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南陵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材料和操作程序汇集
江露 / 2025-09-02 1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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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南陵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材料和操作程序汇集整理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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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南陵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基本条件应符合《南陵县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南陵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规定的认定标准。

(二)增设申报条件

1.对没有小农户实际参与的合作社,不予推荐。

2.农产品生产类型的家庭农场、合作社没有建立并有效实施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和废弃物处置制度的,不予推荐。

3.家庭农场未录入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未注册家庭农场“一码通”和未使用“随手记”软件记账的;合作社未录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的,不予推荐。

4.没有报送2023年年报公示信息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不予推荐。

5.不能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没有依法为每个成员建立成员账户的合作社,不予推荐。

6.家庭农场主、合作社理事长近三年有过违反廉洁纪律、行贿受贿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推荐。

芜湖南陵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要求

(一)属地原则。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附具体申报材料。

(二)公平原则。已经被评为县级及以上的示范家庭农场和示范社不再重复评定,同一法人(含家庭内成员)在同一地点同时注册2个及以上从事相同产业的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中1个已评选为县级及以上示范的,另1个申报不再受理。

(三)优先推荐。

1.党组织领办合作社;

2.芜湖市新农人协会会员创办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

3.从事粮食生产、开展托管半托管粮食规模生产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类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

4.带动脱贫户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好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

5.列入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

6.开展土地股份合作和参与“三变”改革的合作社;

7.列入省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对象的家庭农场;

8.农村产业带头人培育对象、获评乡村振兴人才职称人员、农民工、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返乡创办领办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

9.妇女创办领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

(四)镇级初审。各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对各主体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择优确定推荐名单。

(五)申报时间。请各镇将有关材料电子版(扫描件)、纸质材料1套随正式推荐函和“非农化”“非粮化”证明报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农林科技大楼四楼),逾期视同自动放弃申报。

南陵县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一、依法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运营1年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办公场所(提供挂牌的办公场所以及相关办公设备照片)和独立的银行账户。

二、适度规模经营

种植业:粮油集中连片规模在200亩以上。露地蔬菜达到50亩以上。设施蔬菜(含瓜果)达到30亩以上。

畜牧业:生猪500头,肉牛100头,羊200头,肉鸡1万只,蛋鸡5000只,鸭(鹅)3000只。

水产养殖业:规模养殖面积达到80亩以上。

经果:蓝莓、苗木花卉、茶叶等达到100亩以上。

特种种养业:达到100亩以上,种养结合的综合性农场在200亩以上。

其他生产、加工、经营(电商)、休闲农业等复合型家庭农场参照省、市有关规定要求认定。

三、从事种植业土地流转和水产养殖业水面流转年限在5年以上(提供流转合同复印件),适度规模经营。

四、有与农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配套设备、农业机械装备,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设施农业用地在镇政府备案,2020年9月后,未新增“非农化”、“非粮化”面积。畜禽养殖基地在非禁养区内,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五、按照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投入品的采购和使用有详细记录,并建立档案,做到产品质量可追溯;产品销售基本上实现订单化;建立基础台账(提供 2023年度家庭农场台账,2024年1-10月份台账表各一份,质量追溯纳入安徽省农产品质量追溯平台,提供可识别的质量追溯二维码,内容可查)。

六、家庭农场必须建立农药肥料包装袋和农膜废弃物收集处置制度。农产品生产类型的家庭农场必须建立并有效实施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提供制度上墙照片)。

七、产品有“二品一标”认证或拥有自主品牌和注册商标,实行品牌化经营。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家庭农场年纯收入10万元以上,其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全县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纯收入30%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八、录入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并按要求赋码,及时更新信息,且注册并稳定使用家庭农场“随手记”软件记账。按时报送2023年工商年报公示信息,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九、具有常年指导服务的家庭农场辅导员(由科技指导员单位提供证明,注明辅导员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备查)。

十、种植业类家庭农场土地规模超过1000亩的,不予推荐。

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

依法登记设立

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正常运营2年以上,党组织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除外。

2.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有独立的银行账号(需提供与原件一致的证照复印件,办公场所要提供挂牌的和相应的办公设备照片)。

3.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根据实际制订本社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

2.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并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全体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大会决议通过。(至少提供一次召开成员大会的现场照片和签到簿以及相关的会议记录)。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农民合作社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要提供有会计人员的相关证明;成员账户名册;财务管理要提供会计凭证以及相关财务报表,并单独提供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盈余返还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财政直接补助或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四、经济实力较强

1.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150万元以上。

2.农民合作社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联合社固定资产150万元以上。

3.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12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250万元以上。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已摘帽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须吸纳5个以上已脱贫贫困户成员。

2.入社成员数量高于全省同行业农民合作社平均水平的30%以上,原则上不少于50人(特色农林种养业合作社的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农机、用水服务合作社成员数量不少于20人。联合社的成员社数量达到5个以上。

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统一销售率、新品种和新技术推广应用率均达到80%以上。

六、产品(服务)质量优

1.实行标准化生产(服务),有生产(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并留存农产品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服务)信息。

2.农产品生产类合作社必须建立有效实施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制度上墙),农药肥料包装袋和农膜废弃物收集处置制度。

3.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等制度,鼓励自行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鼓励自主注册商标、参与农产品品牌认证、使用地理标志标识。(质量追溯纳入安徽省农产品质量追溯平台,提供可识别的质量追溯二维码,内容可查)

七、生产经营规模大

1.粮棉油生产专业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

2.蔬菜专业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面积达到:露地蔬菜300亩以上,大棚蔬菜80亩以上;

3.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年饲养量达到:生猪年出栏1000头,奶牛年存栏100头,肉牛年出栏300头,羊年出栏600头,肉鸡3万只,蛋鸡1万只,鸭(鹅)5000只;

4.水果、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面积达到200亩以上;茶叶、板栗、小甘薯种植面积达到150亩以上;苗木、花卉、毛竹等经济林生产经营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

5.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面积达到500亩以上;

6.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水面:池塘达到300亩以上或湖泊、水库等面积500亩以上;

7.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10台(套)以上,年提供作业服务面积达到5000亩以上;

8.其他生产、加工、经营(电商)、休闲农业等复合型合作社参照省、市有关规定认定。

八、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无违法经营,无涉黑涉恶;征信良好。

3.按时报送2023年度信息报告,没有被县市监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录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并按要求及时更新(截屏)。

九、产品有“二品一标”认证。即: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拥有自主品牌和注册商标,实行品牌化经营(提供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十、具有常年对应的农民合作社辅导员(由科技指导员或科技特派员单位提供证明,注明辅导员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备查)

 

关于以上政策讲解,大家还有不懂的问题吗?还有疑问吗?有疑问可以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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