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汉阳区促进商贸业及外向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申报奖励补贴资金指南
江露 / 2025-05-20 15: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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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汉阳区促进商贸业及外向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稿申报奖励补贴资金指南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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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部署,助力武汉打造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推动我区商贸业高质量发展,同时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强化外资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实现高水平对外开放,引领经济提质增效,根据《关于完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推动批发零售业高质量发展的行动计划》《关于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商贸扩容提质

第一条 促进商贸企业稳定增长

(一)对年批发额达到10亿元及以上、20亿元及以上、30亿元及以上、50亿元及以上、100亿元及以上,200亿元及以上且保持正增长的商贸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次年批发额较上一年每增加1亿元再给予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对年零售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3亿元及以上、5亿元及以上、10亿元及以上、20亿元及以上、30亿元及以上、40亿元及以上、50亿元及以上,100亿元及以上且保持正增长的商贸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奖励。

(三)对商贸企业年零售额较上一年增加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10万元奖励;增加1亿元及以上的,每增加1亿元给予30万元奖励,年度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对住宿餐饮企业年年零售额(餐费收入+商品销售额)较上一年每增加2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年度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商业运营主体、楼宇运营商每引进一家商贸企业并纳入限额以上统计,且商贸企业当年或次年销售额增幅达到10%以上,按照3万元/家的标准给予商业运营主体、楼宇运营商一次性奖励,单个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条 鼓励商贸企业规模突破

(六)对年零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及以上,且当年同比增幅达到20%及以上的商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对年批发额首次达到10亿元及以上,且当年同比增幅达到20%及以上的商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三条 鼓励商业体、特色产业楼宇(园区)提档升级

(七)鼓励传统市场、商业综合体、美食街区等各类市场主体成立“统一收银、统一核算、统一报税”的独立法人企业并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纳统后当年或次年销售额达到2亿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鼓励商业综合体、特色产业楼宇(园区)对公共部位、公用设施开展升级改造,对实际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鼓励工贸企业优化管理模式

(九)对工业企业成立对其产品进行专业化销售的独立法人商贸公司,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平台统计且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在享受市级“小进限”奖励基础上给予额外一次性奖励5万元,且年销售额中零售额贡献超过1000万元的,再额外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聚焦商贸创新业态

第五条 加快商贸品牌连锁经营

(十)培育品牌连锁龙头企业,推动连锁企业跨区域发展,对2024年以来新进限年零售额达3亿元及以上,连续三年保持正增长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引导电商零售企业集聚发展

(十一)对新进限年零售额达1亿元以上、3亿元及以上、10亿元及以上、50亿元及以上、100亿元及以上,且连续三年保持正增长的电商零售企业,分别按照其年零售额规模给予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

第七条 鼓励外商直接投资

(十二)对年度实际到位外商直接投资(FDI)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含)的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到位(年累计新增实缴注册资本中的境外股东出资部分)100万美元及以上、500 万美元以下,按1%给予奖励;实际到位500万美元及以上、1000 万美元以下,按1.5%给予奖励;实际到位1000万美元及以上、2000万美元以下,按2%给予奖励;实际到位2000万美元及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按2.5%给予奖励;实际到位3000万美元及以上,按3%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四、附则

(一)商贸业企业受奖对象为已登记注册,依法在汉阳区内实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公司。由同一公司全资控股的同类主营业务子公司,可合并计算核定奖励金额。外资企业受奖对象为已登记注册,依法在汉阳区内实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外资企业(不含房地产业、金融业项目)。商务楼宇(园区)受奖对象为注册在汉阳区范围内,且实际注册登记并运营满一年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运营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   具有完备的物业管理和服务体系的商务楼宇、5000平方米及以上孵化器园区、众创空间的运营管理企业等楼宇经济市场主体。         

(二)受奖对象须同时有健全财务制度、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签订相关承诺书;若违反承诺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取消奖励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存在经有关部门依法认定的恶意骗补、恶意欠薪行为或恶意逃避债务行为,或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不得享受本措施所规定的各项奖励内容。

(三)本措施所涉及的财政资金专款专用,相关奖励的比例和限额均为上限数额,并且其比例和金额受年度资金预算总量控制。所涉奖励为税前,且以人民币进行兑现;所涉汇率按照资金到位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受奖对象自行承担。

(四)符合措施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若同时满足本区除本措施外的多个奖励政策(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自行选择,另有规定的除外。同一主体不可同时申请本措施中第一条和第二条奖励事项。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受奖对象自行承担。涉及“最高”“超过”“不超过”“以上”的数额均含本数。

(五)各街道负责受理辖区企业的各项奖励申请并进行初审及实地核查,区商务局负责对各街道申报的各项奖励进行终审,区财政局按照相关程序规定核拨资金至区商务局。措施兑现资金原则上年度兑现1次,奖励工作在次年度的上半年开展。

(六)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25年1月1日至本措施实施前,符合本措施的,参照本措施执行。本措施施行后,已享受本措施跨年度条款的企业,在本措施到期后继续按相应条款享受相应奖励直到跨年度时间截止及相应条款执行完毕。执行期间,可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区域经济发展情况以及政策实施绩效情况,做相应调整。若因不可抗力、上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行为、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调整致使本措施与上位法或文件不一致的,相关奖励措施停止实施。

(七)本措施解释权由汉阳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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