年内确定,具体时间由设站单位、合作导师、博士后本人根据工作需要共同协商、科学确定,并在合同或协议中予以明确。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总期限(含多次进站、出国研修等)不得超过6年。
第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设站单位可根据博士后管理有关规定调整研究项目、更换合作导师、延长在站时间等,并按规定在变更后3个月内逐级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成果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及协议的要求,公正、合理地处理其权益归属和利益分配。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应予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由工作站、基地或储备单位作出退站处理,按规定办理退站手续。退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再享受博士后相关政策待遇,已享受的项目资助、生活补助等区级资助经费须全额退回。
第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须提交博士后研究成果和报告,工作站、基地或储备单位与流动站应结合与其签订的协议,组织专家对其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经济效益、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和工作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第十五条 工作站、基地或储备单位为完成研究项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博士后证书并办理出站手续。
第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时,应将用于项目研究购置的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移交所在工作站、基地或储备单位。
第六章  经费投入和待遇保障
第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设立工作站、基地、储备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应提供科研项目经费,向合作流动站支付管理费用。
第十八条 国家和省市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博士后科研工作的专项经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设立工作站、基地、储备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规定认真落实博士后研究人员薪酬、社保等相关待遇。
第二十条 区人社局协助设立工作站、基地、储备单位的企事业单位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落户及随其流动的配偶工作、子女入学等问题。
第二十一条 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专项经费,资助项目如下:
(一)建站资助。新设工作站、基地、储备单位,区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3万元的建站资助;设站单位属于本区重点产业链企业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再分别增加20万元、10万元、2万元建站资助。
(二)项目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并完成开题报告后,区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科研项目启动经费资助。
(三)生活补助。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区财政给予10万元生活补助,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完成中期考核和期满出站后分两期等额发放。
(四)菁创奖励。在站期间获得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或四川省“博新项目”的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分别按国家级、省级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经认定的国家级、省市级博士后赛事前三等奖的,分别按国家级、省市级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安家补助。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继续留在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创新创业的,区财政给予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安家补助。
(六)考核奖励。对在国家级、省级博士后平台综合评估中等次为优秀的工作站、基地,区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资助标准和申领程序等按照《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经费资助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龙人社发〔2022〕4号)、《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经费资助实施细则》(龙人社发〔2022〕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生效前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按《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龙人社发〔2022〕4号)、《成都经开区(龙泉驿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经费资助实施细则》(龙人社发〔2022〕5号)执行。本办法生效后新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家、省市如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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