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各地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申报补贴资助和流程要求管理办法整理如下,霍邱县、金寨县、霍山县、舒城县、金安区、裕安区、叶集区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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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淮南市科技特派员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淮南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巩固坚持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淮农工组〔202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由市财政设立专项用于科技特派员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市级引导、分类支持、竞争择优、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及相关单位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职责如下:
(一)负责统筹安排资金和预算下达。
(二)健全完善资金管理制度。
(三)组织指导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市科技局职责如下:
(一)负责年度预算申请和组织预算执行。
(二)负责发布年度申报通知,开展省级科技特派员选认,省级科技特派团、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及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审核备案,组织实施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项目等。
(三)负责资金使用的过程管理、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职责如下:
(一)负责专项资金统筹整合。
(二)负责项目日常监管,实施绩效管理,监督经费使用。
第三章支持内容与范围
第六条资金用于市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项目、科技特派团、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等绩效奖补,以及科技特派员培训等。实施中注重困难地区,科技水平较低地方,以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为支持重点。
(一)绩效奖补经费。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采取绩效奖补的方式发放,绩效考核优秀的给予1万元补助、绩效考核达到良好的给予0.8万元补助。对市级科技特派团依据绩效给予每个最高15万元奖补,用于科技服务活动支出,其中奖励团队、个人的比例不低于50%。对创新创业示范基地依据绩效给予每个最高8万元奖补。
(二)创新创业项目经费。对公开竞争类、农业物质技术装备(良种)“揭榜挂帅”类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项目,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经费支持。
(三)培训经费。加强科技特派员骨干培训,每年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七条对于带动性强、成效明显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八条牵头组建单位、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单独核算项目资金。鼓励组建单位、合作单位、服务对象等给予配套支持。
第四章项目和预算管理
第九条市科技局及相关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年度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具体要求,原则上于每年2月底前发布申报通知。各县区及有关部门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政策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组织实施申报工作,对申报单位申报材料审核把关,于每年3月底前统一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条市科技局及相关单位对各县区、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估,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市科技局及相关单位对公示无异议项目提出资金细化方案,原则上于每年4月底前报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采取绩效后补助支持的,不需签订任务书,资金拨至项目承担(依托)单位,由承担(依托)单位按规定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项目资金预算管理、预算调整、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结转结余资金使用等,参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牵头组建单位、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执行。企业使用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资金绩效及监管
第十五条各县区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及相关单位根据需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县区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牵头组建单位、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科技及相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资金“谁使用、谁负责”,对于挤占、挪用、
虚列、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收回财政资金,三年内取消牵头组建单位、项目承担(依托)单位申报本资金的资格,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及相关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级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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