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各区技术经理人及技术经理人事务所备案申报条件程序和补助奖励管理办法
江露 / 2025-05-30 16: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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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完善武汉市技术转移体系,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号)、《武汉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政策措施》(武政〔2024〕2号)、《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 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高地实施方案(2025-2027年)》(武办发〔2025〕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经理人,是指在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过程中,全职或兼职从事成果挖掘、培育、孵化、熟化、评价、推广、交易并提供金融、法律、知识产权等相关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经理人事务所,是指以技术经理人为核心组建的、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居间、经纪或代理等服务的专业化服务机构。

第四条 武汉市对技术经理人及技术经理人事务所实行备案制管理,按照“政府引导、行业自律、个人/机构自愿”的原则开展,符合条件的技术经理人及机构自愿申请备案。

第五条 武汉市科技创新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与实施,定期开展技术经理人及技术经理人事务所的备案工作。各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技术经理人及技术经理人事务所的培育建设、申报推荐、协调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备案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武汉市技术经理人备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各级政府机关及相关下属事业单位、高校院所科技管理部门、科技服务机构、科技型企业、行业学会和协会、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组织等机构中从事技术转移的工作人员。

(二)具备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所需的专业知识及服务技能,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初级及以上技术转移专业技术职称(包括自然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农业、经济等序列)。

2.取得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武汉市技术转移研究院等专业机构颁发的技术经理(经纪)人培训结业证书。

3.具备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实操经验,主导或参与促成1项及以上技术转移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良好,无违法犯罪及失信记录。

(四)秉持公平、公正、诚信、尽职原则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七条武汉市技术经理人事务所备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工作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及其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活动场所,有稳定的客户群及长期合作伙伴。

(三)具有合理人员结构及部门设置,设有专门的技术转移服务部门,从事技术转移服务人数不少于5人,备案技术经理人不少于3人。

(四)收集、储备、筛选、发布各类技术转移信息,促进交易各方建立联系,近两年服务高校院所、企业数量不少于30家,对外发布成果或需求信息不少于10项。

(五)为交易各方提供需求挖掘、筛选、匹配和对接等服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近两年技术转移业务收入不少于50万元,促成技术转移项目不少于5项,技术合同成交额不少于500万元。

2.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近两年促成技术转移项目不少于10项,技术合同成交额不少于1000万元。

3.近两年促成技术持有方与技术需求方达成交易并签署“四方合同”不少于3项。

第八条 已认定为国家、湖北省、武汉市技术转移机构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备案为武汉市技术经理人事务所。

第九条武汉市技术经理人及技术经理人事务所备案实行“常年申报、分批核实、定期公布”方式。具体备案流程是:

(一)自主申报。个人/机构登录“湖北科创供应链平台武汉节点”,在线填写申报书并上传佐证附件材料。

(二)审核推荐。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形式审查,向市科技创新局提交推荐名单。

(三)组织评审。市科技创新局负责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专家评审,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查。

(四)备案发布。根据评审情况,提出拟备案名单,经市科技创新局集体决策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创新局公开发布备案名单。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市科技创新局对备案技术经理人及技术经理人事务所实行动态管理。备案技术经理人及技术经理人事务所应定期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开展情况,作为我市制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有关政策措施参考和技术经理人评价依据。

第十一条 备案技术经理人及技术经理人事务所发生涉及备案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从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区科技管理部门核实后报市科技创新局,市科技创新局根据情况更新公布备案名单。

第十二条 备案技术经理人及技术经理人事务所因自身原因认为需要退出备案的,可书面向市科技创新局申请退出备案。自市科技创新局同意退出备案后2年内不能再次申报备案。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将被直接取消备案资格。

1.发生违反科研伦理以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2.未对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的。

3.连续两次未填报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开展情况的。

4.出现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违法行为的。

5.出现其它不满足备案条件的。

第四章奖励激励

第十三条 支持技术经理人及技术经理人事务所依托“湖北科创供应链平台武汉节点”开展技术交易活动,并按照武汉市技术转移机构相关政策给予奖励和补助。

第十四条 定期遴选优秀技术经理人参加高级技术转移培训、交流、调研等活动。支持备案技术经理人参加武汉技术经理人大赛,发布典型案例。支持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备案技术经理人,按照规定申报武汉英才计划。

第十五条 定期组织备案技术经理人走进央企、高校院所、科技型企业,实地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活动。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中选取试点,采取“一对一”或“一对多”的方式为项目配备技术经理人。支持备案技术经理人参与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应用转化、实施管理等关键环节,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六条 支持技术经理人事务所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收益奖励技术经理人。鼓励技术经理人事务所探索“固定佣金”“按技术交易额比例收取佣金”“折算股权”等多种收益分配模式,形成长效激励机制。支持各区结合实际建设技术经理人实训基地,配套出台相关激励政策措施,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经理人培训专业机构、技术转移专业技术职称范围,将根据工作实际适时更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6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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