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条件、申报流程、材料及奖励政策整理如下,滁州各地企业申报可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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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迈上高水平,更好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和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皖科区〔2020〕2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 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滁州市孵化器按行业聚集度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两类,将大学科技园相关工作列入孵化器管理体系。
第四条 滁州市孵化器认定及绩效评价坚持以下原则。
1.坚守科技创新,强化属地管理。坚持市县联动、分级负责,各县、市、区、园区科技部门要以培育科技型企业为核心,切实担负起对孵化载体工作谋划、布局、培育、建设等管理责任。
2.科学合理布局,强化区域协调。在推进孵化器建设过程中,立足产业发展、技术成果、人才要素等实际,注重区域平衡,实现本地孵化载体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
3.坚持实事求是,强化科研诚信。市级孵化器在认定及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一经查实,视情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负责孵化器的认定与绩效考核。各县、市、区、园区科技部门对辖区内孵化器负有培育、监督、业务指导等职责。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市级综合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机构在滁州市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2个月;
2.拥有可自主支配的服务场地(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从申请备案时有3年以上有效租期),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可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且资金使用案例不少于1个;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技术咨询专家等);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5%;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3家。
第七条 申请市级专业孵化器应在第六条前5项的基础上具备以下条件:
1.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
2.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3.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0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
4.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家以上。
第八条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九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 认定流程
第十条 认定流程:
1.各孵化器向所在地县、市、区、园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科技部门对运营主体进行信用核查、初审后书面推荐至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实地核查;评审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的,以市科技局文件形式认定为市级孵化器。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指标:
1.当年新增毕业企业数、当年新增毕业企业数占当年在孵企业数的比例;
2.当年新增在孵企业数、当年新增在孵企业数占当年在孵企业数的比例;
3.在孵企业当年新增授权知识产权数、当年在孵企业平均每家新增授权知识产权数;
4.在孵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额,当年在孵企业平均每家营业收入额;
5.在孵企业吸纳就业总数,当年在孵企业平均每家吸纳就业人数。
第十二条 评价方式
1.被评价单位对照相关评价指标按要求上报材料。
2.市科技局牵头组成考核组对被评价单位进行资料审查和实地复查,依据具体评价指标对各孵化器进行评分,依据得分情况核定绩效评价结果,依次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运用
1.对年度绩效评价为优秀的单位给予相应奖励,并优先推荐参加省级孵化器认定。
2.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认定为不合格的,或不符合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的,给予一年时间进行整改,连续两年不合格或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
3.孵化器在申请认定、绩效评价过程中,如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及其他失信行为,获得市级孵化器资格的,取消其市级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追回财政支持资金,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4.各县、市、区、园区科技部门在认定、绩效评价过程中,要严格把关履职尽责;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等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5.在同一物理空间单个运营主体运营多个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每年只给予运营主体一次补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滁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滁州市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市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科区〔2020〕2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三条 鼓励各众创空间运营主体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布局,积极探索开展“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创业孵化链条建设,为孵化、毕业企业提速升级提供所需场地条件和配套设施,并持续提供政策、管理、融资、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服务,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滁州市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坚持动态调整,强化诚信意识。对市级众创空间定期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市级备案。对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等失信行为的,一经查实,视情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条 对经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给予相应资助,用于众创空间的运营管理。对市级众创空间实行年度绩效评价,对年度绩效评价为优秀的单位给予相应奖励,优先推荐至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章 市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第六条 申请市级众创空间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滁州市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成立并实际运营12个月以上。
2.拥有可自主支配的服务场地(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从申请备案时有3年以上有效租期),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或提供创业工位不少于30个;同时具有能够为创业者使用的公共接待、项目展示、会议洽谈等公共服务场地及相关设施;提供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3.众创空间的入驻对象为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总数不低于10家,且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3家。创业团队主要研发、办公场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均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创业团队和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4.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须有3名以上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众创空间专职工作人员)、2名以上创业导师(指接受众创空间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5.拥有高效的服务体系和资源整合能力。有实用的各类培训师资用于开展创业培训,能够为创业者提供注册、培训、法律、财务、物流、融资等相关的一站式便捷服务。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8场次。
6.众创空间管理制度健全。拥有高效合理的创新创业项目入驻、退出制度,不断引进更多优质项目孵化转化。拥有以入驻项目为出发点,聚焦项目创意转化、孵化培育、成长促进等各个阶段,为创业者提供技术支撑、融资对接、团队组合、产品发布推介、专利审查、产权保护等一系列孵化服务的运行管理制度。
第三章 市级众创空间备案流程
第七条 市级众创空间备案流程:
1.各众创空间向所在地(县、市、区、经开区、苏滁高新区)科技部门提出申报,由所在地科技部门初审后报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核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实地核查。
3.市科技局对经研究并公示无异议的众创空间,以市科技局文件形式备案为市级众创空间。
第四章 市级众创空间绩效评价
第八条 众创空间绩效评价指标:
1.当年新增在孵创业团队和企业数、当年新增在孵创业团队和企业数占当年在孵创业团队和企业数的比例。
2.当年新增入驻创业团队注册成为新企业数、当年新增入驻创业团队注册成为新企业数占当年在孵企业数的比例;
3.在孵企业当年新增授权知识产权数、当年在孵企业平均每家新增授权知识产权数。
4.在孵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额,当年在孵企业平均每家营业收入额。
5.在孵企业吸纳就业总数,当年在孵企业平均每家吸纳就业人数。
第九条 评价方式
1.被评价单位对照相关评价指标按要求上报材料。
2.市科技局牵头组成考核组对被评价单位进行资料审查和实地复查,依据具体评价指标对各众创空间进行评分,根据得分情况核定绩效评价结果,依次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1.对年度绩效评价为优秀的单位给予相应奖励,并优先推荐至省科技厅备案。
2.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认定为不合格的,或不符合市级众创空间备案条件的,给予一年时间进行整改,连续两年不合格或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市级众创空间备案。
3.在同一物理空间单个运营主体运营多个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每年只给予运营主体一次补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滁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滁州市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考核暂行办法》(滁科〔2018〕84号)和《滁州市众创空间备案认定细则》(滁科〔2016〕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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