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支持企业从高校、科研院所选聘"科技副总" 申报条件补助和流程要求工作指引整理如下,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延安市、榆林市、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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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 全会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 体制机制一体改革,有效推动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才服务企 业创新发展和强化高校科技人才培养实践,不断培育和发展新 质生产力,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坚持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发展优先、政府组织引 导、精准自愿匹配原则,聚焦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省市联 动支持企业从高校、科研院所选聘“科技副总”,着力增强企 业整合创新资源、组织技术攻关、优化创新管理等能力,助推 企业科技创新与市场竞争能力持续提升。
第三条 在省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科技项目中设立 “科技副总”计划,支持企业从高校、科研院所选聘“科技副
总”。计划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实施,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等部门配合,各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企业选聘“科技副总”具体工作。
第二章 支持条件
第四条 选聘“科技副总”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一)应为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运行满一年以上,有 持续研发投入。
(二)应管理规范且符合有关企业生产经营的法律法规要 求。
(三)不应为拟选聘“科技副总”本人及所在高校、科研 院所创办或入股企业。
(四)应围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未 来产业超前布局等方面科技人才需要,提出明确的“科技副总” 岗位需求。
(五) 重点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我省重点产业链企业。
第五条 担任“科技副总”的高校、科研院所人员应同时 满足以下条件。
( 一)应为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正式或签订 3 年(含) 以上聘用合同的科研人员。
(二)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硕士生导 师资格或博士研究生学位,须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解决
关键技术问题的能力。
(三) 原则上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优先支持 40 周岁(含) 以下青年人才。
(四)重点支持秦创原“科学家+工程师”队伍中的科学家、 “三秦英才”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陕西省中青年创新领军
人才、青年科技新星及与企业有合作基础的高校、科研院所人 员。
第三章 职责要求
第六条 “科技副总”服务企业期间应履行以下职责。
( 一)帮助企业制定创新规划,梳理企业创新需求,完善 企业创新组织管理机制,为企业技术创新等提供咨询建议并给 予相应的技术支撑。
(二)帮助企业针对关键技术难题开展联合研究攻关、研 发新产品等,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开展深度产学研合作, 促进科技成果在企业落地转化。
(三)帮助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引导培养创新人才和 团队,开展技术培训,推动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提升企业创 新能力。
( 四)聘任期限一般不少于 2 年。原则上“科技副总”每 年在企业累计工作或提供服务时间不少于 3 个月,具体以双方约定为准。
第七条 “科技副总”派出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 一)支持符合条件的人选担任“科技副总”,对人员思 想政治素质、身心健康和道德作风进行严格把关,对相关材料 真实性进行审查,保证其有时间、有能力帮助、指导和协同企 业做好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支持科技成果在 接收企业落地转化。
(二)做好“科技副总”支持政策兑现落实,配合做好“科 技副总”服务保障和绩效评价工作。
(三)加强本单位“科技副总”培养培训,提升“科技 副总”服务企业能力,收集并宣传“科技副总”先进典型案 例。
第八条 “科技副总”接收企业应履行以下职责。
( 一)确定“科技副总”需求,设立相应工作岗位,积极 与其派出单位开展科研合作。
(二)承担聘任“科技副总”主体责任,与“科技副总” 及其派出单位签订三方合作协议,明确聘任期限、权利与职责 任务、管理评价、薪酬待遇、成果归属、收益分配、保密义务 以及履职期满竞业限制等事项。
(三)做好对“科技副总”的评价工作。按照合作协议约 定和“科技副总”业绩实效给付劳务报酬和绩效奖励。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支持企业选聘“科技副总”坚持以企业需求为牵 引,按照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原则,依托我省科教富集资源优 势,强化供需匹配、撮合对接和常态服务等工作。
第十条 省科技厅印发支持企业选聘“科技副总”的通知。 各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征集企业“科技副总”岗位需求。省 科技厅审核各市(区)企业需求,研究提出“科技副总”岗位 需求清单,向高校、科研院所发布。
第十一条 各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引导高校、科研 院所与岗位需求企业加强对接,配合企业确定“科技副总”候 选人。
第十二条 接收企业与“科技副总”及其派出单位签订三 方合作协议。各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按程序推荐申报。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会同各市(区)科技管理部门,遴选 确定省级支持的“科技副总”名单。
第十四条 各市(区)科技管理部门会同派出单位、接收 企业开展“科技副总”聘任期满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 报送省科技厅及有关单位。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五条 “科技副总”可按三方合作协议在接收企业取得劳务报酬,不计入派出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担任各层级领导 职务的派出人员取酬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科技副总”聘任期间,享受干部挂职锻炼待 遇,人事及工资关系保留在派出单位,在派出单位同等享受职 务晋升、职称评聘等待遇。聘任“科技副总”所任职务不占企 业领导职数或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第十七条 鼓励派出单位将“科技副总”在接收企业的工 作业绩作为派出人员职称评审、岗位竞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科技副总”聘期内可同时申报其他类别省级 科技计划项目,且不受所在单位名额限制。鼓励接收企业与“科 技副总”所在单位联合申报省级重点研发计划。
第十九条 “科技副总”任职期间,与接收企业达成单个 横向科技攻关项目 50 万元及以上(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可 经评审认定后转为省级科技计划纵向项目。
第二十条 鼓励“科技副总”申报省级科技人才项目。各 市(区)对辖区内企业接收且符合条件的“科技副总”,按照 相关人才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鼓励“科技副总”接收企业申领省科技创新 券,使用科技创新券购买研发服务、开展研发活动。
第二十二条 鼓励“科技副总”与接收企业在平等自愿的 基础上,采取“先使用后付费”等方式转化自有科技成果。
第二十三条 对于省级支持的“科技副总”,通过省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科技项目给予接收企业 5 万元科研资金, 用于支持“科技副总”开展研发活动。各市(区)可结合实际 情况给予市级配套资金支持,研究制定本市(区)支持“科技 副总”配套政策措施。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各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指导接收企业为“科 技副总”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服务保障, 以接收企业为主做 好“科技副总”履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市(区)科技管理部门会同派出单位、接 收企业组织实施“科技副总”聘任期满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 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二十六条 建立以贡献、质量、效益为导向的评价机制, 重点评价“科技副总”在服务企业科研攻关、平台搭建、成果 转化、人才培育等方面的工作实效。首个聘任期满绩效评价结 果为良好(含) 以上的“科技副总”,且接收企业、派出单位 及“科技副总”三方协商一致的, 由接收企业所在市(区)科 技管理部门推荐,可继续支持一个聘期。聘任期满绩效评价结 果为不合格的,三年内不再支持担任“科技副总”。
第二十七条 每年度择优选树一批“科技副总”典型,每 人给予不超过 5 万元科研经费后补助支持。
第二十八条 “科技副总”及其派出单位、接收企业应当 遵循诚信原则,根据签订的三方合作协议恪守承诺,积极促成 协议履行。导致合作协议无法正常履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 方,不再支持参与本项工作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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