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佳县好产品”认定申报条件程序和材料补助、周期管理办法
江露 / 2025-04-25 17: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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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好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7〕93号)、《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佳政发〔2018〕30号)和《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力促进佳县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佳政办发〔2023〕41号)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和“支持企业唱响自主品牌”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引导和推动佳县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产品市场竞争能力,加快佳县企业自主品牌建设,推动佳县产品向佳县好产品转变,唱响“佳县好产品”,提高市场占有率和好产品产值率,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佳县好产品”是指在佳县辖区内工业、农业加工企业、食品生产和农产品种植经营单位的产品质量、市场占有率、顾客满意度等有关指标达到规定标准,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产品。

第三条设立“佳县好产品”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审委会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审委会成员由县工业商贸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和农村局、林业局、发改和科技局、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审委办),审委办设在县工业商贸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工业商贸局局长担任,负责统筹协调,评审认定,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四条“佳县好产品”认定,始终坚持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坚持企业自愿,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申报单位及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必须在佳县辖区内依法注册成立,运行良好、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二)申报单位生产工艺、装备水平先进,拥有专有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申报单位质量管理规范,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

(四)申报单位具有良好信誉,顾客满意度较高;

(五)持有合法的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六)产品拥有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

(七)产品及其生产过程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第六条申请“佳县好产品”的申报单位,应当提供申请认定产品的下列资料:

(一)“佳县好产品”申请审核意见表;

(二)营业执照;

(三)国家法定部门核发的生产经营资质;

(四)持有合法的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五)申报单位近两年生产经营情况报告(主要包括:企业注册成立时间、财务会计年度决算报表、生产线设备引进地、投资技术来源、营业收入、利润、税金、产品原料来源地、产品销售地区等);

(六)税务机构出具的纳税证明;

(七)市场监督机构出具的市场主体状态证明;

(八)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报告;

(九)申报单位注册商标、绿色认证、原产地认证、有机认证、质量体系认证、专利证书等。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申请“佳县好产品”:

(一)申报单位管理落后、财务制度不健全、信用度低、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在申请年度前,资不抵债、两年内连续亏损的;

(三)近三年内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机构、检验检测机构检查检验中被判定为不合格的;

(四)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安全、环保投诉的;

(五)无本产品注册商标的;

(六)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八条申请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审委办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二)审委办对申报单位提供相关证照原件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汇总进行组织评审。

第三章 认定管理制度

第九条管理程序:

(一)审委办根据评审意见,提出“佳县好产品”预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告知公众于15日内向审委办提出异议。审委办将公示无异议的名单报审委会最终审定,由县政府授予“佳县好产品”称号,向社会公布;

(二)佳县辖区内被榆林市政府认定为“榆林市好产品”称号的产品,自然列入“佳县好产品”;

(三)“佳县好产品”品牌所有权属佳县人民政府,被认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县委、县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给予政策扶持、广泛宣传、积极推销,提高国内外市场占有率;

(四)“佳县好产品”标识,须经过审委会授权许可后方可使用“佳县好产品”标识;

(五)“佳县好产品”实行年审制,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审委办提供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年审通过后方可继续使用;

(六)申报“榆林好产品”称号的,须认定“佳县好产品”满一年,方可推荐申报。

第十条“佳县好产品”经营单位变更名称、注册商标或实施股份制改造(改制)的,应自变更或股份制改造(改制)之日起,15日内报审委办备案,经审委会复核通过后方可继续使用该标识,复核未通过的经营单位将不得使用该标识,如需使用将重新申报被认定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获得“佳县好产品”经营单位或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政府撤销称号,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告:

(一)产品质量发生重大变化、市场反映强烈,经县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警告后,仍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

(二)年审不合格的;

(三)提供虚假申报、检验材料的;

(四)转让、滥用“佳县好产品”标识的;

(五)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六)经营单位管理混乱或出现重大安全、环保等事故的。

第十二条被取消“佳县好产品”称号的经营单位,从称号被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认定。

第十三条被认定的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及其他活动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将取消“佳县好产品”称号。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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