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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安徽省天使母基金群(以下简称“天使基金群”)高质量运营,根据《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组建方案》、《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基金改革新要求,特制定本指引。本指引所称天使基金群是指省科技厅对口主管的省雏鹰计划专项基金、省新型研发机构专项基金、省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省级种子基金二期母子基金集群。
第二章 创新体制机制
第二条 聚焦“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以下简称“四投”)。被投企业须注册不满5年,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研发投入不低于3%,资产总额或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建立促进“四投”评价体系,将基金“领投首投率”、“硬科技”项目占比、关键技术突破、优秀人才招引等作为核心考核指标。支持管理机构建立符合安徽省情的“科创企业价值评估模型”,引导早期项目回归合理估值。
第三条 引导资本投资安徽。子基金投资安徽资金不低于母基金出资额的1倍。母基金管理人要加强投资项目前置审查,督导子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投资序时进度完成返投任务。支持皖北地区发展,适度提高母基金出资比例。对在皖北落地的基金管理机构,在资金募集、管理费等方面给予放宽和倾斜,倾斜政策实施差异化考核。
第四条 优化基金管理机制。优化母基金运营周期,对于运营绩效优秀的母基金,经审批后可延长至20年。对于技术突破关键期或处于高速成长期的优质企业,可在评估风险后适度延长退出时间。优化投资协议条款,减少设置对赌、实控人兜底、无限连带责任等要求。提升政府部门参与度,建立“政府部门+产业专班+出资平台+基金机构”联动机制,对政府部门布局的战略性、关键性早期项目予以优先推荐,通过项目路演、投贷联动等方式,带动更多金融资本支持早期项目发展。
第五条 建立科学灵活的返投认定机制。在子基金存续期内,安徽省以外的被投企业注册地迁往省内(5年内迁出的除外),或被安徽省注册企业收购(仅限于控股型收购或收购并表);被投资企业注册在安徽省外,通过对该项目投资,将其企业总部、区域总部、纳税主体、生产基地、研发基地落地安徽省内,或在安徽省内成立子公司,实缴资本不低于子基金投资安徽省外被投企业投资额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管理公司在管的不属于引导基金体系内的其他基金,新增投资安徽省内注册企业或投资安徽省外注册企业且符合前述情形的,均视为返投。
第六条 完善基金考核评价机制。基金考核评价、审计、巡视、国资监管考核以基金整体项目投资核算作为评价依据,不以单一子基金或单个投资项目损失作为评价依据。在天使基金运营未触及容错率和违法违规问题,可不作负面评价。省审计厅、省国资委对基金体系按期审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与对母基金进行的基金考核评价可以互认。对年度考核连续2年不合格的母子基金管理机构,应更换基金管理机构,并相关规定扣减管理费。
第三章 基金设立
第七条 母基金管理机构由省科技厅公开遴选确定,设立程序按照基金组建方案执行。子基金管理机构通过公开遴选、商务谈判等方式确定,优先与募资能力强、项目资源导入能力强、项目储备充足、具备长期投资理念和耐心资本思维的机构合作。子基金设立流程包括:发布公告、设立申请、形式审查、尽职调查、投资审核、公示公开、批准设立、签署协议。省科技厅对基金投向进行符合性前置审查;出资主体负责对基金合规性进行前置审查,不对投资价值作实质判断,一次性告知母基金管理人需补充材料,明确审查时限,提高运作效率。
第八条 母基金下设若干支子基金,须围绕我省产业布局和规模,合理确定子基金数量和规模。子基金设立方式包括与社会资本、国家大基金、财政性资金以及其他投资者等共同发起设立。母基金与国家大基金合作,对于注册在省外的子基金,以实际返投省内金额作为募资金额进行考核。
第九条 母基金出资采取认缴制,对单个子基金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70%。可动态调整对各子基金的出资份额,对募投进度快、财政出资撬动比例高、投资效果好的予以适当倾斜。省市县三级财政资金、政府引导基金或母基金及地方国有独资企业实际出资子基金的比例不设上限要求。
第九条 子基金应当在安徽省内注册,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子基金管理费参照市场惯例,由母基金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协商后确定,针对母基金出资部分管理费,一般按照不超过实缴规模的2%收取,退出期管理费按照已投未退的投资金额,比例减半(不超过1%)收取。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十条 省科技厅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由省内外知名高校院所专家、创业导师、投资机构、法律专家、财务专家、优秀企业家等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天使基金子基金设立和重大事项等进行决策咨询。
第十二条 ?建立科技、财政、金融等部门的协同工作机制,为被投企业提供全面的政策支持。被投企业所在市要优先给予科技创新、人才引进、税收优惠、上市辅导等配套政策。基金管理机构要为被投企业提供战略规划、人才引进、市场拓展、后续融资、政策对接、技术合作等全方位服务。建立被投企业动态跟踪机制,对发展良好的企业,在后续轮次融资中,可优先考虑追加投资。
第十三条 实施“千人特训营”项目,加快培养一批“懂科技、懂产业、懂资本、懂市场、懂管理”的复合型科技产业组织人才。常态化开展“一行一特色”“一市一天使”和“资汇江淮 科创未来”融资对接活动。持续举办高质量的创业大赛、创投峰会等活动,营造浓厚的创新创业氛围。
第五章 基金退出
第十四条 子基金可采取基金份额转让或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解散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股权投资项目通过被投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借壳上市、新三板挂牌、回购、股权置换、减资等方式实现退出。
第十五条 母子基金原则上即退即分,收益分配按照整体“先回本后分利”方式。子基金投资收益先按照子基金各出资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各出资人,直至各出资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剩余的投资收益再按照协议、公司章程等约定的方式予以分配。母基金建立让利机制,基金到期清算时,超额收益让利以基金组建方案为准。
第十六条 子基金存续期内产生的股权转让、分红、清算等资金应进入托管账户,按照有关规定上缴,不得循环投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基金收入。一经发现和查实前述行为,除收回资金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母子基金管理机构应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工作、披露信息,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八条 母子基金应当加强资金安全管理,在母基金管理机构公开招标具有托管资格的省内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开设托管账户,存放资金。在子基金组建运营中直接出资、协助募资、项目招引等发挥重要作用的银行,母基金管理审核确认后,可以选做子基金托管银行。
第七章 考核监督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组织对母基金的总体绩效情况进行客观公正评价,对母基金的考核评价指标原则上应当由母基金管理机构结合实际情况分解至子基金。子基金的考核评价由母基金管理机构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与子基金管理机构计提管理费挂钩。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基金规范运作和有效管理。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和相关个人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发生重大过失或违规行为等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况给予约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资格等处理。对弄虚作假骗取引导基金出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基金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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