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奖!湖南省14市州科学技术奖提名申报条件流程和材料好处办法
江露 / 2025-09-22 15: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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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14市州科学技术奖提名申报条件流程和材料好处办法整理如下,长沙、邵阳、岳阳、常德、益阳、娄底、怀化、郴州、张家界、株洲、湘潭、衡阳、永州、湘西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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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南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优化提名程序,根据《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4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国科发奖〔2023〕2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提名者(包括提名单位、提名专家)提名省科学技术奖的活动。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充分发挥奖励对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体现时代性、先进性和代表性,自觉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提名者应当坚持以德为先,以学术水平为重要标准,秉持科学精神,弘扬良好作风学风,按照《奖励办法》等规定对候选者的政治、品行、水平、作风、廉洁等情况进行审核,严格履行提名、异议和信访处理等责任。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接受省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等监督。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提名活动的组织工作。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第二章 提名资格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提名单位是指下列单位:

(一)省直相关部门;

(二)市州人民政府;

(三)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公布的国家级园区、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学会、研发机构、企业等单位。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提名专家是指下列专家: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本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

(二)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公布的其他专家。

第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应由具备相应保密资格的提名单位进行提名。

第三章 提名程序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在提名工作开始前向社会发布公告,明确提名原则、重点和程序等要求,并公布具备提名资格的单位、专家。省科学技术奖提名时间不得少于30日,不受理自荐。

第十一条 符合提名资格的单位、专家首次提名省科学技术奖项目(团队、个人)时,须向省奖励办提出申请,奖励办核验单位、人员身份信息后,在业务管理平台生成提名权限信息。

第十二条 提名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遴选机制,严格把关、择优提名。

第十三条 提名者根据省科学技术奖的标准和条件,对奖励类别和等级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提名者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确保支撑提名的数据、指标、学术成果、候选者贡献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完整属实,并客观反映学术价值、应用情况,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的贡献。

提名者应当就候选人政治、品行、作风、廉洁等情况听取其所在单位意见,候选人所在单位应当在征求相关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做好审核把关。

第十五条 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单位范围内对拟提名对象主要情况、项目成果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提名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专家提名的由具备提名资格的相关单位协助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

成果主要完成单位与提名单位为同一单位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对拟提名对象、成果归属、项目技术内容、材料真实性等提出异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答复异议人和告知提名者。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后符合相关条件的方可提名。

第四章 提名要求

第十七条 省直相关部门在本部门、本系统范围内,市州人民政府在本地区范围内,其他提名单位在本单位、本学科、本行业范围内进行提名,原则上提名类别和数量不限。

提名单位可指定其负责科技工作的职能机构组织提名工作。

第十八条 提名专家应当在本人熟悉的学科领域内提名,每人每年度可以提名1项省科学技术奖通用项目(团队、个人)。

第十九条 提名专家不得作为同年度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也不得参加本人提名年度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活动。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不得作为提名专家提名省科学技术奖,也不得作为同年度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

第二十条 提名工作应当面向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技工作者,仅从事组织领导、行政管理或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提名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首席科学家等领军科技专家的除外。同一提名项目的候选者应当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第二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保密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其他提名材料不得含有涉密内容。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军队保密条例》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提供由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单位出具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省科学技术奖:

(一)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有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三)有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活动的;

(四)被依法列为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对象且处于联合惩戒期的;

(五)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政务处分并处于影响期的;

(六)其他依法被禁止参与省科学技术奖励活动或者有省级以上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移出、处分解除或者处罚执行完毕,按规定恢复参与省科学技术奖励活动资格的,被提名时应当按要求提交有关情况说明。

第二十三条 同一候选人或同一成果不得重复参加同一年度省科学技术奖提名。

第二十四条 连续两年通过形式审查进入评审阶段均未授奖的项目、团队、人选,如再次以相关技术内容提名省科学技术奖,须间隔一年以上。

评审结果公布后要求退出评审的提名项目、团队、人选,再次提名须间隔一年以上。要求退出评审的项目、团队、人选,应由提名者以书面方式向省奖励办提出。

第二十五条 在异议和信访处理过程中,提名者应配合省奖励办进行调查核实,由省奖励办依规组织审核处理。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核实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五章 纪律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提名者在提名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索取或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任何财物,不得利用提名者身份谋取任何利益,不得进行任何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候选者及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向提名者提供相关材料,不得进行任何可能影响提名公平公正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提名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履行相关责任的,按照《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视事实、情节、后果和影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定期限内暂停其提名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二)对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担调查核实责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定期限内暂停其提名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八条 提名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提名工作过程中收取费用、索取或接受财物、利用提名者身份谋取利益或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活动的,按照《奖励办法》《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视事实、情节、后果和影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暂停2至10年直至取消其提名资格等处理,并由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候选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奖励办法》《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视事实、情节、后果和影响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未按要求如实向提名者提供相关材料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消参评资格、2至10年内禁止参与省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等处理。

(二)对进行可能影响提名公平公正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消参评资格、2至10年内禁止参与省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等处理,并由相关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责任单位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省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提名专家、提名单位和候选者等的信誉档案,并作为选聘评审专家、授予提名权和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提名者恢复提名资格时,需向省奖励办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提名。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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