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各地科技创新融资贷款申报条件补贴、流程要求实施办法整理,详情如下,巴州区、恩阳区、通江县、南江县、平昌县、经开区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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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科技创新融资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科技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支持科技创新的财政金融服务体系,缓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问题,助力我市科技型企业快速成长,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4〕7号)和《巴中市科学技术局巴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巴中“科创通”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巴科发〔2024〕9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巴中市科技创新融资贷款(以下简称巴中“科创贷”),是指市级财政与合作金融机构建立融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针对市域内科技型企业开发的信用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科技金融产品。
第三条 由市级财政设立巴中“科创贷”风险补偿资金。风险补偿资金的用途:一是用于引导银行撬动和放大贷款规模;二是用于补偿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科技型企业提供巴中“科创贷”发生的贷款损失。根据风险补偿资金运作情况,可适时补充风险补偿资金。
第四条 在巴中市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科技企业),可申请巴中“科创贷”。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获得近三年度“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当年被撤销资格的企业除外。高新技术企业是指通过国家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备案的企业,并且企业申请贷款时在存续期内。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巴中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职责:
(一)牵头制订巴中“科创贷”相关制度性文件和操作规程等。
(二)牵头开展巴中“科创贷”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选定、风险补偿资金额度分配工作。
(三)负责对申请巴中“科创贷”企业的科技属性进行核实。
(四)组织开展巴中“科创贷”融资成本补助工作。
(五)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巴中“科创贷”贷款损失分担补偿方案。
(六)牵头开展巴中“科创贷”综合绩效评价。
(七)开展巴中“科创贷”宣传和业务培训。
第六条 巴中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统筹安排巴中“科创贷”风险补偿资金和巴中“科创贷”融资成本补助资金。
(二)会同市科技局开展巴中“科创贷”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选定、风险补偿资金额度分配工作。
(三)会同市科技局审定巴中“科创贷”贷款损失分担补偿方案。
(四)负责监督巴中“科创贷”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 巴中“科创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运行机构(以下简称管理运行机构)应与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签订管理协议,其职责:
(一)负责开设巴中“科创贷”风险补偿资金专款账户,专款专用。
(二)参与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选定、风险补偿资金额度分配工作,与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按确定的风险补偿资金分配额度存入相应合作银行。
(三)加强巴中“科创贷”贷后监管,动态监测贷款企业生产运营情况,对可能发生贷款损失的企业及时进行预警提示,会同合作银行及时采取贷款保全措施。
(四)负责受理合作银行提出的贷款损失补偿申请,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定,通过后办理风险补偿资金的拨付,并在合作银行获得贷款损失补偿后,持续督促相应贷款的清收。
(五)定期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送风险补偿资金运营情况和合作银行贷款开展情况。
第八条 人行巴中市分行负责组织银行参与巴中“科创贷”,深化融资对接,提升金融支持精准度。积极推动银行建立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模式,创新开发“成果贷”“人才贷”“积分贷”“知识产权贷”等科技金融产品。
第九条 巴中金融监管分局负责督促指导金融机构持续做好巴中“科创贷”的风险管理,完善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科技融资服务,研究落实科技保险政策措施。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十条 贷款模式
(一)“财政+银行”模式。管理运行机构在合作银行存入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原则上按不低于存入资金的1:5比例向科技企业贷款。
(二)“财政+银行+担保”模式。管理运行机构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按不低于1:1的比例在合作银行存入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原则上按不低于存入资金的1:5比例向科技企业贷款。
(三)“财政+银行+保险”模式。管理运行机构、银行与保险机构三方协议约定合作的风险补偿资金额,合作银行原则上按不低于存入资金的1:5比例向科技企业贷款,保险机构为科技企业提供保证保险。
第十一条 贷款规模与融资费用
(一)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二)银行开展贷款业务时,贷款利率原则上最高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1年期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50个基点。
(三)担保机构年化融资担保费率不高于1%,保险机构年化费率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尽量降低保险费率。
第十二条 巴中“科创贷”的融资成本补助经费在市级财政预算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对获得信用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科技企业,市级财政给予实际发生利息额20%的补助,每户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贷款逾期超过15日的企业不予融资成本补助支持,逾期日以贷款到期日为准。同笔贷款不得同时享受多个政策性贷款产品的融资成本补助。
第十四条 申办流程
(一)贷款的申请。申请巴中“科创贷”的科技企业自主选择合作银行和贷款模式,通过巴中“科创通”平台提出申请,市科技局对企业科技属性核实后,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按各自审核标准和要求,及时开展尽职调查,同步完成审核,决定贷款发放可行性、贷款额度、贷款发放时间等,签署合同并上报相关材料至巴中“科创通”平台。
(二)融资成本补助的申请。市科技局每年组织申报融资成本补助,按期结清贷款本金及利息的企业须将银行借款、还息、还款等相关资料上传至巴中“科创通”平台,市科技局审定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下达融资成本补助资金。
第四章 风险补偿
第十五条 贷款损失补偿的标准。经确认最终发生的贷款损失,根据风险共担的原则,按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实行账销案存。风险补偿资金分担的补偿额度以协议约定的金额为限并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财政+银行”模式。财政风险补偿资金分担的贷款损失补偿比例不超过50%。
(二)“财政+银行+担保”模式。财政风险补偿资金分担的贷款损失补偿比例不超过30%。剩余部分由担保机构与银行按约定比例共同承担损失,原则上银行承担的损失比例不低于20%。
(三)“财政+银行+保险”模式。财政风险补偿资金分担的贷款损失补偿比例不超过30%。剩余部分由保险机构与银行按约定比例共同承担损失,原则上银行承担的损失比例不低于20%。
对合作银行因同一科技企业发生的贷款最终损失,风险补偿资金分担的贷款损失不得超过管理运行机构与银行合作的风险补偿资金的50%。
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或改变用途的贷款所发生的贷款损失,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的程序。对发生的最终贷款损失进行补偿时,贷款银行向管理运行机构提出申请,管理运行机构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定后实施。相关资料包括:贷款银行申请贷款损失补偿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及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等。
第十七条 贷款最终损失的认定。贷款最终损失仅包括未归还的贷款本金及未缴清合同期限内实际产生的利息,不包括贷款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追偿产生的费用等其他费用。贷款最终损失认定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无力归还欠款导致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时仍未收回的款项。
(二)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自执行立案之日起满3年仍未执行终结的款项。
(三)进入司法程序后,借款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并完成破产清算程序,经各方进行相应追偿后仍未收回的款项。
(四)其他经各方书面确认的损失。
第十八条 贷款损失补偿金的拨付。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定的贷款损失补偿额,由管理运行机构将风险补偿资金拨付给相关银行。
第十九条 贷款损失补偿后的清收。银行的贷款最终损失获得风险补偿资金补偿后,银行仍应加大对贷款企业相应贷款的追偿力度,经银行追索回的资金,应按比例补回风险补偿资金账户。
第五章 合作银行
第二十条 合作银行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服务科技企业的专业团队和贷款产品。
(二)具有先进的信贷审批流程和良好的风险控制水平,不良贷款率不高于5%。
第二十一条 参与合作的银行应当按约定积极履行义务,推广巴中“科创贷”,创新开发契合科技企业融资需求的科技金融产品,对巴中“科创贷”业务进行全过程风险管控,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逾期催收等环节的各项工作,严格把好质量关。
第二十二条 合作银行的绩效评价。由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人行巴中市分行、巴中金融监管分局、管理运行机构对合作银行巴中“科创贷”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新增放款规模、风险控制水平、贷款产品创新情况等,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评价结果优秀的可调增合作规模,评为不合格的终止合作。
第二十三条 对风险补偿资金损失80%及以上的银行或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银行,可按约定并根据实际情况暂停或终止合作,最终损失补偿金额超过风险补偿资金的部分按规定和约定承担。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运行费用按照上年巴中“科创贷”放款额度的2‰预算,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安排。当巴中“科创贷”当年贷款最终损失补偿金额占风险补偿资金的比例超过3%时,每超过1个百分点,管理费用扣减2个百分点。
第二十五条 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风险补偿资金,不得挪用、挤占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运行机构应接受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可根据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结果调整风险补偿资金预算安排,若出现重大风险或问题可收回风险补偿资金、更换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运行机构。
第二十六条 银行应如实申报本办法支持的贷款,不得将已经形成的不良贷款、未到期的正常贷款或明知出现风险因素的贷款通过转贷、续贷或其他方式转为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贷款。
第二十七条 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相关项目贷款的科技企业,以及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并且三年内禁止申请巴中“科创贷”。
第二十八条 对参与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及运作的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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