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专利商标、集成电路、知识产权贯标、质押贷款、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申报补贴流程
江露 / 2025-05-09 16: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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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加快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强化知识产权转化运用能力,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荆政发〔2024〕1号)等要求,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规章,结合荆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上级部门拨付及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对知识产权领域加强保护、促进运用、提升服务和鼓励创造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申报评审、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工作。专项资金使用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科学规范、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指符合相关条件的申请人,包括注册登记或在本市开展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除特定条款外,主要指就专利、注册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客体享有的权利。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激励补助类项目

(一)优秀专利奖奖励。

对获得中国专利及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湖北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发明人奖的专利权人或个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高价值专利大赛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同一项目复评、变更的不再予以奖励扶持。同一申请人、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同时获得2个及以上奖项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扶持。

(二)优质商标品牌奖励。

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商标权人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建立湖北省优势商标培育孵化库,对入库商标的商标权人,每件给予1万元的资金补助;对获得省优势商标的商标权人,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我喜爱的湖北品牌”电视大赛金奖、银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同一项目多次获得“我喜爱的湖北品牌”电视大赛奖项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扶持。

(三)地理标志奖励。

对荆门市地理标志培育孵化库入库地理标志,每件给予1万元的资金补助;对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产品)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湖北省地理标志大会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纳入地理标志培育孵化库入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地理标志申请被成功受理的,将获得1万元补助。同一项目多次获得省地理标志大会奖项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扶持。

(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奖励。

对依法登记产生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的权利人,每件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奖励。

对完成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10件及以上并通过认定的企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奖励。

对经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定的专利导航项目和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按照实际支出成本的50%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贴。

科创主体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的,按照贷款额度的1%给予贴息,对因质押贷款形成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费用给予全额补助,贴息和评估费用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科创主体享受补贴最多不超过两次。

(八)知识产权贯标奖励。

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和《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和《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认证企业通过任意一项即可申请奖励。每个企业仅能享受一次贯标奖励。

(九)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给予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被认定多个称号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给予的奖励金额应当扣除之前已经享受过的奖励金额。

(十)优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

对年代理发明专利授权量30件及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年不超过3家;对年代理商标注册量200件及以上的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年不超过3家。

申请奖励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须未被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罚或列入服务质量不合格名单。若年度专利、商标服务机构奖励申请超过3家,且各项资料均通过审核,按照发明专利授权量、商标注册量由多到少进行排序,最终各选取前三名进行奖励。

(十一)其他资助奖励类项目。对国家、省、市出台的其他知识产权奖励政策,按照文件规定给予支持。

第七条 择优资助类项目

(一)发明专利实施应用转化项目。

对自身拥有或购买高校院所发明专利且有效实施应用转化的企业,给予每件专利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企业购买高校院所的发明专利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且登记日期需在政策出台日期之后。

(二)知识产权重点项目。

对各级知识产权重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海外知识产权护航工程、运营中心等),依据资金下达文件及任务目标分配资金。

第三章 申报和审核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激励补助类项目

认定类:

1.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在收到上级“认定类”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兑现申请。

2.财政部门收到兑现申请后一周内将资金兑现给企业。涉及中心城区“认定类”政策项目,由区级财政先行直接兑付,市级应承担部分由区级申请,市级拨付至区或通过年终结算办理。

申请类:

1.及时受理,分批兑现。市市场监管局应对外公布最新惠企政策及申报指南,明确资金申报条件、申报要求、申报方式。市惠企政策窗口常态化受理奖励申请并及时转市市场监管局审核。

2.市市场监管局审核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不完善的,限期予以补正;申请人应按要求进行补正,未按要求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市场监管局按照现有政策规定确定资金支持方案并经局党组研究决策。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4.市市场监管局向市财政局提交拨付申请,市财政局审核拨付资金。

(二)择优资助类项目

1.每年集中申报。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项目评审标准,发布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应明确资金申报条件、申报要求、申报方式、申报时间等。

2.市市场监管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形式审核。对于申请材料不完善的,限期予以补正;申请人应按要求进行补正,未按要求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3.对形式审核合格的项目,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4.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专项资金支持方案,经局党组研究决策。对于需要开展实地核查的项目,应在完成实地核查工作后,经局党组研究决策。

5.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6.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照相关程序向用款单位拨付资金。

第九条 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要求的;

(二)经查询信用中国网,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三)所申请项目已经获得省级、市级同类资助或奖励的;

(四)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的。

第四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条 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奖励资金项目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相关规定设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需调整的,应按资金来源报相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一条 做好绩效运行监控。根据要求,要对奖励资金的绩效目标完成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 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 项目结束后,根据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自评,提交补助资金绩效自评结果,客观反映绩效目标实现结果,认真分析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三条 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健全绩效评价结果 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根据评价结果进一步加强项目规划和绩效目标管理,完善项目管理制度等。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根据要求及时公开奖励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和运用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或个人作出严肃处理,追回专项资金,3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办理资助或补贴事项的工作人员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纪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因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调整而产生不一致的,以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以上就是小编将为大家具体讲解的内容,希望会对大家有个帮助!有任何项目问题都可以找小编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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