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商贸、技术、文体旅游、物流软件补贴!成都市新津区加快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申报修订
江露 / 2025-08-11 17: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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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津区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申报补贴奖励整理,包括市场主体发展壮大商贸服务业支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文化体育旅游业、现代物流、会展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提速发展等内容,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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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壮大

第一条 鼓励企业“升规提质”。支持“小升规”,对 首次成功纳入国家统计网报企业库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经营主体,以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文化体育娱乐业、居民服务业、教育服务业、卫生健康服务业、交通运输和仓储物流业等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支持“分转子”,鼓励分公司转为独立法人机构,对新设立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业企业,按企业设立后当年营业收入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支持“个转企”,对办理“个转企”的,自转型登记之日起,连续6个月(不可抗力因素除外)主营业务正常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给予1万元奖励(含省级、市级资金)。详见《成都市新津区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修订)》(新委发〔2025〕7号第7条)。〔责任单位:区商务会展局、区市场监管局〕

第二条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鼓励企业营收增长,对 年度销售额达200万元(含,下同)以上的餐饮业、住宿业,以及年度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的零售业市场主体;年度营收达500万元以上的文化体育娱乐、居民服务企业,年度营收达1000万元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教育服务、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年度营收达2000万元以上的交通运输和仓储物流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健康服务业企业,且年度销售额(营收)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当年销售额(营收)增长部分的3%给予奖励;对年度销售额达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批发业市场主体,按当年销售额增长部分的1‰给予奖励;营业收入增长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支持现代商贸规模壮大,对年度销售额达10亿元以上的批发业企业,按当年销售额的0.3‰给予奖励;年度销售额达50亿元以上的,按当年销售额的0.6‰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扩大内需促进零售业发展,对年度销售额达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2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零售业市场主体,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详见《成都市新津区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修订)》(新委发〔2025〕7号第8条第(2)(3)项、第10条)。〔责任单位:服务业各细分行业主管部门〕

二、支持商贸服务业升级发展

第三条 支持发展首店经济。支持国内外知名品牌新 开设中国首店、西南首店、四川首店、成都首店、新津首店,对该首店场景装修费用1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的3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的设立奖励。对品牌首店首次成功纳入国家统计网报企业库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纳入统计后,年度销售额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增长部分的5%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会展局、区文广体旅局、区卫健局〕

第四条 支持发展标杆餐饮品牌。支持餐饮企业参评 标杆餐饮品牌,对餐饮企业参评中华老字号餐饮店、米其林餐厅等标杆称号的,对获评门店最后一次场景装修费用50万元以上的,获评后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会展局〕

第五条 支持餐饮企业提质增量。对新评定为国家、 省、市级“名店”“名菜”“名厨”“老字号”的餐饮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名厨”减半执行)。对年度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增速在10%、20%、30%以上的餐饮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餐饮业与一二产业融合发展,对年度销售额达200万元的餐饮企业或达500万元的 第三方运营企业,在经营场所展示展销特色农产品和消费 品,给予单个项目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会展局〕

第六条 支持消费示范场景打造。对评定为省级、市 级消费场景、特色街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鼓励餐饮企业开发特色美食IP,对年度营业额200万元以上,且投入场景装修费用在10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给予30%装修费用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详见《成都市新津区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修订)》(新委发〔2025〕7号第18条)。〔责任单位:区商务会展局〕

第七条 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支持企业运用电子商务 拓展销售渠道,对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会展局〕

第八条 支持商业运营分业改造。支持非统一收银模 式的商业载体(城市综合体、百货商场、大型超市卖场、商业街区等)调整管理模式、统一结算。对进行统一核算且年度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运营企业,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会展局〕

第九条 支持制造业成立销售公司。对制造业企业新成立销售公司的,批发企业当年的年度销售额每满3000万元、零售企业当年每满1000万元,分别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会展局〕

第十条 鼓励盘活闲置商业载体。鼓励企业通过整租 或收购等方式,整合运营闲置商业载体。运营主体每整合经营面积5000 m²,投运当年给予30万元运营补贴,单个企业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会展局〕

第十一条 支持招引品质商业。对运营面积10000 m² 以上的商业综合运营主体,引进经认定的国内外知名零售、餐饮及其他生活性服务业品牌以及“中华老字号”品牌,按照每家(店)5万元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单个运营主体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会展局〕

三、支持文化体育旅游业品质化发展

第十二条 支持旅游品牌创建。对新评定为AAAAA、 AAAA、AA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8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酒店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绿色旅游饭店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主题旅游客栈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智慧旅游景区、智慧旅游饭店、旅行社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乡村酒店)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民宿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成都旅游精品民宿、标准民宿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天府旅游名宿、名品、名导的,分别给予2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由市文广旅局新评为“成都市文旅消费新业态特色区”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由市文广旅局新评为“成都市文旅消费新业态特色项目”(含数字光影、数字文娱、低空旅游等新业态)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对新评定为成都市AAA、AA级林盘景区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成都市“新旅游潮成都”主题旅游目的地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I类、Ⅱ类旅游厕所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文广体旅局〕

第十三条 支持体育产业发展。对体育协会、社会团 体、企业引进或创办的重大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市级体育赛事活动,按照经审定后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分别最高不超过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体育协会、社会团体、企业主办或承办的区级体育赛事活动,按照经审定后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广体旅局〕

第十四条 支持文创产业发展。对国家、省、市级优 秀原创文艺精品作品,分别按照总投入的50%、40%、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文广体旅局〕

第十五条支持研学产业发展。每年评选一批优秀研学 旅游指导师,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年对研学旅游精品课程开发进行评选,按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开展研学旅游活动,人数当年达到5000人次以上且主营收入达50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500万元、100万元(含)—200万元,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区文广体旅局、区教育局〕

第十六条 支持文体旅项目投资。对旅游景区(点) 内新(改)建停车场、游客中心、标识系统、游步道等旅游公共配套基础设施,完工(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实际投资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广体旅局〕

第十七条 支持文旅活动开展。对参加文广体旅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国家、省、市级行业展会、推介活动、会节活动等,且对新津文化、旅游、体育、广电资源进行宣传的,经认定,分别按照活动经费支出的50%、30%、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文体旅广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企业开展经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体旅会节、会展、论坛等宣传营销活动,且对新津全域旅游形象起到积极宣传推广作用的,经认定,按照活动经费支出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文化体育旅游商品(含文创类)参赛,新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文广体旅局〕

第十八条 鼓励旅游客源市场开发。对旅行社组织游 客到新津旅游年度累计2000人次以上,且住宿1晚以上,每年按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给予旅行社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文广体旅局〕

第十九条 支持非遗传承发展。对申报成为国家、省、 市和区级的非遗代表性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申报成为国家、省、市和

区级的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设立非遗研究机构、培养非遗项目传承人、设置非遗展示场馆,经文化主管部门认定

为国家、省、市级传习场所(传承基地)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非遗工坊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创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活美学场景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文广体旅局〕

四、支持现代物流提质发展

第二十条 鼓励物流项目招引。对物流(运输)项目 新引进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注册资本金全额到位,且实现主营业务正常经营后,按照实缴到位注册资本金的1‰,给予引进商户的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每个商户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新津经开区管委会(筹)〕

第二十一条 促进物流智能化升级。对投入物流智能 装备(含智能分拣输送、智能装卸设备、物流机器人、智慧化平台、无人机、无人车等)进行智慧化改造的物流企业,智慧化投入在25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入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新津经开区管委会(筹)〕

五、支持会展业特色发展

第二十二条 助推展览提质增效。支持举办优质展览 项目,对在专业会展场馆举办的展览项目,展览总面积(包括室内展区和室外展区)在5000 m²、10000 m²、30000 m²以上的,按照实际支出费用的40%,分别给予举办单位最高不超过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补贴。支持国际展览认证,对取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项目,额外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加入国际展览业组织,对区内会展企业新加入全球展览业协会(UFI)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参加行业活动,对参加相关行业活动的参展企业,按照实际支出费用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单个企业一年不超过3个项目,单个项目享受各级补贴金额之和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责任单位:区商务会展局、农博园管委会〕

第二十三条 促进会议提能升级。支持会议项目举办, 对在专业会展场馆举办的会议项目,对规模达到100人以上的国家级、专业型会议,按照实际支出费用的40%,给予举办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支持以会带展,对符合补贴标准的会议项目,同期在新津区专业会展场馆配套举办

与会议主题相关联的专业展览活动,展览面积达到1000 m²以上的,可在上述补贴基础上再给予10%的上浮补贴。支持国际会议认证,对纳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统计的国际会议论坛项目,额外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鼓励加入国际会议组织,对加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的会展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会展局、农博园管委会〕

第二十四条 扩大会节消费供给。对各类市场主体(行 业协会、社会团体、企业)开展商贸重点领域主题促消费活动(美食节、啤酒节、音乐节、汽车、家居、家电消费节等),按照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承办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责任单位:区商务会展局、区文广体旅局、区工商联、农博园管委会〕

第二十五条 做大做强市场主体。鼓励会展企业集聚 发展,对在专业会展场馆办展办会,且年度营业收入在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会展企业(展览机构及会展重要关联企业),连续三年分别给予每年5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加大展会培育,对连续举办三年(届)以上的展会项目,在三年(届)举办完成后,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会展局、农博园管委会〕

六、支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提速发展

第二十六条 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国家、省、市相 关部门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省、市备案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按同级备案资助资金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以上各类创新创业载体,按同级资助资金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详见《成都市新津区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修订)》(新委发〔2025〕7号第1条)。〔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经信局〕

第二十七条 支持创新成果转化。对年度研发投入达 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年按年度研发投入实际增长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支持企业购买国内外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科技成果,按照市级对技术合同成交实际补助资金的5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支持在新津的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就地交易转化科技成果,按照市级对技术合同成交实际补助资金的50%给予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详见《成都市新津区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修订)》(新委发〔2025〕7号第2条)。〔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七、附则

(一)本政策支持合法合规经营,对本区域产业发展和经济活动有促进作用的服务业市场主体。

(二)本政策与区内其他政策实质相重叠,同一项目或同一事项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

(三)本政策引用的相关条款具体内容、申报要求、政策有效时限等,均以《成都市新津区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修订)》(新委发〔2025〕7号)规定为准。文化体育旅游业政策与《成都市新津区支持文体旅产业发展政策》(新委办〔2022〕28号)不一致的,2024年发生事项执行《成都市新津区支持文体旅产业发展政策》(新委办〔2022〕28号),2025年1月1日起发生事项执行本政策。

(四)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政策申报范围为2024年1月1日起已发生事项。

(五)2024年10月14日印发的《成都市新津区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新委发〔2024〕18号)同时废止。

(六) 本政策由区商务会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广体旅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等政策制定部门和政策执行责任单位承担具体解释工作,并出台申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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