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16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申报条件方式及奖补流程、绩效评价细则征求
江露 / 2025-05-15 11: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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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3〕2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共同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简政放权、激发活力,聚焦重点、突出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引导资金管理制度制定、预算下达、绩效管理等,具体职责是:

(一)会同省科技厅制定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实施方案,确定引导资金支持原则、方向;

(二)根据中央财政安排的年度预算资金,审核引导资金分配建议并下达预算;

(三)会同省科技厅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五条  省科技厅主要负责引导资金项目管理、绩效管理等,具体职责是:

(一)配合省财政厅制定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实施方案,提出资金预算分配建议;

(二)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三)督促和指导有关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职责:

(一)负责项目的初审和推荐;

(二)负责立项项目的日常管理;

(三)配合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开展引导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一)根据引导资金支持方向,组织凝练项目,据实、完整编报项目立项申请材料(包括绩效目标表);

(二)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所需资金;

(三)规范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对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四)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报送绩效自评材料;

(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  支持原则、范围与方式

第八条  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科技委员会关于科技创新的重大决策,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委科技委员会部署安排,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和省宏观经济政策和科技创新相关规划;

(三)按照零基预算改革要求,结合全省科技创新工作任务,加强财政资金统筹;

(四)坚持统筹兼顾,结果导向,引导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情况,提升科技自主创新能力;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九条  引导资金支持以下五个方面:

(一)重大科技任务。主要指落实中央科技委员会决策部署以我省为主实施,需要中央财政资金予以支持的重大科技任务。

(二)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主要指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总体方案部署的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跨区域科技创新合作,以及省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

(三)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主要指根据我省相关规划等建设的各类科技创新基地。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要指结合我省实际,针对重点产业等开展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

(五)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主要指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结合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旨在开展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第十条  支持重大科技任务、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的资金综合采用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等多种投入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资金综合采用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项目和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接到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后30日内,应当会同省科技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引导资金预算,并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结合安徽省科技改革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年度引导资金实施方案,包括当年引导资金总体目标和思路、重点任务、项目及资金安排计划、区域绩效目标等,其中重点任务、项目及资金安排计划要加强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任务相结合。实施方案随资金分配情况同时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并报送科技部、财政部备案。引导资金实施方案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如需调整,应当将调整情况及原因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

第十四条  对拟分配到企业的引导资金,通过省科技厅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含法定节假日),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立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省科技厅提出,省科技厅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引导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引导资金中具体专项的管理参照相应类别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实施,实行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七条  引导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末未支出的引导资金按科研经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当年引导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以及上一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并抄送财政部安徽监管局。上一年度绩效自评报告主要包括年度引导资金支出情况、组织实施情况、绩效情况等。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科技部门及使用引导资金的单位应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科技部门加强资金分配项目申报及使用管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项目,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引导资金支持。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科技部门以及引导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切实加强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预算执行,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发现违规使用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告财政部、科技部等部门。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照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应用,按规定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省科技厅每年牵头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引导资金绩效评价,重点考量项目承担单位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情况、目标任务落实情况以及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使用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制度和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规定,规范管理使用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自觉接受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引导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二十五条  建立信息公开机制,省科技厅及时公开非涉密项目安排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级科技、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引导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原《安徽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皖财教〔2020〕6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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