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奖征求稿!湖北专利奖评奖办法各市州申报周期条件和认定奖补流程汇集梳理,专利金奖、专利银奖、专利优秀奖的奖金额度分别为每项20万元、每项10万元和每项10万元。申报周期每5年评选一次。详情如下,武汉市、黄石市、十堰市、宜昌市、襄阳市、鄂州市、荆门市、孝感市、荆州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神农架林区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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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
为激励创新,强化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水平保护和高效益运用,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湖北省专利条例》、《湖北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旨在奖励在技术(设计)创新、保护及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专利奖的申报、评选、授予和奖励等活动。
第三条【评奖周期】
湖北专利奖由湖北省知识产权局设立,每5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奖项设置】
湖北专利奖设专利金奖、专利银奖、专利优秀奖。专利金奖、专利银奖、专利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
湖北专利奖每次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45项,金奖不超过10项,银奖不超过15项,优秀奖不超过20项。其中外观设计获奖总数不超过授奖总数的5%。
第五条【评选组织】
省知识产权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选领导小组”),负责湖北专利奖的组织评定及评选结果审核。评选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办公室”)设于省知识产权局运用促进处,负责申报受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评价指标及权重】
(一)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1.专利质量(25%)。评价: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文本质量。
2.技术先进性(25%)。评价:原创性及重要性;相比当前同类技术的优缺点;专利技术的通用性。
3.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评价: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4.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评价:社会效益;行业影响力;政策适应性。
(二)外观设计专利
1.专利质量(25%)。评价:创新性和工业适用性;文本质量。
2.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25%)。评价:设计要点独特性;艺术性及象征性;功能性。
3.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评价: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4.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评价:社会效益;发展前景。
第七条【推荐主体】
湖北专利奖的申报采取推荐(自荐)方式,由下列单位根据当年评选通知要求择优推荐(自荐):
(一)市、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二)在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企、军事院校、部属和省属高校院所、省发明协会、省级行业协会;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四)经评选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部门和单位。
第八条【评选程序】
(一)形式审查。评选办公室负责对参评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通知申报主体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补正,在规定时间内不予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二)初审。借助大数据评测系统,对参评项目的专利质量、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效益和等多个维度进行精细评估,形成评估意见。
(三)专家评审。由评选办公室聘请专家,按照专业领域和评审标准对申报项目开展初评和复评工作,并独立提出评审意见。
(四)根据评审情况,评选办公室将预获奖专利项目及奖励等级的意见报评选领导小组。
(五)评选领导小组对预获奖项目进行审议,确定获奖专利项目及奖励等级。
(六)评选办公室在省知识产权局门户网站公示评选结果。
第九条【异议处理】
(一)湖北专利奖评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社会公众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评选办公室提出。
(二)评选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异议进行及时处理和反馈。
(三)参与异议处理的有关人员对异议者的身份及有关异议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条【授 奖】
省知识产权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评选结果公示情况,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予以授奖,联合相关部门向获得专利金奖、专利银奖、专利优秀奖项目的专利权人颁发奖牌和证书,向发明人(设计人)发放奖金并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奖励标准】
专利金奖、专利银奖、专利优秀奖的奖金额度分别为每项20万元、每项10万元和每项10万元。
第十二条【撤 奖】
对于获奖项目,若发现报送材料不实,且有证据证明不符合获奖条件的,由评选办公室提出撤销授奖的意见,经评选领导小组批准,撤销授奖并追回奖金、奖牌和证书,并在媒体上公布。
若获奖项目的专利权被全部无效,授予该专利的湖北专利奖伴随该权利宣告无效亦自动撤销。
第十三条【评选纪律】
推荐(自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骗取湖北专利奖的,核实后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参与湖北专利奖评选工作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泄露评选情况。如在评选及相关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取消其参加评选资格。与申报单位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诚信档案制度】
省知识产权局建立湖北专利奖诚信档案,将湖北专利奖申报、推荐(自荐)、评选、奖励及管理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依照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北专利奖评选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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